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提交保函的全流程风险分析及防控
信用证下提交保函的全流程风险分析及防控
来源:i国结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通过信用证结算,并将银行保函作为信用证单据之一,即信用证和保函的结合使用已越发频繁。实务中,大多数银行将保函和信用证作为两种业务由不同部门处理,仅部分人员能熟练把握两类业务的特点,且国际标准实务对结合使用的指导规范尚待明晰。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信用证下提交保函的应用场景,总结保函单据条款的拟定要点,阐述后续业务流程可能的盲点,全流程分析潜在风险以期待有效防控。
近日,笔者接到咨询,开证行在MT700的47栏附加条款规定:BENEFICIARY MUST ISSUE 2PCT OF THE LC AMOUNT PERFORMANCE BOND GUARANTEE WITHIN 5-10 DAYS AFTER RECEIVED THE LC VIA BANK。信用证开出20天后,开证申请人收到邮件,附件为某银行开立履约保函的副本。在此情况下,信用证申请人已陷入被动,从单据条款拟定看,由于保函条款没有单据化导致保函不能作为单据审核,无法在信用证结算下实现保函的担保利益;从后续业务流程看,保函是否真实有效,能否符合申请人的商业用途,能不能索赔(保函文本要求索赔时提供正本保函)都悬而未决,而这些都应该在信用证开立之初给予充分考虑。类似案例不胜枚举,为更好的防范业务风险,银行应仔细调研客户需求、审慎拟定开证环节的保函单据条款、谨慎处理到单环节的保函交单审核以及后续的业务环节。
一、信用证和保函结合使用的场景
目前,信用证项下要求保函单据,主要有两大应用场景:一是作为履约保证。此种情况说明基础交易双方一般处在合作的破冰阶段或特殊时期。受目前全球疫情以及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经济制裁、关税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进口企业在拓展新的业务或选择新的采购商时,对交易对手能否及时发货心生疑虑,所以选择信用证+履约保函的方式,以保证信用证受益人能够按信用证时间结点履行合同;二是作为质量保证,便于进口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制约出口方,督促出口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一段合理时间的质保期,或者用提供保函的方式替代尾款的留存,减少开证申请人的资金占用,节省成本。
二、保函单据条款的拟定要点
关于保函单据条款的拟定,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条款应符合基础交易需求;二是关键要素需齐全,表述要清晰;三是明确保函单据的交单方式。
(一)符合基础交易需求
保函单据条款的拟定应充分了解保函的应用场景及交易预期,遵循合同要求以及后续的交易进展。对于合同中有要求保函随着交易进展减额或者保函同时存在失效时间和失效事件或其他权责划分的约定情况,应体现在保函单据条款中,以实现其担保功能的同时,平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信用证和保函结合应用的业务发展。
(二)关键要素齐全,表述清晰
(1)要素齐全。这里引入2+3的关键要素概念,“2”是规定保函性质的两个基本条件,即:银行保函和交易示范规则,要求一份银行保函可以最大程度实现信用证申请人的交易预期,同时规定交易示范规则以明确保函的独立担保性质,避免日后基础交易的纠纷牵扯到此保函的索赔权利;“3”是保函必备的基本三要素即:保函的受益人,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以确定一个清晰的债权关系。对于重大项目的进口开证,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保函格式且单据条款要求提交保函单据,由于其交易背景复杂,担保金额较高,建议根据合同的保函格式全文援引。
(2) 表述清楚。纵观国际商会的咨询意见,很多争议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证开立阶段预先考虑不周,表述不明。为避免类似争议,建议信用证在条款拟定时思考两点:首先,客户指示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什么,如不确定,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在明确了客户需求的基础上,思考客户的需求在信用证框架下能否实现,即到单时客户预期的交易要求是否可以通过单据的审核得到保障。比如商会意见TA.887, 信用证规定“A guarantee issued by a reputable Vietnamese bank or international bank having a branch office in Vietnam”,来单时保函出具人为一家非越南的银行,开证行与受益人对保函出具人是否相符产生争议。根据客户对保函出具人的指示,客户应该是希望担保人有一定声誉且预期能获得保函索赔时的便利,在这个层面,客户的意思表示是清楚的;但TA.887的条款拟定不明晰,保函的出具人要求是越南有声誉的银行或者在越南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化的银行,越南的银行是可以从单据直接判断的,但是在越南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化银行却无法通过单据的出具人直接判断,因此非单据条款是业务处理的大忌,在开证阶段应充分提示客户予以澄清或修正。
(三)明确保函单据的交单方式
在信用证条款拟定时应明确保函单据的交单方式,并预计后续的业务处理。银行保函的转递方式主要有两种:纸质形式邮寄给相关方的“信开”和通过SWIFT系统转递给相关方的“电开”,实务中电开占绝大比例。基于实务,建议要求一份以开证行为通知行的电开保函副本。如此开立有三个好处:一是以信用证开证行为保函通知行,保证了开证行可以收到保函单据正本;二是电开符合保函业务开立的业务处理实务,有利于保函业务后续的修改、闭卷等操作;三是考虑到银行系统一般不能将电开保函自动识别为信用证项下的来单,提交电开保函副本可以避免因为系统不能联动而误提保函未提交的不符点。
三、后续业务流程可能的盲点
在信用证业务的到单环节,一些业务人员对保函单据的审核经常束手无策,下面再提示几点来单时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纸质保函的真实性验证
如果要求保函单据以纸质形式连同其他单据一同交单,对于开证行来说,应考虑验证纸质保函的真实性问题。即使根据UCP600第34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但保函作为债权类单据,将极大影响客户后续的权利实现,从服务客户,支撑实业的角度应该提示客户验证保函真实性的必要性。在取得客户授权或委托后,发报确认此纸质保函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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