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債 最全梳理
核心觀點
從發行人角度,考慮到疫情防控債募集資金用途可以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借新還舊,且享受審批發行環節的綠色通道、債券發行利率普遍偏低,發行的積極性很高。已發行的疫情防控債裏面,有享受政策紅利新申報發行的債券,也有早已拿了批文趁機加上疫情概念的債券。
從投資者角度,疫情防控債性價比不高。一方面,從收益角度來看,對于同一發行主體,新發行疫情防控債普遍比存續期可比債券的估值利率低一些。從風險角度來看,疫情防控債與普通信用債并無差異,城投、國企發行疫情防控債也并無政府兜底,民企發行也更是依賴自身盈利能力。
發行統計
202至2月29日,涉及的“疫情防控債”共篩選出249隻,共計發行1872.12億元。這其中,從發行省份來看,北京、江蘇、福建、廣東、湖北的疫情防控債發行數量靠前。
從債券品種來看,金融機構發行的CD、金融債、政策性銀行債、證券公司債占比很高,合計達到了61%。
表格來源:中新經緯
接下來彙總梳理下各監管部門的政策。
政策梳理(一)
2020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财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彙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1)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加大貨币信貸支持力度。
(2)提高疫情期間金融服務的效率。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領域和地區的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建立、啓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
(3)對募集資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較重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的金融債券、資産支持證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建立注冊發行“綠色通道”。支持企業跨境融資防控疫情。對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業借用外債限額等,并可線上申請外債登記。
(4)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受疫情影響,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報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報有困難的,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要依法妥善安排。
政策梳理(二)發改委
2020年2月8日,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
(1)支持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相關醫療服務、科研攻關、醫藥産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可适當放寬該類項目收益覆蓋要求。
(2)允許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産生的項目貸款。
(3)對于自身資産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于償還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以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新申請企業債券的,設立申報“綠色通道”。
(5)企業債券批複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到期的,相關批文有效期統一自動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
(6)實行非現場業務辦理。發行人受疫情影響預計難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報和2020年一季度報告的,應按照交易場所有關規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
政策梳理(三)交易商協會
2020年1月28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加強銀行間市場自律服務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發行人以及主承銷商等機構可通過孔雀開屏系統線上辦理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各項業務。
(2)注冊會議在疫情防控期間采用電話會議形式召開,按照既有規定和原則開展評議工作。
(3)針對注冊地在湖北省等疫情嚴重地區的企業,以及債務融資工具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交易商協會将建立注冊發行服務綠色通道。
2020年2月7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綠色通道”及“(疫情防控債)”标識之“十問十答”》。對“綠色通道”的适用情況進行了詳細解答,點擊閱讀原文。
政策梳理(四)交易所
2020年2月7日,上交所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債券業務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自2月1日起暫緩計算公司債券、資産支持證券的反饋意見回複時限和中止後觸發終止時限,恢複計算時間将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另行通知。
(2)鼓勵金融機構線上提交公司信用類債券的發行申報材料,遠程辦理備案、注冊等。
(3)對受疫情影響較重地區和行業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相關領域或用于償還疫情防控期間到期公司債券的,建立發行服務“綠色通道”。
(4)公司債募集資金全部或部分用于防控疫情有關用途的,在申報或發行階段可以在債券全稱後添加“(疫情防控債)”标識。
(5)發行人如因受疫情影響,預計難以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相關債券2019年年度報告的,發行人、受托管理人應及時向本所報告相關情況,可以按照本所相關規定申請暫緩披露。
(6)疫情防控期間需延長回售期間、增設回售、延長轉售期間的,應及時向本所報告相關債券具體情況,本所依規、靈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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