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信用证“软条款”之“暂不生效条款”
2021-09-21 12:36:00
剖析信用证“软条款”之“暂不生效条款” 中国外汇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结算工具,具有不可撤销性,从而使出口商的收款有所保障。但在实务中,信用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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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结算工具,具有不可撤销性,从而使出口商的收款有所保障。但在实务中,信用证存在一些“软条款”,通过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贸易往来中设置障碍,破坏信用证的基本特征,损害出口商的利益。软条款主要是通过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若干隐蔽的“陷阱”条款,赋予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进而导致受益人丧失贸易地位,最终会威胁到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暂不生效条款,是信用证“软条款”的一种。本文将通过两个相关案例探讨如何识别出此类软条款以及如何加以应对来维护出口商的利益。
2018年10月10日,C银行通过SWIFT系统收到W银行转递过来的一封MT710电文。该报文的78栏位载明,“当收到与本信用证条款与条件完全相符的单据以及一份来自开证行的内容为该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电文副本,开证行将根据指示即期付款。只有当收到开证行发送的,内容为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激活电文后,单据才可以被提交”。2018年10月11日,C银行将该笔信用证通知给H客户;2018年12月3日该笔信用证出单;2018年12月13日,开证行S银行以MT999报文向C银行提出不符点——未提交声明该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报文副本,因此将视C银行交单无效,此笔业务将根据URC522以跟单托收方式处理,并于2019年1月8日退单。受益人无奈另寻买家,虽然贸易得以完成,但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另一则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信用证中规定的暂不生效条款的其他情况。2019年8月6日,C银行收到F银行一封MT700电文,该报文78栏位称,“该证只有当我们获得需要的授权许可才能生效”。2019年8月7日,C银行将该笔信用证通知给了H公司,并对此条款做了提示。H公司仔细阅读了信用证条款,认为该笔信用证风险较大,并与申请人线下协商达成共识,对信用证进行修改。8月20日,C银行收到F银行MT707电文,删除了原78栏位的“软条款”。该笔交易继续展开,H公司于12月3日顺利收到货款。
信用证在由开证行发出有效提款报文或得到授权许可之后才能生效的条款,都属于暂不生效条款。此类条款与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属性相矛盾,违背了跟单信用证UCP600第7条,使得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属于不公平的贸易往来。即便进口商后续让开证行发出提款生效报文,出口商仍会面临投产晚、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困难等风险。
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除了上述案例中的表述外,还可能会以“待货样经开证行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
生效”或 “与信用证相关的银行保函到达后信用证才可生效”等表述体现。但不管此类软条款表述形式如何变化,本质都是信用证只有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时才能生效。因此,虽然此类证的40B都标明“IRREVOCABLE”(不可撤销的),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可撤销的信用证。
“暂不生效条款”经常出现在申请人是中间商的信用证中。此类申请人由于担心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或出现下家客户临时毁约的风险,故在信用证中加入此类条款,以便在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时,可以凭此软条款免除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付款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信用证中交易的是生产周期长,价格不稳定的货品,进口商开出信用证意在使出口商放弃警惕,进行生产货物,其中隐含的暂不生效软条款则赋予了进口商根据市场行情决定是否需要此笔货物的主动权。一旦货物市场行情下跌,进口商会以该笔信用证未生效为借口来拒绝接受货物。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软条款均使得出口商和进口商通过信用证交易的天平完全向进口方倾斜,使其 处于掌控整笔交易的地位,而出口商则处于受制地位。
通常,信用证是一个不可撤销并且单证相符就会付款的有所保障的工具,所以受益人的关注点常常就会集中在单据条款上,如单据条款中是否存在某些单据一定要由申请人出具或第三方出具类的软条款,或是须指定船公司进行运货等;而78栏位的结算条款则往往容易被忽视,进而造成潜在风险。
