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更便利!在陕注册企业接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可免登记
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8月28日制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要求的前提下,使用外汇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试点地区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辖内。
账户开立:
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
股权出让机构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取转股对价。
资金划转: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形式进行境内再投资,资金可直接划入资金接收方账户。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资金。
办理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再投资资金划出时,需向银行提交《试点地区境内再投资业务申请表》和境内再投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银行审核: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再投资资金划出,如发现异常或违规情况,应停止办理并报告外汇局。
数据报送:银行应按照数据采集规范报送账户结汇或境内划转信息,标明“再投资免登记”。
资金接收方材料:资金接收方开立相关账户时,需向银行提交《试点地区境内再投资业务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接收资金: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无需办理再投资登记,资金可直接划转至个人账户。
再投资资金使用:被投资企业使用接收到的资金继续在境内开展再投资,按照本细则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是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时,注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辖内(以下统称试点地区)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机构(以下统称资金接收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房地产企业除外)。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以原币或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 被投资企业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支付新设或增资款项的,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股权出让机构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支付股权出让对价的,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取转股对价。
第四条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形式(直接结汇所得人民币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进行境内再投资,相关人民币再投资资金可直接划入资金接收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五条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形式(直接结汇所得人民币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再投资资金。其中,涉及股权出让交易的,相关人民币资金可直接划转至股权出让机构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再投资资金划出时,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地区境内再投资业务申请表》(见附表);
(二)境内再投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投资合同、协议或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再投资相关决议等)。
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并确认资金接收方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划出资金规模与再投资实际投资规模相匹配后,办理再投资资金划出。如发现异常或涉嫌违规的,银行应停止办理资金划出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银行应按照数据采集规范相关要求报送账户结汇或境内划转信息。对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如报送账户结汇数据需在“结汇详细用途”内标明“再投资免登记”,如报送境内划转数据需在“发票号”内标明“再投资免登记”。
第七条 资金接收方因接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开立相关外汇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地区境内再投资业务申请表》;
(二)资金接收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银行办理再投资资金入账,还需确认划入资金方与资金接收方的商业关系真实、合规。
银行应做好资金流向和用途监测工作,发现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的,应暂停办理相关资金汇划,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八条 境内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办理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以直接划转至境内个人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九条 被投资企业使用接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继续在境内开展再投资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条 其它未明确事项,适用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解释。
试点地区境内再投资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事项”根据所涉再投资业务情况选择对应的“账户开立”、“再投资资金划出”及“再投资资金入账”。
2.“开展再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根据开展再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如涉及被投资企业使用接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继续在境内开展再投资等情况的,“企业性质”勾选“其他”,并在备注栏填写相关情况。
3.“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和“股权出让方基本情况”根据境内再投资的具体情况选择填写。其中,“股权出让方基本情况”填写接收再投资资金主体(股权出让机构或个人)信息,主体代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主体为个人的,“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填写“无”。
4.“开展再投资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让方(“资金接收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再投资情况”均需折投资币种填写。其中,“再投资金额”指再投资总体投资金额(由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或总体接收金额(由资金接收方填写)。“已划转金额”指本次申请前已向资金接收方划转(由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或资金接收方已接收(由资金接收方填写)的金额。“本次划转金额”指本次申请向资金接收方划转(由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或资金接收方本次申请接收(由资金接收方填写)的金额。“尚可划转金额”为“再投资金额”减去“已划转金额”减去“本次划转金额”,“尚可划转金额”原则上应大于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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