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再保险资金跨境便利化通道 助力跨境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 上海临港发布支持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8月5日,上海临港新片区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2023年8月11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23〕108号)同时废止。
措施明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五个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的战略目标,根据《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推进临港新片区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构建再保险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助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和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为战略牵引,以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打造特殊经济功能为主攻方向,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为根本动力,以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交易中心)为重点推动临港新片区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打造现代再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增强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的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战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把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放在中央对临港新片区建设的战略定位上来谋划和推动,当好全国金融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深入参与全球风险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快将临港新片区打造成立足中国、辐射全球的国际再保险中心,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全球保险市场的影响和地位。
(二)坚持对标国际水平,构建高标准营商环境。发挥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引领带动作用,支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机构集聚和发展、产品供给和创新、人才吸引和培养、品牌和生态打造。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实施具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支持政策,构建国际再保险机构集聚中心、业务交易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
(三)坚持央地协同合作,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在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工作机制下,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统筹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加强与金融监管、财税、司法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完善开放型风险分散体系的顶层设计,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再保险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的功能作用,提升我国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效。
三、重点任务
(一)打造面向全球的再保险发展高地
1.支持再保险业务相关经营机构在功能区集聚。支持在功能区设立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法人或分支机构。支持境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功能区内设立再保险运营中心。对相关机构入驻功能区给予便利化支持。
2.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建设要素集聚、业务集中、交易活跃、规则完善的登记交易中心。稳步探索“线上+线下”交易模式,按照相应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推动统一登记,促进信息集成,稳步推进交易、清结算和履约管理。
3.打造上海国际再保险会展品牌。
支持在功能区举办国际知名、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再保险交易展会,打造再保险市场开放窗口和门户枢纽,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完善国际再保险会议机制,健全国际化商务配套服务。
4.打造定位明确、功能鲜明的特色产业楼宇。支持再保险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中撮合交易、集群集聚发展。鼓励相关楼宇运营主体围绕行业需求,打造集政务服务、技术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为一体的再保险生态圈和生活圈。
(二)强化再保险行业基础设施建设
5.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在功能区内设立专门子公司,发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实体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登记交易中心并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支持境内外保险经营主体在登记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席位对接支持政策,依法合规开展国际再保险业务和相关中介服务活动。
6.支持再保险机构接入登记交易中心。对功能区内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对接登记交易中心所产生的技术改造费用,按70%比例(上限50万元)给予专项扶持。
7.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再保险资金跨境便利化通道。突出本币优先原则,助力保险机构在跨境再保险业务中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依托上海保交所平台,为真实、合规的再保险业务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8.建立再保险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按照《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支持有实需的再保险机构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以及合同备案,研究制定再保险领域跨境数据操作指引,高效合规地开展数据跨境流动。
(三)提升再保险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9.支持再保险机构和人才享受重点产业政策。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入驻功能区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关机构及其金融人才,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境内高端人才财政奖励实施意见》,给予落户奖励、增资奖励和人才奖励。
10.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项扶持政策。按照“全场景覆盖、分阶段支持、递进式奖励”原则,根据再保险业务规模,视业务的登记、交易、清结算等线上完成情况,给予交易奖励。
对于功能区内机构调动境内外资源,为登记交易中心发展和功能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每年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11.给予针对性的办公补贴。根据再保险相关机构入驻时间、人员规模等,按照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前三年租金补贴。对于购置或租赁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含)以上,进行装修并自用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12.推动再保险行业组织发展。支持国内外金融组织、金融行业协会及新型多边金融组织落户功能区,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示范效应。支持在功能区成立上海再保险人协会,促进市场交流,提升服务能级。
(四)深化再保险产品供给和创新能力
13.提升再保险综合保障能力。设立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在功能区内组建以登记交易中心为依托的保险共同体,服务“走出去”、航空航天、绿色航运、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
14.丰富保险产品体系。发挥再保险在保险产品创新领域的驱动作用,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加快临港新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建设。
15.建立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市场。研究开展境内外机构共同参与的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发行和交易试点,对首创性、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给予专项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五)加强再保险人才吸引和培养
16.加大再保险人才综合保障。充分运用临港新片区梯度化引才政策,为再保险行业用人单位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支持享受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落户等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以及医疗、教育等优质资源。
17.实施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支持再保险外籍人才通过电子口岸签证便利化入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再保险外籍人才申请最长五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华永久居留;支持符合条件的再保险外籍人才享受医疗保险、就医绿色通道、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学便利等。
18.加强再保险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实施国际化再保险人才战略,支持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开展再保险专项培训,并提供奖学金支持,为再保险行业提供高层次人才支撑。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支持再保险相关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上海“东方英才计划”评选。
四、附则
(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23〕108号)同时废止。
(二)本措施施行期间可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临港新片区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发展实际需要,适时优化调整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经批准后实施。本措施涉及的相关文件,如果因国家、上海市或临港新片区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予以执行。
(三)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的再保险业务相关经营机构,需满足在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活动,具体执行参照《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本措施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印发
来源:上海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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