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到的钱可以随便用吗?——贷款用途之辩
2020-11-06 14:43:00
贷到的钱可以随便用吗?——贷款用途之辩 来源:良有以也 如果贷款批下来,对于借户来说,这钱虽然是借来的,但毕竟是签了合同,押了房子才好不容易拿到的钱;而且贷款从拿到的第一天开
来源:良有以也
如果贷款批下来,对于借户来说,这钱虽然是借来的,但毕竟是签了合同,押了房子才好不容易拿到的钱;而且贷款从拿到的第一天开始就在计算利息了,那么,这辛辛苦苦贷款得到的钱,可以想怎么用就这么用吗?
做过住房按揭贷款的都知道,实际情况是,你连你借来的钱的面都不会见到。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放下来贷款的钱,马上就付到你要买房子的房地产商的账上去了,整个环节当中,放款银行特意让你在期间任何一个时间点都没法自主控制这笔资金,这是银行控制风险的一个方法。
而且很多时候,这家房地产商的资金账户也开在给你放贷款的同一家银行,也就是说银行给你放的贷款,帮你买下了房子,房子押给了银行,你的贷款马上成了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款,也成了银行的存款。在按揭的整个过程当中,作为借款人是没有机会“见到“自己贷下来的钱的面的。对借款人来说,这未免有些遗憾。按揭一般是借户的一大笔贷款资金,也许也是他人生第一笔那么大金额的资金(贷款),而这笔钱根本就不会经过借户的手,那种感觉就像人家经常说的:扔下去连个水花都没有。十多年前,我申请第一次房贷的时候就是这么想的。
按揭贷款的本意是给一个人分期付款购买房子,银行给个人发放了贷款,能收回资金的最大保障就在于贷款买下的房产,所以对银行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保这笔钱确实买下了标的房产。假设按揭下来的资金直接放到个人自己的账上,任由个人支配,那如果这个贷款人实际没有去买房子,比如想在买房子之前先去股市或赌场试试运气,如果这人运气不好把钱在股市或赌场亏光了,那银行就会钱房两空。所以,按揭贷款放下去的话,中间不会给借款人任何自由支配的机会,银行以此确保贷下去的钱直接到房产公司账上完成购买,这样银行的贷款才安全。
如上的贷款发放流程不但是银行自身的设计,其实更是监管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于2009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期间先后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四个文件便是在商业银行的公司业务部门赫赫有名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按照这四个文件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执行受托支付制度。
这四个文件基本覆盖了国内的所有贷款方式,无论是对企业的还是个人的,也无论是流动资金贷款还是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融资,国内个人或企业取得的贷款,大多需要进行受托支付,与“受托支付”相对应的是“自主支付”,在上述监管要求下,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比例有限。
上述个人贷款的受托支付不无道理,这样处理也确实避免了个人贷款资金的挪用。同时,类似住房按揭贷款这样的业务,对于借款人来说毕竟一辈子也办不了几次,所以即使麻烦,也就麻烦数次而已,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并且就算贷款资金不执行受托支付,个人本来也应该将资金从自己账上付给房地产公司,执行受托支付只是加速了这个过程,所以受托支付与否对借款人几乎不会造成影响。实在要说有影响的话,可能也只是刚才提及的心理层面的,毕竟贷了款,借款人确实连贷款资金的面都没有见到,有些遗憾,但也仅此而已。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当从银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由个人换成中小企业,那么按照受托支付来执行,会造成复杂得多的情况。
以常见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例,在流动资金贷款下实务中有着企业各种支付需求,“购买原材料“是常见的用于受托支付的一项理由,可能也是在实务中也被用的最多的一种受托支付类型。但一家中小企业的真实经营中,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企业的财务需要从企业的资金池里去支付各种类型的费用和成本,除了购买原材料,也会有厂房、土地、采购设备(零部件)、或投资、贷款周转等项目,但如果流动资金贷款严格参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刚提到的这一系列支付大部分不能实现支付,因为,除了购买原材料,这些开支大都不是流动资金的项目,按此执行受托支付均不合规。
一家实体经济的中小企业,其朴素的资金需求当然是:贷到款,用于企业发展所需的一切支付。企业家的心思一定主要用在产品、销售和企业的发展上,哪里来得及还要操心已经贷下来的钱,有些项目可以付,还有很多不能付。实际的情况是,既然有那么多的实际用途是不能用受托支付来付,而企业又需要支付,那样的话,企业往往只能先“创造”一个需要受托支付的场景,让银行可以把钱顺利的放下去,然后再让收到钱的那一方把资金辗转汇回到企业自己的账户。这样做,企业才能配合银行顺利“合规”地将资金实行完受托支付项下地放款。总体来看,中小企业的支付琐碎而频繁,不可能像个人按揭那样简单划一,在这样的场景下,严格的受托支付要求一定程度上是想象当中的理想状态,在现实中,中小企业往往不得不构造支付场景以曲线实现自主支付。
