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迅猛发展的贸易融资业务
福费廷,迅猛发展的贸易融资业务
来源 :贸易金融圈
一、福费廷业务简介
福费廷业务 (FORFAITlNG) 是一种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 , 是国际化大银行长期以来叙做的基本贸易融资品种之一。
广义上的福费廷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债权人(出口商)那里入由于商品或劳务的出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或称未到期债权)。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债权是以汇票或本票的形式体现的。除非债务人 (进口商) 信誉卓著, 通常这些汇票或本票是要经过银行保付或担保的。叙做福费廷业务,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的一切权益;而叙做福费廷的银行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支付款项的追索权 , 只要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格有效的。
狭义上的福费廷是指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已承兑的汇票或己承付的单据的业务,以及在托收业务项下买断经债务人的银行保付的己承兑汇票的业务。
实际上从笔数和金额来的,狭义上的福费廷业务已占全部福费廷业务的大多数。其他的福费廷业务 , 例如无追索权地买断由非银行机构承兑或保付的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 因其风险考虑因素以及操作方式有较大不同 , 但其基本原是相同的。
长期以来,出口贴现是中国各家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主要贸易融资服务之一。然而 , 银行提供的这种传统的出口贴现业务是对出口企业保留追索权的,即当贴现银行未能按期从国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处收到应收款项时 , 将向出口企业追讨贴现款项本息。
相比之下 , 福费廷业务中由于银行对出口企业支付的贴现款项没有追索权(当然前提是企业出让的是合格有效的债权), 银行完全承担了与该笔债权有关的商业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所有收汇风险。福费廷业务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其他好处包括:
获得的银行融资无须占用授信额度 , 企业可以将节省下的授信额度用于其他资金需求;银行贴现款项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直接体现为现金收入 , 减少银行贷款和应收账款的金额 , 改善资产负债比率;银行提供福费廷融资主要关注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信誉 , 无须特别审查出口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与流动资金贷款等相比 , 手续快捷方便得多;出口企业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 , 从而节约财务管理费用。
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下面以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买断业务为例 , 简要介绍福费廷业务的叙做过程:
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合同 ,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出口商向其银行(出口商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资信和具体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后向出口商提出报价条件 (确定融资利率和其他手续费)。出口商接受后与出口商银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
出口商发运货物 , 向出口商银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出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寄单。
开证行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并向出口商银行发出承兑通知。
出口商银行在扣除贴现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未到期汇票款项净额无追索权地支付给出口商。
汇票到期时 , 出口商银行向承兑银行索要款项。如承兑银行迟付款或不付款 , 出口商银行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前面提到 , 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因此 , 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中约定 , 如因法院止付令、冻结令等司法命令而使该行未能按期收到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付款 , 或有证据表明出口商出售给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肘 , 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债权的转让
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 , 既可将买断的债权保留至到期曰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要求付款 , 也可根据国家风险、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资信状况及融资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等 ,在买断债权的同时或在持有一段时间后 , 将未到期的债权转卖给其它金融机构 , 或通过风险参与 (Risk Participation) 的形式 (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两种) 将有关风险出让给其它金融机构。
在转卖未到期债权时 , 买入银行和卖出银行通常分别将转卖事实告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无追索权地全额支付贴现款项并在债权到期时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索款。
与福费廷转卖不同的是 , 风险参与的份额可为债权金额的 0% 至 100%,参与风险的银行不直接与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打交道 , 凡事均由出让风险的银行出面 , 风险参与事宜也无需通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融资性风险参与 (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参与风险的银行即时将其参与份额的贴现款项支付给出让风险的银行 , 出让风险的银行在债权到期收回款项后支付给参与风险的银行其应得份额。如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不付款 , 参与风险的银行对出让风险的银行无追索权。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 (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参与风险的银行在债权到期前并不实际向出让风险的银行支付任何贴现款项 , 而是在债权到期后如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不付款 , 参与风险的银行将向出让风险的银行支付其参与份额的债权款项。因此 ,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类似于提供一种付款担保。
在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债权转让业务中 , 出让银行与受让银行/风险参与银行之间事先通常会签署业务协议 , 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让银行必须保证其出让的债权是正当有效的 , 相应的担保 (例如保付银行的保证) 也是有效的。否则受让银行/风险参与银行将有权向出让银行行使追索权。
福费廷项下的债权转让业务在一些国际化银行间较为普遍 , 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活跃的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这些银行通过在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上的运作 , 调整自身对特定国家、特定债务人 (包括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承担的风险头寸 , 并从中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利差及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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