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债 最全梳理
核心观点
从发行人角度,考虑到疫情防控债募集资金用途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新还旧,且享受审批发行环节的绿色通道、债券发行利率普遍偏低,发行的积极性很高。已发行的疫情防控债里面,有享受政策红利新申报发行的债券,也有早已拿了批文趁机加上疫情概念的债券。
从投资者角度,疫情防控债性价比不高。一方面,从收益角度来看,对于同一发行主体,新发行疫情防控债普遍比存续期可比债券的估值利率低一些。从风险角度来看,疫情防控债与普通信用债并无差异,城投、国企发行疫情防控债也并无政府兜底,民企发行也更是依赖自身盈利能力。
发行统计
202至2月29日,涉及的“疫情防控债”共筛选出249只,共计发行1872.12亿元。这其中,从发行省份来看,北京、江苏、福建、广东、湖北的疫情防控债发行数量靠前。
从债券品种来看,金融机构发行的CD、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证券公司债占比很高,合计达到了61%。
表格来源:中新经纬
接下来汇总梳理下各监管部门的政策。
政策梳理(一)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1)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2)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3)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4)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
政策梳理(二)发改委
2020年2月8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设立申报“绿色通道”。
(5)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6)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
政策梳理(三)交易商协会
2020年1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机构可通过孔雀开屏系统线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各项业务。
(2)注册会议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既有规定和原则开展评议工作。
(3)针对注册地在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交易商协会将建立注册发行服务绿色通道。
2020年2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及“(疫情防控债)”标识之“十问十答”》。对“绿色通道”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详细解答,点击阅读原文。
政策梳理(四)交易所
2020年2月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自2月1日起暂缓计算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2)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
(3)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
(4)公司债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防控疫情有关用途的,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后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
(5)发行人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相关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情况,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6)疫情防控期间需延长回售期间、增设回售、延长转售期间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债券具体情况,本所依规、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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