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和外债签约登记、注销登记
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和外债签约登记、注销登记
来源 :九江银行企业金融
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账户)
审核材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二、外债账户关闭
业务登记凭证。
Tips 1.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收入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签约备案(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
支出范围: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账户。
Tips 2.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债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 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外债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 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与其他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3.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注销登记外债签约登记申请材料
1.申请书。
(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可由债务人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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