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业发展,听听代表委员怎么说
关于银行业发展,听听代表委员怎么说
来源:金融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刘峰:
完善银行业数字治理 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
当前,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加快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银行业共识。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推出“非接触式银行”服务,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2021年,在金融科技合规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将面临什么样的趋势?又该如何把握机遇,以进一步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围绕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持续锻造数字化竞争力,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刘峰谈到,以中小微企业贷款为例,过去,这类贷款审批周期较长,现在,通过大数据风控等技术,实现了“秒申秒贷”,极大提升了放贷效率和用户体验。
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用户数字化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进而倒逼银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应对疫情防控的快速反应能力,不断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
刘峰表示,银行业要坚定拥抱新技术,利用数字技术助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服务体系,提升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能力,努力为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谈及银行业如何加快数字化转型,刘峰建议,首先,数字化转型需要银行内部多部门、多领域的支持和配合。当前,我们正在步入Bank4.0时代,银行数字化战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要实现数字化转型,还需要组织架构、制度安排、企业文化、人才培养等方方面面同步跟上。
其次,需要完善内部数据治理。未来在开放、合作、共赢的金融服务生态体系中,一方面,需要打破现有数据垄断,完善自身数据治理;另一方面,应该与其他行业进行数据的规范融合共享,实现金融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再次,要积极输出科技成果,为行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一些数字化布局起步较早、综合实力较强的银行,已经创建起具有较高口碑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希望这些银行在做强做优自身金融服务的同时,能够站在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充分发挥“头雁”作用,向中小银行输出科技,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数字化水平。
此外,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如何助力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刘峰表示:
一是密切关注行业金融科技动态,积极发挥金融科技智库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将继续在“陀螺”体系评价中对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动态评价,以便更好引导商业银行提升体系智能化水平。
二是凝聚行业之力打造行业新生态,构建具有公信力的业务平台。如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将会实现整个银行函证流程的线上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提升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建设。
三是搭建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平台,加强高质量复合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孔发龙:
建议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村中小银行改革发展
农村中小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截至2020年末,全国共有农村中小银行法人机构3800多家,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80%以上;总资产41.5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3.3%,是我国机构网点最多、服务覆盖最广、业务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
长期以来,农村中小银行始终扎根农村、贴近农业、服务农民,承担了大量的普惠性、民生性、准政策性金融任务,发放了全国30%左右的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60%左右的农户贷款、90%左右的扶贫贷款,是支持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区域经济发展的普惠金融主力军。
但是,当前我国农村中小银行法律制度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不利于推进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农村中小银行的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强调,因此他建议国家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
孔发龙指出,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应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法律主体地位。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村中小银行的企业性质和主体地位,规定其法律权利和义务,优化其发展环境,取消对其不合理的开户限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职责。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支农支小,支持其开展金融创新、拓宽业务领域,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三是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区别于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建立适合农村中小银行小法人特点,主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实际的监管标准、监管方式以及监管指标体系。
四是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以法律形式,明确央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将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类支持政策上升为法律,切实增强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能力,更好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国政协委员谈剑锋:
加强对唯一性不可再生关键数据管控
近年来,党中央作出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决策,数据如今已被称为21世纪的“石油”。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会长谈剑锋在两会期间表示,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大现实问题。
对此,他在相关提案中表示,在大力推进数字化经济发展,鼓励大数据应用和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慎重考虑数据的分类分级和管控,尤其是针对带有个人生物特征、有关公民群体特征的医疗健康数据等唯一性、不可再生性的关键数据,必须有效管控,以预防社会风险,确保国家安全。
“在海量的数据中,有些关键数据,如人脸、指纹、DNA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一旦被窃取,无法追回并变更,对个人隐私保护将带来极大的、不可逆的风险;大量的国民个人医疗档案、健康档案汇聚后,可以用于分析该国的劳动力状况和经济、相关产业发展趋势,一旦被敌对势力获取,对国家安全和产业经济发展可能带来不可预估的危害。”谈剑锋强调。
谈剑锋建议:首先,要加快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和落实关键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使用。
“数据应在合法、合规、标准化的前提下共享共建。”他称,要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国家、集体、个人的数据权益,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可参照国际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在采集个人隐私数据时必须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流程标准,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要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对具有唯一特征的不可再生性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必须加以严格控制。要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一些生物、医疗等关键领域内的数据在互联网上的应用,切断风险源头。
其次,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监管,要严控大数据的使用场景。
谈剑锋表示,科技需要“从0到1”的创造,而不是滥用场景式的所谓“创新”。要对互联网企业的信息采集进行严格的管理规定,只可针对企业产品的特性进行相关必要的数据采集,不得过度、无序、随意地采集。要警惕互联网科技巨头的集中“巨头式”数据采集与应用,防止“数据垄断”。
他还建议设立国家“数据银行”,由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控,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关键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
“关键数据不可让企业自行采集收集,更不可由互联网龙头企业垄断。市场化公司具有天生的逐利本性,不可再生关键数据一旦被企业大量汇聚,很难保证其不被恶意窃取和所谓创新利用。”谈剑锋认为,“为充分保障国家安全,应设立国家‘数据银行’,由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控,负责关键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确权等。
可以使用创新技术,如区块链技术、联邦计算技术等,使企业可以从‘银行’提取脱敏后的分级分类数据进行分析应用,但不拥有对关键数据的所有权。同时,运用密码技术,严格保护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并确保数据可追溯,做好数据销毁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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