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来源 :九江银行企业金融
一、支付、结汇
1.申请书或申请表;
2.交易背景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1.申请书或申请表;
2.境内外汇贷款合同等相关真实性凭证;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原则
1.境内外汇贷款资金用于跨境支付及经常项目支出的,应符合相关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2.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可由债务人(借款人)自行选择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除此以外的其他境内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同时开立与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或与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3.境内外汇贷款资金用于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允许结汇的境内外汇贷款资金,不得办理与结汇交易背景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不允许购汇偿还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办理与购汇交易背景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1.债务人(借款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含已结汇使用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除此以外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借款人)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偿还。即: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 汇的可以购汇还贷。
2.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且按照规定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借款人)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债务人(借款人)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应由债务人(借款人)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注册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
3.债务人(借款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债务人(借款人)最多可提前5个工作日购汇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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