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实务中提单背书审核探析
信用证实务中提单背书审核探析
来源:i国结
信用证要求提交指示提单,规定收货人为TO ORDER OF A公司,并由指示人背书。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所交提单有两页,第一页提单背面为A公司和B公司的背书盖章,第二页提单背面则是A公司和C公司的盖章。
那么,这种情况下开证行能否提不符点?提单背面多个空白背书对于申请人的收货与转让有何影响?
案例分析:
首先,就该提单是否构成相符,笔者认为应从两个层次考量,一是本案中的提单背书中有A公司,即有权指示人的签章背书,可以使得该提单发生转让的效力,已满足信用证表面相符要求。二是本案提单虽然除了A公司的背书,还包括B公司与C公司的签章背书,但是并未出现指示背书的情况,即多个公司的签章均是未指定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空白背书,而空白背书的效力即在于任意持有人持有此提单可主张或继续背书转让提单权利。因此本案中申请人持有这份印有三个空白背书的提单,仍有权主张提单权利。
但提单持有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提单上存在多个空白背书的情况实际上仍有较大潜在风险需要警惕,其根据就在于提单的转让并不具有无因性。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以及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但提单的转让并不当然代表了提单下货权的转让,货权转让需要以买卖合约、抵押合约等与转让相关的意图与真实贸易关系为基础,只有货权转让有效,代表货权的提单背书转让才是有效的。简而言之,提单的转让需要有真实交易基础的“约因”,因此,提单持有人主张的货权,将会受到其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如本案例中,假如提单下货物由A公司经B公司再转卖给C公司,而C公司未支付全部款项,那么B公司对货物还将保有部分权利,此时则会影响到后续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权利行使。所以提单存在多个空白背书的情况,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说,其受到前手权利瑕疵影响的风险较大。
基本案情:
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并由托运人背书。提单上显示的托运人是A公司,提单的背书由B公司签章空白背书,并在签章下面加有FOR AND ON BEHALF A公司的字样。同时,可能由于笔误,下面的FOR AND ON BEHALF又被划掉修改一下。
那么提单背书能否由代理人做出,以及背书的修改是否需要证实呢?
案例分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际商会已经统一了审核标准,根据国际银行标准实务ISBP745第E13条a款的规定,如果提单收货人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则提单须由托运人背书,该背书也可以由托运人以外的具名实体做出,只要该背书是代或代表(FOR (OR ON BEHAL OF))托运人做出。而有关信用证审单规则的UCP与ISBP这样的国际惯例,一般会受到各国法院或仲裁院的尊重。
对于提单背书修改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属于非受益人第三方出具的单据,对提单上修改的证实,包括对背书修改的证实,也应该依照ISBP A7的要求,由提单的出具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证实。但实务中,当托运人能进行背书时,说明提单已由承运人交给托运人,货物已经发运,此时再找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的背书进行证实似乎有点不通顺。还有另外一种观点,也就是交单行的观点认为,提单背书的修改,应由提单的有权背书人来证实,比如SHIPPER或者SHIPPER的代理人。笔者也是倾向于这个意见,既然提单背书只能由有权背书人做出,那么对背书的更正自然也应当由有权背书人来证实,代表其对更正负责,并同时应做出正确的背书,保证提单能够顺利转让即可。
基本案情:
信用证规定提单“MADE OUT OR ENDORESED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实际提交的提单上在收货人栏位显示了“TO ORDER OF 指定行”,并由指定行进行记名背书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提单收货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来单行反驳称,提单已经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背书要求。即提单已经背书给开证行,因此不符点不成立。
案例分析:
提单的背书是否相符与提单收货人密切相关,因为提单收货人决定了谁是指示提单的有权背书人。本案信用证规定提单“凭开证行指示或者背书成凭开证行指示”,也就是说,提单既可以做成收货人栏位填写凭开证行指示,又可以背书成凭开证行指示,而当受益人选择提单制作为背书成凭开证行指示时,实际上信用证对提单收货人的规定是不清楚的,即此时收货人栏位可填写任意信息,但需要保证该提单性质仍为指示提单,且提单已经按要求做出正确背书。所以笔者也认为本案中不符点不成立。
提单背书问题看似简单,但其关乎提单持有人能否成为正当合法持有人以及基础交易下能否顺利提货等重要问题,之于银行来说,提单是否正确背书直接关系到单证是否相符的认定,如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鄂民终828号案件中,某银行在存在提单背书不符的情况下,仍对受益人进行了融资,从而导致其无法获得欺诈例外之例外的保护。因此,银行在国际结算中,应特别重视对提单背书的审核,以下总结审核提单背书需要注意的三个要点:
1. 完整审核信用证中的提单条款,并确认有关提单的背书指示。如信用证要求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并在后面规定提单应背书给A公司, 此时提单背书就应完全满足信用证要求。
2. 提单背书应为有权指示人做出,并确保签章名称正确。如前述案例,指示提单的收货人决定了提单的有权背书人,可能是SHIPPER或者其他凭指示人,因此审核提单背书时,应先确认背书是否为有权背书人做出,并仔细核对有权背书人的签章是否正确。
3. 提单指示背书应连续。即如果发货人意图将货物转让给买方X,则应背书为TO X OR HIS ORDER,而如果X再想将提单转让给Y,则应背书给Y OR HIS ORDER,以此类推,但是每一次的背书都需有权背书人正确签章做出,从而使得背书能连续成一个“背书链”,从而保证承运人能根据提单背书连续性来确定最终或正当持单人,如果“背书链”存在漏洞或中断,很有可能会影响提货,需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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