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
来源 :外汇局
备案审核材料
1.XX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
2.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申请;
3.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
4.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5.境内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和营业收入的报表;
6.境外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营业收入的报表;
备案审核原则及操作要点
1.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结算银行须满足以下条件:已建立完善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风险防控制度;在近两年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2.结算银行通过登录RCPMIS系统等尽职调查措施,确认参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成员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境内成员企业在近两年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境外成员企业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中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企业;境内外成员企业不存在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情况。
3.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4.申请材料应包括跨国企业集团基本情况、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概况、账户开立、初步测算的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承诺履行的管理义务、信息报送等内容。
5.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由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净流出额上限。
6.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含名称、注册地、营业时间、股权架构图(必须标明持股比例)等。
7.对于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的,应确保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财务公司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8.境内外成员企业提供的上年度报表,原则上为经审计的年度报表。
9.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在按规定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净流出额上限后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10.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且变更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按有关规定更新备案材料。
业务管理原则及风险提示
1.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经营时间和营业收入的条件。
2.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全国政策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政策分别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多个资金池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3.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净流出)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1,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调控需要对净流入、净流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进行动态调整。结算银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净流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4.结算银行和跨国企业集团应依法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进行跨境投机套利以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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