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审核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业务登记凭证》;
2.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发改委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如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的,可由拟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自行出具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
4.如新增境内股东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5.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股权转让涉及折价或溢价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机构是否为本地注册机构。
2.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按其指定的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相关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5.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投资的,应同时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6.境内机构收购其他境内机构的境外企业股权,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条相关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获取相关外汇登记凭证。
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条相关要求办理。开办费用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8.银行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风险提示
1.短期内集中办理多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频繁或快速进行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的:银行应审慎办理此类业务,应要求其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上述行为商业合理性的财务报表,或可信第三方认可的投资计划、商业计划等。
2.境内机构持续出现较大的经营亏损,但仍然新增较大金额的境外直接投资的:银行应要求其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增资行为商业合理性的财务报表,以及资金来源的说明材料。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