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含变更登记)后,可在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额度内办理境外投资所需人民币资金汇出。
审核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及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2.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3.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汇出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应要求客户提供以下材料:
(1)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以及资金来源及境外资金用途说明书。若由于企业内部资金安排或境外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资金来源和境外用款计划与登记环节不一致,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来源及境外用款计划说明书,并重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可证明资金来源的相关财务报表,或客户在银行的账户情况、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或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材料;
(3)可证明境外资金用途的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关注客户除提供以上(1)~(3)项外,还可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4)经审计的证明资金来源的财务报表、报告等;
(5)境外投标书、相关协议、合同等,应当有境外官方机构认可的证据,或银行保函、相关保险单据等可信第三方的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6)资金使用具体计划。
审核及操作要点
1.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2.对于关注客户。关注客户应详细说明资金支付安排,用途和最终用途(针对境外多层控股)和收款人和最终收款人(针对境外多层控股)。
3.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在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当扣减已汇出的人民币前期费用金额。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整、准确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信息。
5.银行应按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做好对境内机构及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并保留业务资料。
风险提示
1.收款人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证明境外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具有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并承诺事后补交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银行应跟踪资金流向,企业需提供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及支付用途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的,应暂停办理下一笔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及境外投资企业的相关业务。
2.短期内集中办理多笔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应提交详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并承诺事后补交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银行应督促企业提供,跟踪资金流向。
3.异地登记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应提交合理性证明材料,并承诺事后补交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银行应督促企业提供、跟踪资金流向。
4.投资资金来源存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如投资主体相关账户出现大量个人账户资金汇集,或基金类机构、合伙制企业、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等来源的资金汇集:应提供资金来源情况的合规性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账户收支记录、筹措资金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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