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捆绑信用证付款的风险分析与操作建议
保函捆綁信用證付款的風險分析與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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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上述案例中企業提出的業務需求在理論上是否可行。企業要求開立的是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擔保,通常即爲備用信用證和見索即付保函,那麽可對應查看ISP98和URDG758中的相關規則是否支持。
ISP98在第1條闡述規則的适用範圍時明确提到,本規則适用于“履約備用證”、“金融備用證”和“直接付款備用證(DIRECT PAY STANDBY LC)”。CDCS教材(THE GUIDE TO DOCUMENTARY CREDITS)和CSDG教材(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DEMAND GUARANTEES)中也都提到了直接付款備用證,指出這是一種“充當首要付款工具的備用信用證”,而且“不一定要和履約或付款的違約有關”。
相比之下,見索即付保函下的情形則有所區别。URDG758中并未明确提及見索即付保函的适用範圍或擔保類型,但從原理上來說,見索即付保函并不适合用于直接付款,因爲URDG規定見索即付保函的付款需要“見到索賠”,而這個“索賠”不僅僅是提出索款要求,還必須同時聲明基礎關系項下的違約事項。
實務中常見的付款保函大多也并不是用于直接付款給受益人的保函,而通常是規定在申請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擔保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保函,常見于擔保買方未按約付款時代爲支付款項或者擔保賣方在未履約發貨時全額退回預付款等場景。
CSDG教材在第一章中介紹見索即付保函的基本概念時将其分爲兩大類,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S)和履約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S),對于付款保函,教材指出常見的一類付款保函就是用于覆蓋諸如買方不支付貨款給賣方的風險。由此可見付款保函是一種主要用于擔保基礎關系下按約付款的保函。
《見索即付保函規則指南》(GUIDE TO ICC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URDG 758,Georges Affaki和Roy Goode著,2012)一書在開篇概述中也特别提到,見索即付保函申請人和受益人的意圖必須是僅當基礎關系項下出現違約時,才能觸發保函。同時還特别指出,這正是見索即付保函與跟單信用證及直接付款備用證的重要區别。
另外,除了要考察慣例層面的理論基礎是否支持,還需要從監管、合規等角度進行考量。如果企業意圖直接利用銀行擔保工具完成付款,即在觸發傭金付款條件時,由擔保銀行直接付款給受益人,則即便開立慣例支持的“直接付款備用證”,也不符合當前的監管原則,因爲外彙局《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彙發[2014]29号)中明确規定“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确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在本文開頭的咨詢場景下,隻要信用證下的交易正常履行,企業就需要支付傭金,用于直接付款的銀行擔保就會發生履約,這與前述監管原則有所抵觸。
相反,如果企業隻需利用銀行保函作爲擔保,備而不用,僅在企業違約不支付傭金的情形下由受益人(中間人)向擔保銀行索賠進而獲得賠付,則既符合國際慣例規則,也不違背監管規定,存在開立基礎。
根據前述讨論,在理論、法規與實務均支持的前提下,銀行才可考慮爲企業開立相應的傭金支付保函,且應注意這一特定捆綁機制下的特殊風險。
