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燊榮:人民币國際化有望提速, 港澳金融業将迎來新春天
2021-06-30 18:36:00
楊燊榮:人民币國際化有望提速,港澳金融業将迎來新春天 北大金融評論雜志 1月4日,人行會同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銀保監會、外彙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
北大金融評論雜志
1月4日,人行會同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銀保監會、外彙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下稱330号文)。該文件對更好更有力推進人民币國際化以及跨境金融領域釋放出積極信号。
中國銀行全球調研專家、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金融研究院主管楊燊榮在《北大金融評論》上發表文章指出,在全球經濟低迷及息差不斷縮窄的背景下,該政策有利于在港澳及内地具有龐大分支機構的銀行開展跨境業務,并且通過内地大灣區及自貿區,創造更多跨境服務方案及産品。
330号文共包括五大部分,共15條内容,涵蓋圍繞實體經濟需求推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币結算便利化(3條)、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币結算流程(4條)、優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資管理(5條)、便利個人經常項下人民币跨境收付(2條)、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使用(1條)等五個方面内容。
從時間上看,2020年9月多部委曾就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發布征求意見稿。330号文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涵蓋範圍更爲廣泛,用語用詞更加寬松。
從經濟領域上看,330号文聚焦貿易領域、投資領域(FDI)、個人領域的跨境人民币便利政策,債券、股票等資本市場的政策不涉及,充分體現了新政策緊緊圍繞我國實體經濟需求,推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币結算便利化, 是跨境金融領域紮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的重要舉措。
新政策的立足點是簡政放權,六部委聯合發布大大提升了政策的可落地性和可執行性
一是簡政。330号文主要明确廢止了《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 号)《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币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23 号)等一系列法規裏不合時宜的條款。這些都是跨境人民币政策裏的核心政策,也是2009年人民币國際化快速推進時的突破點。例如,新政策下監管部門對辦理跨境結算時不需要出口報關單、對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币結算時也無需商務部的批文等。330号文減省了大量審核文件和審核程序,爲跨境人民币貿易及投資結算提升了效率。
二是放權。境内銀行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應明确優質企業的認定标準和動态調整機制等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的認定标準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以上兩個方案及名單,由省級跨境人民币業務自律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另外,協議将完善“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及機制。
三是協調。330号文是人行、外管局、銀保監、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六個部門聯合發文,改變了以往跨境人民币政策主要由協議制定的情況,統一了很多跨境人民币政策與外币政策不一緻的問題。330号文還克服了過去各部委發布政策各自爲政、各自解釋、地方政府各自理解的問題,統一了思想,便利政策的落地執行。
新政策适應我國國際貿易及投資新形勢,适用範圍廣、受惠機構多
一是給予境内外機構同等的便利措施。我國與東盟等國家已經簽訂了RCEP ;并且與歐盟達成了
投資協議以更高水平市場準入互相開放,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在不少領域已經對境外機構開放了市場準入并且簡便了程序。在這個大背景下,330号文也相應地對我國的市場主體開放這些領域。
二是在全國範圍内給予同等的便利措施。330号文的不少政策,是前期已經在各地的自貿區試行的政策,并且試運行積累了不少實際經驗。330号文把這些前期試運行的政策全面複制到全國實施,大大擴大了适用區域。這些便利政策覆蓋全國,将使得廣大的外貿企業、跨境電商、個人等直接受惠。這是穩步推進改革、釋放改革紅利、推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新政策顯著提升了人民币結算和投融資的便利化程度,有望成爲人民币國際化新一輪發展的關鍵節點
330号文是近年少有的開宗明義明确提出“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的文件,而且較爲全面地把跨境人民币政策的幾個關鍵文件進行了更新修訂,包括《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 号)《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币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23 号)《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 号)等。人民币國際化迎來新一輪的發展機遇。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監管的政策引導在不斷加強。雖然8·11彙改後,人民币國際化進入了調整期,但跨境貿易與實體經濟聯系緊密,提升人民币在跨境貨物貿易中的使用水平,一直是協議持續推進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此外,協議持續推動資本項目開放。2020年以來,人行、外管局出台多項政策,大幅簡化了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内債券市場、股票市場的限制,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優化外彙交易、風險管理等配套措施。此前人行和國資委聯合召開了人民币國際化專題會議,對央企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納入國資委的考核體系,充分調動起央企在涉外經貿中使用人民币的積極性。本次330号文明确進一步支持實體經濟中人民币跨境使用,監管的政策引導在不斷加強。
