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资金汇入
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资金汇入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人民币境外借款是指境内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的业务。
政策依据
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
7.《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客户准入
1.全口径模式下的客户为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投注差模式下的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
2.客户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还款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收款指令。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投注差模式)。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人民币借款合同。
5.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
6.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控制信息表。
审核及操作要点
1.全口径模式下的审核及操作要点:
(1)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企业净资产*2。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3)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及对应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
(4)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银行可为企业开立一般本外币账户或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5)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6)符合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的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并经备案的企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以凭其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全口径模式下跨境融资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2.投注差模式下的审核及操作要点:
(1)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在“投注差”内自境外借入外债。
(2)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总规模。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对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已实际履约的人民币金额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的借款不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
(3)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外人民币与外币借款总规模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人民币借款全部计为风险资产。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按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银行应当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借款情况。
(5)在投注差模式下,境外人民币借款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6)符合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的优质企业认定标准并经备案的企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以凭其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付款指令直接办理投注差模式下跨境融资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3.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4.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并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5.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6.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投注差模式和全口径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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