正常情況下,如果嚴格按照慣例規定開立付款備用證或付款保函,其技術層面的風險與普通備用證和保函并無明顯差異,關鍵在于觸發機制。按咨詢企業描述,國外中間人的期望是“一付款,就付費”——信用證下的交單付款一完成就立刻收到相應傭金,因此該傭金保函的履約觸發與另一份關聯信用證的支用緊密相關,特别是在信用證允許部分發運和部分支款的情況下,可能會對應觸發若幹次保函履約,對于擔保銀行而言,不确定性大,較難操作。而且,由于該傭金保函的履約前提之一爲申請人(出口商)未及時支付傭金,“及時”的定義并不明确,因而在收到受益人(中間人)傭金索賠時,各方可能對傭金到底是否完成支付、支付是否延遲、受益人是否惡意索賠等産生事實争議與口舌糾紛,風險較大。因此,銀行可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風險規避和落實防控。
(1)不開立傭金保函的替代方案
較爲簡單而且可行的解決方案之一便是不開立備用證或保函,直接在信用證中支付傭金。由于企業要支付的是一份信用證下所收貨款對應的傭金,因此企業可與外方協商,直接将傭金支付條款規定到這份信用證中,由信用證的開證行在承付對應交單款項的同時代爲支付這筆傭金。而且,由于傭金的支付觸發就是在每筆信用證貨物支付之後,因此這樣的付款安排效率更高,銀行也可以掌握整個流程。例如,貨款是100萬,傭金是5萬,則可以建議由買方開立100萬金額的信用證,其中約定95萬憑交單支付給受益人,5萬爲傭金支付給中間人,若存在多次交單分批支款,則傭金按相應比例分批支付。在這種傭金直付模式下,作爲賣方的保函申請人需根據實際情況準确填寫報關金額,并按相關外管規定做好收支申報。
(2)開立備用證/保函時的注意事項
當然,咨詢案例中的中間人可能由于缺乏信任等原因堅持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用于擔保支付傭金。面對這樣的實際需求,根據前文讨論的監管規定和慣例精神,銀行僅可考慮爲申請人開立擔保付款性質的見索即付保函,而應避免開立直接付款保函或備用證,并盡量适用URDG758規則。在具體開立時,應在保函文本中清楚援引基礎合同和相應傭金協議,明确擔保的性質和索賠的觸發條件,約定僅在申請人違約未如期支付傭金時,受益人才有權索款。在索賠方式上,可盡量要求受益人通過紙質單據進行索款,同時應要求受益人提供申請人違約未支付相應傭金的聲明或證明,并可考慮要求提供對應信用證下每筆交單的付款憑證。如果中間人對于傭金付款時效有極高要求,不願通過常規紙質交單方式索款,那麽至少應規定對方通過加押SWIFT報文發來索款要求和證明内容。
與此同時,銀行還可建議企業與中間人協商,将對應信用證由本行通知并在本行辦理交單,從而便于把控整個交易的真實性和付款節奏。銀行從開證行處每收到一筆信用證下交單的款項後,便可在通知企業貨款入賬的同時提醒其及時支付傭金,一旦發現傭金支付存在問題,就應預期即将收到相應的保函索款并提前做好準備。相反,如果尚未收到信用證交單款項便已收到保函項下傭金索款,則說明基礎交易流程發生問題,甚至存在欺詐可能,應及時對企業發出預警并做好應對。
除此之外,銀行還需參照常規保函業務考慮其他風險,例如金額敞口、期限敞口等。由于傭金通常爲貨款的固定比例,在開立保函時,銀行需與企業清楚确認傭金保函的擔保金額是否已與對應信用證的支款金額做到正确匹配。在保函開立階段,可要求企業一并提供信用證副本,以便審核信用證金額、上下浮以及與傭金有關的信用證其他條款。另外,由于信用證下交單的付款時間受快遞郵程、銀行審單、是否不符等多重因素影響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傭金保函的效期可以适當晚于對應信用證的效期,但也不應超出合理範圍。
最終開立前,銀行還需嚴格落實盡職調查,要求企業提供貿易合同、傭金協議、客商資料、對應信用證的信息等,審查交易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國外市場通過中間人介紹生意收取傭金的模式相對普遍,因此這種“收到款、就付費”的潛在需求從業務模式上看是合理的,但如果要求傭金直接通過保函方式支付并和信用證捆綁,則存在諸多合規和内控層面的風險點需要考量。在背景真實、需求合理且符合監管的基礎上,銀行可以在慣例支持的範圍内做出一定程度的調整變通,開立相應保函以支持企業的傭金支付和交易履約,但應最大程度将付款方式、觸發機制等具體化、單據化,同時注意把控最大擔保金額與最長擔保期限,合理控制銀行自身及企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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