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跨境收汇款洗钱风险管控 支付要闻 跨境收款和汇款是银行常见的业务,但当资金流动涉及境外时,境内银行由于难以掌握境外资金流细节信息,导致银行面临较高的洗钱风险,万一配合收汇款的境外金融机构又在反洗钱工作上存在疏漏,洗钱风险就更容易从境外银行传导至境内银行,因此,人民银行针对银行在从事跨境收汇款业务时,要求通过掌握境外收汇款基本信息、建立选择境外代理行标准、定义哪些境外代理行属于洗钱高风险客户三个层面进行洗钱风险管控。 一、掌握跨境收汇款基本信息 1、操作跨境收汇款业务须取得的信息 人民银行2007第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在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登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姓名、住所等内容,同时也要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以上相关信息,重点在确保该笔收汇款交易日后可跟踪与稽核。 银行接收从境外汇入款项,当发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和住所三项信息中有任何一项缺失时,应马上要求境外银行补充提供,须注意的是,如果是境外代理行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为由,要求提供除汇款信息、单位客户注册信息等以外的客户身份、交易背景等资料时,根据银反洗发〔2018〕19号文《人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行必须在获得客户授权同意后才能提供。若客户不同意或未获得客户授权同意情况下,银行不得向境外代理行进一步提供资料。 二、选择境外代理行与建立代理关系 境内银行为了跨境收汇款业务,多会与境外银行建立所谓的“代理行”关系,这些境外代理行本身反洗钱工作的好坏,某个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到境内银行所面对的洗钱风险,除了上述2007年2号令外,人民银行还在2012年20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同时要求银行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时,应充分收集该境外金融机构关于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信息,并进一步评估该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在与该境外金融机构建立正式代理行关系时,应经银行董事会或其他高级管理层批准才可生效。 正因为境外代理行的反洗钱工作直接影响到境内银行的洗钱风险,所以对那些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或是没有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银行最好不要与其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人民银行在2018年13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还特别对那些已与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境内银行,要求重新针对这些代理行进行审查,必要时甚至应终止代理行关系,以避免境外洗钱风险传导至境内银行。 另外,对那些已在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境内银行,130号文同时要求银行应提高内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频率与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都已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 人民银行在2013年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中,曾对境外的洗钱“地域风险”列出必须评估的内容细项,银行须采取2号文中的评估地域风险的合理方式,关注境外代理行所处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何问题,境内银行本身又要如何面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有效阻绝境外洗钱风险传导至境内银行。 三、代理关系中需直接列为“高风险客户”的情形 人民银行在2012年201号文中,针对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转移服务,或是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要求直接列入洗钱“高风险客户”进行管理。银行如果要为上述领域内的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或是与其开展业务合作,除了须以洗钱高风险客户对待外,还须采取针对性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充分收集有关该境外机构在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充分评估该境外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状况,并上报高级管理层同意后才决定是否展开合作。(来源:一财网 叶湧青 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
浅析银行跨境收汇款洗钱风险管控 支付要闻 跨境收款和汇款是银行常见的业务,但当资金流动涉及境外时,境内银行由于难以掌握境外资金流细节信息,导致银行面临较高的洗钱风险,万一配合收汇款的境外金融机构又在反洗钱工作上存在疏漏,洗钱风险就更容易从境外银行传导至境内银行,因此,人民银行针对银行在从事跨境收汇款业务时,要求通过掌握境外收汇款基本信息、建立选择境外代理行标准、定义哪些境外代理行属于洗钱高风险客户三个层面进行洗钱风险管控。 一、掌握跨境收汇款基本信息 1、操作跨境收汇款业务须取得的信息 人民银行2007第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在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登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姓名、住所等内容,同时也要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以上相关信息,重点在确保该笔收汇款交易日后可跟踪与稽核。 银行接收从境外汇入款项,当发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和住所三项信息中有任何一项缺失时,应马上要求境外银行补充提供,须注意的是,如果是境外代理行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为由,要求提供除汇款信息、单位客户注册信息等以外的客户身份、交易背景等资料时,根据银反洗发〔2018〕19号文《人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行必须在获得客户授权同意后才能提供。若客户不同意或未获得客户授权同意情况下,银行不得向境外代理行进一步提供资料。 二、选择境外代理行与建立代理关系 境内银行为了跨境收汇款业务,多会与境外银行建立所谓的“代理行”关系,这些境外代理行本身反洗钱工作的好坏,某个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到境内银行所面对的洗钱风险,除了上述2007年2号令外,人民银行还在2012年20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同时要求银行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时,应充分收集该境外金融机构关于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信息,并进一步评估该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在与该境外金融机构建立正式代理行关系时,应经银行董事会或其他高级管理层批准才可生效。 正因为境外代理行的反洗钱工作直接影响到境内银行的洗钱风险,所以对那些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或是没有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银行最好不要与其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人民银行在2018年13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还特别对那些已与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境内银行,要求重新针对这些代理行进行审查,必要时甚至应终止代理行关系,以避免境外洗钱风险传导至境内银行。 另外,对那些已在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境内银行,130号文同时要求银行应提高内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频率与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都已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 人民银行在2013年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中,曾对境外的洗钱“地域风险”列出必须评估的内容细项,银行须采取2号文中的评估地域风险的合理方式,关注境外代理行所处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何问题,境内银行本身又要如何面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有效阻绝境外洗钱风险传导至境内银行。 三、代理关系中需直接列为“高风险客户”的情形 人民银行在2012年201号文中,针对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转移服务,或是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要求直接列入洗钱“高风险客户”进行管理。银行如果要为上述领域内的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或是与其开展业务合作,除了须以洗钱高风险客户对待外,还须采取针对性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充分收集有关该境外机构在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充分评估该境外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状况,并上报高级管理层同意后才决定是否展开合作。(来源:一财网 叶湧青 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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