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梁涛: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银保监会梁涛: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银保监会梁涛: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11月11日在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表示,近期,银保监会已制定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抓紧推动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监管数据信息系统,优化监管流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管判断的前瞻性、有效性,对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风险真正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同时,将结合金融数字化转型趋势,建立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体系,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11月11日在第十五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表示,近期,银保监会已制定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抓紧推动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监管数据信息系统,优化监管流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管判断的前瞻性、有效性,对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风险真正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同时,将结合金融数字化转型趋势,建立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体系,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他表示,经济数字化转型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数字金融生态。银保监会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导向,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和模式探索。疫情暴发后,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运用好科技手段,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
他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迈出坚实步伐,先后历经了金融电子化、金融移动化发展阶段,目前已经开启金融数字化发展历程,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优势,构建新生态、服务新领域、展现新特色、带动新增长,金融科技成果百花齐放,数字化应用百家争鸣,成为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实践者、改革者和推动者。
“同时,我们也清晰地认识到,金融数字化转型充满艰辛和挑战,是一场‘持久战’。”梁涛认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数字化转型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部分机构顶层战略和落地执行有待加强,数据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客户体验有待改善,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自身系统的兼容程度、产品业务的融合程度还有待挖掘,数字化转型带来的风险也需引起高度关注。
梁涛表示,下一步,既要坚定不移地支持金融科技发展,加快金融数字化进程,优化客户体验,提升服务效率。同时,也要密切关注金融科技带来的影响,做好前瞻性部署安排,确保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第一,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金融数字化转型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积极拥抱金融科技、加强数字化应用的同时,也要坚守金融发展基本规律和金融监管原则,创新“有智慧”的数字化产品,打造“有温度”的数字化服务,构建“有广度”的数字化渠道生态,完善“有深度”的大数据风控,确保金融创新始终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正确的价值导向前行,探索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
第二,要坚守两个原则。一是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二是坚守风险底线原则。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一致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要高度关注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新型风险,特别是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等风险挑战,建立健全覆盖业务、网络、技术、数据等各领域,更加适应数字化时代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要明确三个认知。首先是要认知用户,更好地服务金融消费者;其次是认知自身,走符合自身特点的数字化转型道路;第三是要认知合作伙伴,加强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管控。金融机构要做好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名单管理和持续监测,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一方面要落实好主体责任,金融机构是自身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不得将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外包;另一方面要坚持风险判断的独立性,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要提升四项能力。一是提升数字普惠金融能力;二是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三是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四是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金融数字化转型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为提升监管能力,银保监会先后建立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检查分析系统(EAST)、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睿思系统)等,加快监管数字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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