二是當前的境内外形勢有利于推動人民币國際化。當前形勢與2009年情況類似,2009年我國啓動了一系列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措施,拉開了人民币快速國際化的序幕。當前,美國及發達國家持續推出量寬政策、美元進入貶值通道、我國經濟整體向好、境内外GDP增速差異拉大、人民币與美元的利差不斷擴大,這些情況都與2009年類同。疊加我國與東盟近期簽訂RECP 以及與歐盟達成了投資協議,跨境貿易及投資的潛力将被激活,對推動人民币在東盟及歐盟的運用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此外,2020 年新冠疫情下,國外大面積停工停産,我國是唯一實現經濟正增長的大國,出口暢旺。這有利于提高我國在跨境貿易中使用人民币的議價權。
三是離岸人民币市場逐步得到恢複,各種人民币業務交易量反彈。香港人民币RTGS業務量連續四年保持較快增長;2020年首10個月香港與跨境貿易結算有關的人民币彙款5.3萬億元,同比增長22% ;2020年10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6801億元,比2019年底增長7.6%,比2017年最低谷反彈34%;2020年11月底香港人民币貸款餘額1565億元,比低谷反彈五成;香港“點心債”2019-2020年整體發行連續兩年接近2000億元。澳門市場也有類似情況。
新政策需要持續關注落實細則,不斷創建新人民币服務和産品
對于330号文的政策理解,有不少地方仍比較模糊,各地外管也可能因地制宜推出當地的操作流程,這需要持續關注。此外,根據通知要求,人行将會同相關部門做好330号文的落地實施工作。爲此,港澳銀行業需積極配合監管做好配套工作,推進跨境人民币政策在港澳紮實落地。
330号文與港澳直接相關的政策并不多。主要有3條,分别是第十一條(優化對境内企業境外人民币借款業務的管理)、第十三條(支持個人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第十四條(個人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接收港澳同名彙款)。這3條政策并沒有什麽新突破。其中第十一條是有利于港澳銀行業開展外債業務的。
與港澳較爲密切的有3條,分别是第七條(在全國範圍内開展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便利化試點)、第八條(放寬對部分資本項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第九條(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境内再投資),需要進一步了解後續的落地細則。
第七條:在全國範圍内開展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便利化試點。
政策解讀: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全國範圍内支持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便利化試點。330号文簡化流程,廣泛發揮商會等自律機制的作用。與330号文第一條不同的是,相關實施方案無需向協議備案核準。
銀行業機遇:330号文重點提出“支持銀行境内外聯動”。相信在新政下,随着各省級機構明确優質企業認定标準和具體實施方案落地,将有利于港澳銀行通過境内外聯動的形式,爲境内優質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或此類企業的境外平台公司,特别是面向葡語系國家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提供資金管理、聯動貿易融資和資金導出等一系列金融服務。
政策解讀:一是境内機構資本項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的使用方式得到放寬(但未有細則)。二是可以用于向關聯企業發放貸款,建設、購買自用房地産(房地産企業除外)。
銀行業機遇:對于港澳銀行而言,向境内借款人提供的跨境直貸類産品的資金使用範圍得以擴大,有利于提升港澳銀行跨境直貸産品的吸引力和競争力。
第九條及第十條: 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境内再投資; 取消對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相關專戶管理要求。
政策解讀:一是上述措施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因撤資或出售轉讓等原因收回的境内項目投資,可以直接用于境内人民币再投資,減少了企業需先将投資回收款彙出境外再重新辦理投資登記的麻煩,但重新投資的币種僅限于人民币。二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投資項目有關的人民币前期費用資金和通過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等獲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資人民币資金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330号文明确廢止了這個要求,大大提升了外商投資的便利度。三是上述措施旨在減少企業在内地重新辦理業務登記的繁瑣審批過程。
第十一條:優化對境内企業境外人民币借款業務的管理。
一是明确人民币外債無需逐筆對應開立多個專戶,且單筆業務也可以開立多個專戶。主要是便利境内借款企業,避免重複開立多個專戶、增加企業操作成本和金融機構的賬戶管理成本。
二是與之對應的,在開立多個專戶的情況下,可由不同銀行辦理借款還款等業務,即不再僅限于
同一銀行結算,且在必要情況下可異地開立專戶。一方面對于跨地區經營的大型集團給予了選擇主要辦理地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能夠實現境外借款的跨金融機構還款,而不僅局限于同一家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爲借款企業提供操作和選擇的便利。
三是人民币外債的跨境資金出入均仍需一緻爲人民币,但簽約币種可以爲非人民币。爲境外借款并換彙、以非簽約貨币進行跨境放款和還款的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據,避免出現部分地區外管局因爲無據可依而拒絕辦理非簽約币種的境外借款登記的情況。
銀行業機遇:第一點主要是境内賬戶操作便利化,雖然不涉及境外銀行,但也爲借款企業提供便利。第二點,具有跨地區開戶需求的借款人,一般多屬于有資金集中管理需求的大型企業集團,針對該類客戶,港澳銀行可引導其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資金集中賬戶,實現聯動合作。第三點,針對需要在境内使用人民币資金、但同時希望以外币簽約的境内借款人,能夠實現境外放款并通過外彙互換後直接将人民币彙入至境内的便利,利于港澳銀行引導客戶更多實現此類業務操作、并獲取金融交易收益。
第十三條:支持個人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開展。
政策解讀:此政策于2018 年1 月已推出,不同省市有不同掌握,此次330号文重申開展個人經
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的要求,便于全國範圍内統
一落實此項政策。對粵港澳大灣區而言,境内銀行個人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已經給在港澳地區的外來務工人員辦理個人外彙提供了便利。勞務收支可直接使用人民币彙入境内,避免了因結售彙帶來的外币彙兌風險。
第十四條:便利個人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接收港澳同名彙款。
政策解讀:與原有政策相比,更加明确并且限制了資金的用途:僅可用于境内消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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