无疑,上面的做法是有风险的,首先,这样的所谓“合规”当然是违规的,监管检查时,只要以上帝视角来追踪企业的资金流向,很容易发现资金的实质性回流;其次,资金在流转的过程当中也有途中被挪用、拦截等风险。过程中万一哪个环节没有处理好,资金不能回到借款企业的账上,那就不仅是不合规的问题,而且还是实实在在的资金风险了。这种被迫做出的曲线贷款下发成本也被抬高,让交易对手配合做出受托支付汇款本身需要承担费用,贷款资金多了在其他账户中的流转,也会减少贷款实际使用时间,白白承担利息支出。
大型企业及国际企业同样被受托支付的要求束缚,由于大型企业的支付金额更大,支付场景更多,支付更有计划性,因此大型企业可以使用受托支付的场景相对更多,所以应该比中小企业容易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金额比例。但由于受托支付毕竟需要预先安排好支付的场景再由银行配合贷款发放,这总比由企业自主支付需要更多的协调时间,而随着现代企业对现金管理的一再加强,企业对资金的时效性越发严苛,所以,受托支付这样的多环节配合作业实质必然对大型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一定迟滞。
而且换一个角度来看,大型企业往往本身就有着严格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没有受托支付的严格管理,其支付及资金使用也大多不会跑偏。在这样的情形下,为了防范本来就不太存在的“坏人“而给大部分”好人“加上枷锁,从监管政策对大型企业这一块的整体监管效用来说,投入产出比值得商榷。
在国际市场上,以银团贷款为主的主流贷款合同对于贷款用途基本均约定为简单的“公司日常经营使用”,例如合同范本一般这样规定:“The Borrower shall apply all amounts borrowed by it under theRevolving Facility towards its general corporate purposes and the refinancingof Swingline Loans”. 即:“贷款用途为借款人将授信额度项下提款金额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使用或归还临时借款”。在国际主流贷款市场上,一个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银团贷款对于贷款用途的规定也就简单如此。按此类规定,在国际贷款市场上,国际企业在按合同使用款项时,均可以自主提款,款项入到公司账户后,在按需要自主安排支付。也就是说,借款人在贷款项下能真正的收到钱,看到钱,并按自己的安排自由使用。对于每天有无数款项支付需要安排的国际企业来说,如还需将此类支付和贷款的提款做同步安排,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也几乎是不能接受的。
在历史上,古罗马的凯撒是个著名的借款人,据说他借贷了天文数字的债务,然而,凯撒对于金钱的花费除了花一部分给众女子作为礼物之外,把大量借款用在修复罗马的街道等公共事业,或用于在作战后作为奖励发给士兵。他的大债主就是罗马最有钱的富豪克拉苏,但克拉苏当然不会对凯撒对所借金钱的使用有“受托支付”的要求,凯撒虽然借那么多金钱,却也从来没有惹出财务上的丑闻。历史有评价:凯撒在40岁之前未受制于债权人的情况下,以借贷的金钱成功地开拓了自己的事业。无法想象,如果凯撒的大债主克拉苏限制他对于借款的用途,凯撒是否还能取得后来的成就。
全世界的银行都一样,在给予一个客户贷款之前,都会带着足够怀疑的眼光反复审视,最后必须并经过专业风险评审,才会批准一笔贷款。可以考虑的一点是,既然一个客户能够在银行取得贷款额度并顺利提款,那就说明该客户早已通过了银行的层层审视,而在最后一道真正要使用贷款的环节,银行却又非要加设一道基于对客户不信任的操作,即,银行放下的资金要绕过客户的手,需要直接付往另一个单位,也就是实行所谓的“受托支付”。这样的安排,细想一下,本身在逻辑上可能也有些问题。
我们有古训“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说得就是要避免这样自相矛盾的情况。这里可以问一个直截了当的问题:“如果你觉得企业不能被相信,那为什么还要给他贷款?不放心,那就别给它发放贷款啊。”然而,现有的做法确实就是一方面因为相信客户而给它贷款,另一方面,又因为不相信客户而不给客户自主支付的权利,非要实行受托支付,让客户自己碰不到自己贷的钱。
当然,从审慎的角度来说,风险防范再怎么做,甚至重复做也都是应该的。如前文所述,“受托支付”也确实在诸多情况下发挥了作用,防止了贷款挪用、资金不受监控等风险的发生。因此受托支付作为一项监管要求和银行实务措施,也正继续在贷款的操作中发挥作用,并成为一项国内银行的标准流程管控措施,几乎是每个企业财务日常管理融资工作的一部分。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项多年前的要求也确实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例如此要求在提出之初并未对适用方作出任何区分,对于个人、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乃至国际企业的要求都是一样的。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个人、中小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间的财务专业度分化差别已远非十年前可以相比,所以贷款使用的要求也应随着不同贷款对象、不同管理精度的企业的差别,而作出不同的要求。那样的话,未来在贷款使用这一点上,只要借款人的资信足够的好,那么贷到的款,当然就归借款人自由使用。
在贷款的用途上,可能真应该是那句话:让凯撒的归于凯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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