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融资
跨境贸易融资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跨境贸易融资是指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银行对境内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跨境贸易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
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客户准入
审核材料
1.贸易合同或商业发票。
2.物权凭证(主要指海运提单)和报关单;没有物权凭证的,需企业提供运输单据和报关单。
3.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或信用证及修改正本(信用证结算项下),如为其他结算方式的,同步提供对应结算证明材料。
审核及操作要点
1.银行提供跨境贸易融资,应首先审核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是否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2.银行提供跨境贸易融资,应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情况,审核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是否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审核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对于明显超额、超限、异常融资需求,银行应对企业的融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
3.审核基础贸易项下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被列入联合国和OFAC等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4.贸易融资业务中若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反洗钱等审查应归属于该代理业务的委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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