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和从属保函的区别及如何区分?
2020-11-03 17:50:00
獨立保函和從屬保函的區别及如何區分? 來源:銀行青年 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随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
來源 :銀行青年
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 ,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随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于第二性的付款責任,隻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
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隻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隻取決于保函本身,而不取決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爲适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确立起來的,并成爲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爲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卷入到複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于使用獨立性保函。
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将保函稱爲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是我國擔保法的基本立場。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雖然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條的規定似乎爲獨立證留下了空間。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兩起國内保證合同的案例中,明确否定了保證合同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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