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發佈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意見 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發佈《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意見》從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準、切實防範跨境金融風險等五個方面提出26條具體措施。
《意見》要點包括: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等。
以下為具體要點
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
意見提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依託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立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廣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臺功能,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臺。開展碳排放交易外匯試點,允許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資格審查的境外投資者(境外機構及個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
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構建統一的綠色金融相關標準。鼓勵更多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利用港澳平臺為綠色專案融資及認證,支持廣東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及其他綠色金融產品,募集資金用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綠色企業、專案。支持香港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中心,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
意見提出,加強粵港澳金融監管合作。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溝通機制,加強三地金融監管交流,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強化內地屬地金融風險管理責任,協同開展跨境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推動粵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
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等部委發佈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允許港澳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有序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試點,支持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境外投資。對上述QFLP、QDLP/QDIE試點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由內地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聯合評審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收支形勢適時逆週期調節,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深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合作,加強金融科技載體建設
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等部委發佈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意見提出,大力發展金融科技。深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合作,加強金融科技載體建設。在依法合規、商業自願的前提下,建設區塊鏈貿易融資資訊服務平臺,參與銀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換相關數位化跨境貿易資訊。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研究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創新技術及其成熟應用在客戶行銷、風險防範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推廣。便利港澳居民在內地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支付工具在粵港澳大灣區互通使用。支持內地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港澳擴展業務。
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意見提出,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逐步開放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參與內地銀行間拆借市場。優化完善“滬港通”、“深港通”和“債券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安排(包括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在內地發行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逐步拓寬發行主體範圍、境內發行工具類型和幣種等。推動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粵港澳三地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合作,探索推進征信產品互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征信服務。
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
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等部委發佈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非投資性企業資本專案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生產經營目標的境內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在真實、合規前提下,可以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
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
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等部委發佈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意見提出,擴大證券業開放。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依法有序設立外資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依法擴大合資券商業務範圍。外匯管理部門會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試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跨境業務。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企業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
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
意見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意見提出,擴大銀行業開放。積極支持港澳銀行等金融機構拓展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的發展空間。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粵港澳大灣區拓展業務。支持境外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鼓勵外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入股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支持規範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
意見提出,支持規範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支持保險資金、銀行理財資金按規定參與相關基金。吸引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各類社會資本,為粵港澳大灣區基礎設施建設、現代產業發展和重大專案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
意見提出,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範圍,推動人民幣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便利流通和兌換。
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意見提出,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進行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在資金池內實現本外幣按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池業務實行宏觀審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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