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跨境结算、信用保险 海南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海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和海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打好外贸保稳促优攻坚战任务目标,满足海南省外贸发展需求,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优化管理模式,提升海南省外贸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近日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海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适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坚持培育本土企业和引进省外企业相结合,打造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海南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专业集成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贸易成本、开拓国际市场,助推海南省外贸稳增长和调结构。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定义
现阶段,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外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支持措施
一是通关便利措施。建立健全风险动态防控机制,推广实施企业信用管理。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外综服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并给予以下便利: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等便利措施。
二是出口退税便利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综服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支持外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办出口退(免)税业务,对重点企业加强对口辅导力度。对外综服企业服务的我省各类生产企业,及时跟踪辅导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工作,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三是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措施。支持外综服企业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开展代理业务,办理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跨境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符合条件的外综服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可凭外综服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
四是信用保险支持措施。鼓励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结合企业投保业务情况量身定制承保方案,为外综服企业的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提供服务,指导外综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虚假贸易等的风险预警。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综服企业线上对接,简化投保流程,降低投保成本。为外综服企业提供好保单融资服务的配套工作。
五是金融服务便利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外综服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外综服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和专业服务,丰富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科技赋能,拓展线上服务渠道,为外综服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线上融资服务。
六是财政支持措施。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我省外综服企业发展,重点支持外综服企业培育和引进、平台建设、加强风控、融资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方面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对外综服企业融资、担保等政策配套支持力度。
海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报告打好我省外贸保稳促优攻坚战任务目标,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 2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有关要求,通过培育和发展服务功能完善、辐射能力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升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标准及类别
海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为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和试点企业:
(一)海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示范企业应具备服务全省外贸企业能力,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跨境资金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具备较完备的线上外综服平台和内部风控体系。年服务海南省外贸企业数量30家以上,申请认定上一年核准业务量达2亿元以上(允许将控股子公司的贸易数据、服务等内容纳入合并统计)。能够结合海南自贸港外贸新业态的发展需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开拓和咨询服务,如提供线上推广、市场开拓方法和外贸业务操作培训、政策宣贯、展会推介等,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
(二)海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长型企业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跨境资金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具备较完备的线上外综服平台和内部风控体系,年服务海南省外贸企业数量10家以上,申请认定上一年核准业务量达5000万元以上(允许将控股子公司的贸易数据、服务等内容纳入合并统计),能够结合海南自贸港外贸新业态的发展需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开拓和咨询服务,如提供线上推广、市场开拓方法和外贸业务操作培训、政策宣贯、展会推介等,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
(三)海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企业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跨境资金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具备线上外综服平台和内部风控体系。能够结合海南自贸港外贸新业态的发展需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开拓和咨询服务,如提供线上推广、市场开拓方法和外贸业务操作培训、政策宣贯、展会推介等,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请成为海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登记注册,单位业务以外贸综合服务为主营业务,机构设置健全,人员配置、办公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二)具有专业化的外贸服务团队,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接受客户委托时,能够依法签订正规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具体包括风险控制团队、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规则和管理制度等,具备可实现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企业拥有包括线上下单、线上审批的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五)企业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一年内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而被下调信用级别等情况,近三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未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情况。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递交以下基本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一)外综服企业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给中小微企业提供物流、通关、跨境资金结算、退税、信保、 融资等业务的合同样本;
(四)服务企业清单、合同及相关业务开展的佐证材料;
(五)业务流程、相关内控制度及系统情况说明;
(六)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截图和主要功能模块说明;
(七)海关企业信用等级、税务出口退税管理类别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组织机构图,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及部门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如企业人数较多,每一部门上报材料可不超过5人)、专业服务人员有关资质证书;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省商务厅负责拟定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收到市(县)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部门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四)省商务厅对通过评审组评审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海南省商务厅公布认定企业名单,有效期两年。
第六条监督和退出机制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欺瞒、骗取相关资质认定,后经查处的。
(二)已获认定的海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被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下调管理类别或信用级别的;发生重大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省商务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估。对于有效期结束后成效不显著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视情取消相应资格。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商务厅会同海关、税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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