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發布《氣候相關金融風險報告》
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發布《氣候相關金融風險報告》
來源 :閑齋自說
前言:2021年10月21日,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發布《氣候相關金融風險報告》,報告全文133頁,這是自2016年以來,FSOC發布的第一份重要報告。同日,美聯儲主席鮑威爾就該報告發表聲明。本人翻譯了鮑威爾聲明,并簡要介紹FSOC的職責。僅供交流。
01鮑威爾聲明内容
氣候變化對全球經濟和金融體系構成重大挑戰。公衆理所當然地期待我們努力确保金融體系能夠抵禦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我們意識到我們面前的挑戰是巨大的,美聯儲緻力于盡我們的一份力量。
我要感謝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爲這份全面的報告所做的工作,我支持這份報告。它的建議強調了需要額外工作和協調的領域,以增進我們對與氣候有關的金融風險的共同理解。該報告還強調了一緻和可比的數據和披露的必要性,我特别欣賞這一點,認爲這是對氣候相關風險進行嚴格和徹底分析的基礎。
該報告援引情景分析——在不同的假設氣候情景下評估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韌性——作爲評估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的新興工具。我們美聯儲正在制定一項情景分析計劃,以評估不同氣候結果帶來的潛在經濟和金融風險。
美聯儲将以嚴謹、透明和協作的分析性方式應對與氣候有關的風險。随着監督氣候委員會(SupervisionClimate Committee)和金融穩定氣候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Climate Committee)的成立,我們正在努力更好地理解和應對金融機構和更廣泛的金融體系的氣候相關風險。這項工作将爲制定适當的計劃提供基礎,以評估受監管的金融機構是否具有抵禦這些風險的能力。我們還将繼續識别氣候變化和金融穩定之間的聯系,包括調查氣候變化如何增加金融部門的脆弱性,并尋找與氣候相關的(風險)放大渠道。
鑒于氣候變化的全球影響,FSOC的報告強調了國際組織正在做的重要工作,包括綠化金融系統的中央銀行和監管者網絡(Network of 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System)、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美聯儲非常積極,在許多情況下,它在這些機構正在開展的氣候相關工作中發揮着主導作用(a leading role)。我相信,我們将繼續爲應對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國際努力做出貢獻,并幫助塑造這些努力。
我們将分享我們的進展,并期待着與我們的FSOC同行協調,以應對報告中概述的關鍵挑戰。随着我們加深對與氣候變化相關的金融穩定風險的理解,并在加強該體系的政策方面積累經驗,我們将繼續與國内和國際同行一道努力,加強我們的應對措施。
02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簡介
(一)FSOC的構成
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擁有明确的法定授權,首次建立了識别風險和應對新出現的金融穩定威脅的集體責任。這是一個由财政部長擔任主席的合作機構,彙集了聯邦金融監管機構、總統任命的獨立保險專家和州監管機構的專業知識。
委員會擁有重要的新權力,以限制金融體系中的過度風險。例如,委員會有權指定一家非銀行金融公司進行嚴格的新監管,以幫助将此類公司威脅金融體系穩定的風險降至最低。
此外,爲了幫助識别金融穩定面臨的新風險,FSOC可以向财政部内新成立的金融研究辦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OFR)提供指示,并要求其提供數據和分析。
理事會由10個有表決權的成員和5個無表決權的成員組成。
有表決權的成員是:
擔任委員會主席的财政部長;
美聯儲主席;
貨币監理署(OCC)主席;
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局長;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董事長;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主席;
聯邦住房金融局(FHFA)局長;
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席;以及
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獨立成員,由總統任命并經參議院确認,任期六年。
(二)FSOC的職責
在次貸危機之前,美國的金融監管框架狹隘地聚焦于個别機構和市場,這使得監管漏洞擴大,監管不一緻的情況出現——反過來,允許監管套利以及監管标準弱化。沒有一個監管機構負責監測和解決金融穩定面臨的總體風險,這些風險往往涉及跨多個市場運營的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導緻金融系統的重要部分不受監管。《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通過設立FSOC解決了這些問題,FSOC被授權:
促進監管協調:委員會有法定職責促進成員機構之間關于國内金融服務政策制定、規則制定、審查、報告要求及執法行動信息的共享和協調。通過這一角色,委員會将幫助減少監管結構中的漏洞和弱點,以促進一個更安全和更穩定的制度。
促進信息共享和收集:根據法律,委員會有責任促進成員機構之間的數據和信息共享。在現有數據被證明不足的情況下,委員會有權指示金融研究辦公室(OFR)向某些單個金融機構收集信息,以評估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收集和分析這些數據将有助于委員會和OFR實現其共同目标,即消除金融系統内部的盲點,并協助監管機構識别風險和其他新出現的威脅。
指定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并表(Consolidated)監管: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一些對金融體系構成最大風險的公司沒有受到嚴格的并表監管。《多德-弗蘭克法》賦予委員會要求對非銀行金融公司進行并表監管的權力,無論它們的公司形式如何。
指定系統性金融市場公用設施(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和系統性支付、清算或結算活動:《多德-弗蘭克法》授權委員會将執行支付、清算或結算活動的金融市場公用設施指定爲系統性公用設施,要求它們滿足規定的風險管理标準,并加強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監督。
建議更嚴格的标準:如上所述,委員會有權建議對最大、最相互關聯的公司(包括指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定更嚴格的标準。此外,如果委員會認定某些做法或活動對金融穩定構成威脅,委員會可向主要金融監管機構提出新的或更高的監管标準。
拆分對金融穩定構成“嚴重威脅”的公司:FSOC在決定是否應該采取行動拆分那些對美國金融穩定構成“嚴重威脅”的公司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三)FSOC向誰負責?
委員會通過識别金融穩定面臨的新威脅,并協調應對這些威脅的監管行動,向國會和美國人民承擔了新的責任。委員會通過發布年度報告和主席就委員會的活動和新出現的金融穩定威脅提供的證詞,向國會負責。此外,委員會還酌情就特定議題向國會報告。例如,FSOC被要求在委員會設立之日起的6個月内進行4項研究,其中包括一份就實施沃爾克規則提出建議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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