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真的万无一失吗?
信用证结算真的万无一失吗?
来源:律回网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作为国际贸易当事人间的结算手段之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理论上说,信用证是一种高效安全的国际支付结算手段,但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交易各方均应当认真看待。看看信用证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办法。
信用证的两大基本原则
独立抽象性和严格相符是信用证的两个基本原则。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确定,银行对相符交单或单据不符点的认定,都以这两个原则为基础。因此卖方若想要顺利获得银行的议付款就势必需要掌握这两个原则,规避可能的风险。
(一)独立抽象性原则概括起来可分为三项内容:
(1)银行信用独立于商业信用。即: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贸易基础合同之外,任何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索赔、争议均不得影响信用证下的付款。
银行对于单据相符与否的判断是独立、客观、中立的,比如:银行认为构成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银行此时也有权拒付;反之亦然。
(2)单据独立于货物。
这里指的是银行只审核单据,不负责货物及其他事务的处理。举个简单的例子:只要银行审单认为单证相符,即使最终货物出现了损失,其也无法拒绝向受益人(即出口方)付款。
(3)银行独立的付款义务。
即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是独立的,不受与开证人(进口方)其他债务关系的约束。如:进口方在本行有一笔欠款逾期未还,此时进口方因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重组,银行不能因为该债务关系而拒绝履行其开立的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
(二)严格相符原则
则是要求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件和条款,但严格相符并不意味着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必须符合“镜像原则”,即并不要求单据不存在任何错误。因此,开证银行在判断单据是否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严格相符的标准,即: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两大原则本身是为了维持受益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平衡,但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当开证银行发现信用证申请人资不抵债时,按照独立抽象原则,银行仍须履行付款义务,此时,一些银行可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会进行更为严格的单证审核,一旦发现不符点,即使信用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信用证开证银行也可能拒绝接受不符点并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出口方面临的信用证风险
(一)开证行信誉风险
既然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二开具的独立付款凭证,那银行信誉便是再重要不过的一件事了。在使用信用证交易的过程中,银行对于交易结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银行的资信度较低,就可能会导致收汇风险。因此应警惕开证银行的信誉风险。
(二)来自信用证条款问题的风险
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软条款。简单来说,信用证“软条款”指信用证所包含的模棱两可的条款或受益人不可能实现的条款或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他人(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第三人)的条款。
(关于信用证软条款,详情可点击查看→信用证软条款有多“软”?不小心就会拒付的那种!)
信用证的软条款实质是进口方给出口方挖的一个陷阱,存在较大的风险。开证申请人可以通过设置软条款掌控交易的主动权,是否付款完全根据买方的意愿,使出口方处于被动的状态。一旦出口方不慎接受了软条款,几乎没有拿到货款的可能性。
(三)单证不相符的风险
实际交易中,出口方有时会因为业务员缺乏信心和责任心,操作经验不足导致不严格审核信用证,极易出现纰漏:可能是接受了软条款,可能是审证不严而导致所缮制的提单等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最终开证行拒绝付款。
(一)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资信状况是出口企业首要考虑的因素。出口企业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对开证行进行限定,以降低银行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国际性商业银行专业能力强,注重自身信誉,可以考虑作为开证行的首选。
如果进口方只能在一些小银行开证出,那出口方可以对开证行与进口方展开资信调查。建议寻找一些口碑较好的独立的调研机构,对开证行和保兑行的信誉和资信的状况进行深入调查。调研结构重点调查开证行和进口方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等。
(二)选择合适信用证类型
出口企业应当结合买卖双方的需求及合同货物的特征,选择适当的信用证类型。
(1)出口企业注重自身交单的便利性,那么可以考虑可议付信用证,就近指定议付行。
(2)如果买方有融资的需要,或者货物的生产周期较长,那么可以考虑远期信用证,分期交单付款,但要尽量压缩尾款的比例,以降低货款回收的风险。
(三)仔细、认真地审查信用证
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认真审查和推敲,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开证行与进口方修订条款。在审查时注意两点:一是审查过程要逐字逐句、全面细致。二是审查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
实践中,很多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审查依赖于通知行,但应当注意,通知行仅对信用证条款进行表面审查,没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因此一定要自己审查一遍,切不可轻易接受对方发来的信用证。
(四)缮制单据尽量保持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实践中对不符点的争议层出不穷,这是因为不同银行对“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解存在差异,造成审单标准和尺度不一。因此,为最大限度降低不符点出现的可能性,无论是出口企业自行制作的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受益人证明,还是第三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品质证书(应当提前与第三方沟通信用证对该单据形式、内容上的要求),所有单证都应尽量与信用证保持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不要擅自改动、调整或演绎单据内容。
(五)加强对业务员的风险防控培训
业务员通常是接触信用证的第一个人员,增加对于员工的审证能力的培训将有助于提升其抗风险的意识,从第一道关卡做起,远远比事后救济来的更实际。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一把双刃剑,因此作为参与方要提高警惕,认真防范其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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