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09〕第10号);
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7.《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
8.《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客户识别
1.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包括为境外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跨境人民币账户开立、业务登记和资金使用等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识别。
2.审核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发改委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或金融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保申请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3.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方面的控制性对象。
4.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不存在管控信息。
客户分类
银行应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普通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尽职审查措施。
1.可信客户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
2.关注客户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被人民银行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客户。
(2)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公司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3)近一年内被人民银行、外汇局通报或被其他相关部门调查的客户,如涉及跨境人民币或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跨境人民币或外汇监管案例、企业征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4)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异地客户身份信息存疑,新创建业务关系的客户。
(5)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客户。
(6)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客户。
(7)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客户。
(8)净资产小于零(资不抵债)和返程投资类客户。
(9)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流动、外汇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客户。
(10)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
(11)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开展的境外直接投资客户。
(1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
(1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14)境内投资主体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有“快设快出”行为的机构。
(15)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
(16)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银行在进行客户背景调查时,应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同时,银行有权根据跨境收支形势变化,将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
业务审核
1.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切实履行尽职审查义务。通过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境外投资项目已获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2.在知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或涉嫌通过虚假、伪造、变造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业务的,银行可拒绝办理。
3.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登记工作时,除申请书、登记表等须留存原件外,其他相关材料应查验、审核原件,并留存经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或其他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经境内居民个人本人签名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按监管规定的年限保留相关业务资料备查。
4.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资金使用、额度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各项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原则,并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后的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不得为管控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5.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应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境外并购股权的应提供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
6.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包括前期费用汇出)应审核并确认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境外并购股权的应审核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
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行为特征的业务,不论是否为关注客户,银行均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1.以境外直接投资为渠道,实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或投资移民的。
2.交易目的不合理的。
3.资金来源不合理的。
4.资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说明资金最终去向、用途的)。
5.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办理业务的。
6.投资国别/地区涉及被联合国制裁的敏感国家或地区。
7.境内投资者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可能出现非理性对外投资的领域。
持续监测
1.银行应事后跟踪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信息。对于异常客户,银行应保持警觉,从办理登记到资金对外支付,应全程对资金来源与应用进行全面审核,审慎办理。业务登记环节应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汇出环节应收取客户资金来源相关证明;对重点关注客户,资金汇出境外后,可要求客户提供境外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及对账单等材料,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如银行发现资金使用用途和业务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报异常信息。
2.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大额、可疑交易及行为,要求客户履行声明及告知程序。对于客户故意使用虚假资料行为,银行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客户档案,对虚假资料妥善保管后报告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确认情况属实的,由自律机制对成员银行进行情况通报或风险提示。
3.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应当按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审核和留存业务资料。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申请材料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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