上述两个案例中,暂不生效条款都出现在78栏位结算条款中。所不同的是,在第二个案例中,该条款引起了出口银行以及出口商的重视,在充分认识到该软条款所带来的风险之后,要求申请人修改,收到删除该软条款的修改报文之后继续交易。这使得贸易得以顺利展开,也维护了出口方的利益。两个案例的不同结果表明,在同样遇到软条款的情形下,出口商与出口方银行采取的措施不同,所带来的结局也截然不同。所以在贸易往来中,贸易的各参与方都应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规避措施,风险发生之后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
假设案例二中受益人和申请人线下协商未能达成共识,申请人不愿对此证进行修改,理论上是应该终止贸易继续进行;但如果受益人执意继续进行交易,则应采取相应的规险措施。措施之一是督促申请人尽快生效信用证,且在信用证生效前不要发货,掌握住货物的所有权;措施之二是要避免定样生产货物,以在申请人拒收货物后还可通过转售他人来减少损失,而不会因货物难以转手而白白造成损失。
在实务中,信用证软条款屡见不鲜,且形式种类也日趋多样。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信用证运作过程中,出口商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不同:前者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而后者所承担的主要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即收到的货物无法实现其价值。所以进口商力图在信用证中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以掌握主动权。
但同样面对暂不生效软条款,由于出口商及出口方银行所采取的措施不同,产生的结果也截然不
同。据此,出口方银行应加强与企业合作,共同防范软条款的风险。
其一,交易前慎选贸易伙伴,力求贸易伙伴可靠可信。可靠可信的交易伙伴对出口商而言,是避免陷入被动局面的最基本途径。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应避免与制裁风险高发地区或银行信誉不佳地区的贸易商开展贸易往来。对于初次交易对象或对方为中间商时,可通过对方所在地银行进行调查,或向当地商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咨询,或向有和其进行过商业贸易往来的其他企业咨询,来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以及履约情况,再据此进行判断。
其二,注意贸易合同条款的拟定。一般来讲,对可能发生的事情考虑得越周到,拟定的合同越周密,据此开出的信用证出现问题的概率就越小。因此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应本着严谨、明确、慎重的原则,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应详细、明确、言简意赅,积极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其三,选择有一定知名度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信誉度较好的银行一般都会操作规范,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会严肃认真地对待开出信用证有软条款的问题。因此出口商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议,尽量由信誉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
其四,比照合同条款详细审核信用证,注意通知行提示的内容。出口商收到信用证通知时,应比
照合同条款详细审核信用证,警惕是否有合同中不存在的条款添加到信用证中,并且要重视通知行的软条款提示内容,有怀疑不解之处及时向己方银行求助沟通,对不利和不符的条件立即向申请人提出修改。
其一,大力提高单证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银行单证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掌握和运用信用证相关国际惯例,不断学习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识别软条款的能力,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养谨慎仔细的职业素质,加强与出口商的沟通,对其尽职尽责做出提示,并与进口商银行周旋博弈,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其二,严格审证,及时提示出口商。银行在审证环节应严格把关,逐句逐条读懂信用证的每一条款;遇到复杂的条款要仔细“咀嚼”,认真审核,找出信用证中出现的漏洞及矛盾之处,及时提示出口商须特别关注的条款,帮助出口商与对方银行协调,让其尽快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其三,高度负责,据理力争。在与对方银行进行交涉时,不能侥幸碰运气,而应及时追踪、有理
有据,熟练引用国际惯例规定,引用国际商会曾对相似案例做出的判定,进行反驳,据理力争,切实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综上,出口商更多是在贸易一开始,从选择贸易伙伴、开证行以及贸易合同签订就注意规避风险。银行先于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应为出口商把好审证的第一道关口。作为出口商银行,应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处理业务时能通过仔细认真审核,找出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并积极与受益人沟通;同时,要求申请人及其银行对信用证中的问题加以澄清或修改,以规避风险。如果规避风险失败,风险发生,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将损失降到最低。总之,银企应加强合作,共同防范软条款风险,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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