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2021-08-23 18:04:00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来源:外汇局 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出收款人、金额等。 2.业务登记凭证。 3.放款协议(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
来源 :外汇局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出收款人、金额等。
3.放款协议(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8.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能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
1.银行办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履行尽职审查责任,确保客户身份及业务背景真实、合规。
2.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企业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情况、企业尚可汇出金额、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等。境内企业申请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额度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汇出金额。
3.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币种转换因子为0.5。
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
4.应重点审核人民币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5.放款利率须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放款期限超过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6.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RCPMIS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跨境收支信息、跨境信贷融资信息,并在收支信息的交易附言中添加“人民币境外放款”字样说明。
7.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银行应进行国际收支及跨境人民币申报,并填报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8.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
9.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义务。
1.境外放款资金汇出超过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的,银行应拒绝办理业务。
2.境外收款人原则上应为放款协议中的借款人,如不为借款人,应要求客户做合理解释,客户无法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业务。
3.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境外应用明显存在可疑的交易,应谨慎办理业务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核查资金来源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对账单、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承诺书等;审核境外资金运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资金使用的合同、发票、对账单等。
4.对境外放款资金大额频繁进出的,银行应要求客户作出合理解释,对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拒绝办理。
5.对于“关注客户”、交易背景存疑、大额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况和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6.汇出资金的时间应在企业登记的境外放款到期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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