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也可做"主角"!可在银行间市场独立主承债券
券商也可做"主角"!可在银行间市场独立主承债券
来源:券商中国
债券市场迎好消息。
近期,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人士处通过求证后了解到,有5家券商获批在银行间市场可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这意味着上述券商未来在银行间市场承销短融时,无需与银行联席主承销商。该通知在12月18日发出。
券商首次以独立主承销商的角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业内人士解读认为,这是债券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又一举动。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12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券商发布一份《关于证券公司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国信证券共5家券商,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调查评估后,被允许可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上述名单中有券商向记者证实了该《通知》的真实性。
《通知》称,上述5家券商应持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培育,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在切实尽职履责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业务创新能力,促进金融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业内人士介绍,获得独立主承资格意味着未来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时,无需再找银行联席主承销。一名未获该资格的华东券商债券人士表示,虽然公司没有银行间独立主承资格,但对公司业务开展影响不大,寻找银行联席主承销并非难事。
券商在银行间市场获主承资格早在2005年开始,彼时经市场成员评议推荐,人民银行认可后,有2家券商获得主承销商资质。2012年交易商协会启动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丰富主承销商队伍,当年有10家券商获批,分别有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东方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和国信证券。
近期有关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监管差异被市场热议,但市场化制度建设已在推进中。今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1月15日沪深交易所表示扩大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人民银行此前曾表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切实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与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下半年以来,多个信用债出现违约,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加大对债券市场的风险防控。
12月4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旨在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行为,更好督导主承销商尽职履责,切实加强主承销商自律管理。
其中就丰富尽职调查内容,细化各项工作要求。一是拓展深化尽职调查工作内容,涵盖企业经营、财务、资信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九大方面;二是规范尽职调查工作载体,增设专门章节,对尽调报告和工作底稿的内容、签章、存档期限等要求进行规定;三是明确尽职调查团队职能构成,各机构应制定尽职调查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尽职调查团队人员构成,指定尽调报告签字责任人,要求机构总行(总部)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主体责任。
12月14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目的在于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化管理和信用风险防控。数据显示,截至12月,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量规模超过13万亿元,存续期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该规则提到,一是优化工作机制安排,明确每期债项由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同时明晰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职责边界,两类机构既各司其职又相辅相成。二是将自律规则与市场机构的内控制度有机衔接,在明确监测、排查和风险处置等底线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赋予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更多的自主空间。三是进一步细化罚则条款,对于存续期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惩戒,同时通过质量评价奖优惩劣,督促相关机构持续提升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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