上海: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设立自由贸易账户享受跨境金融服务
3月12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
计划明确加大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为外资研发中心与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设立自由贸易账户享受跨境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
对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外资研发中心在中国上市募集的资金(不含超募资金),在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研发投入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要求。
上海外资研发中心提升计划
外资研发中心是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全球创新网络枢纽节点的关键链接。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要求,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市集聚和提升能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激发科技创新能力,更好服务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本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研发中心平等开放申报与资助。科研基础设施、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科技信息依法依规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服务。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公益性基础研究科学基金,对基金支持的高校院所基础研究项目,财政资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设立财政资金资助的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本市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合作,开展高风险技术研发,产生高质量研发成果。(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
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强开放创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开展跨境孵化服务,平等享受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相关奖补、土地、税收等政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面向新市场需求、新技术发展、新产业方向,与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共建联合实验室、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平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的创新型应用场景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创新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按照《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和后续监管程序。推荐优质诚信、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完善的外资研发中心纳入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试点范围,根据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通关手续。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产品、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照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最长期限可至2年。探索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外资研发中心开展保税研发。推动长三角海关监管互认,缩短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研发设备境内转移审批时间。(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加快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等制度和标准规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通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提高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形成符合数据安全要求的标准或最佳实践,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前提下,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依法制定需要纳入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和重要数据目录,清单和目录以外的数据出境,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五、加大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为外资研发中心与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设立自由贸易账户享受跨境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对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外资研发中心在中国上市募集的资金(不含超募资金),在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研发投入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要求。(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六、提升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本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完善长三角地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和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通过线索发现、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举措,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协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高院)
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其中,急需紧缺人才可突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申请加入上海市科技专家库,可适当放宽条件。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人才在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可享受“容缺受理”便利。外资研发中心聘雇外籍高端人才,不受年龄、学历、工作经验限制,根据聘用合同可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支持外籍人才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和上海市白玉兰友谊系列奖项。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依规聘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按照政府间协议聘雇外籍青年人才来沪实习并办理工作许可。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人才的政策服务,使用多语种发布外籍人才相关政策,提高其获取政策信息的便利度。鼓励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外籍人才申请“上海市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FAST PASS”,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提供可分次、可跨行、零审单的“一件通”薪酬购付汇服务。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照《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享受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政策。将外资研发中心纳入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外办、市出入境管理局)
八、落实科技创新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平等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及所在企业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平等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等,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50名及以上的全球研发中心,可以参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获得开办费和租房资助。(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商务委)
九、加大外资研发中心服务保障。完善外资研发中心市、区两级服务专员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外资研发中心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讲,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情况评估,分类指导,推动外资研发中心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本计划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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