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境外贷款新政一个不可忽视的细节
金融机构境外贷款新政一个不可忽视的细节
良有以也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一个细节尤为重要。
文件中有如此规定:
“本规定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这条规定有关如何界定境外贷款业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仔细阅读这一款项,可能的理解或有两种:
第一种理解是本外币贷款,无论是直接发放的,还是间接发放的,只有期限是一年以上的,才会列入到这次的境外贷款余额之内,而此余额必须保持在限额之内,但只要是一年期以下的,就不在此次设置的上限管控之内。换句话说,这次整体的安排是对于中长期贷款而定的,一年期以内的就不算了,也算是一种豁免。假如真是这样的安排,也较容易被理解,因为在类似外债的管理上,一年期就是一个坎,以一年期为界限,外债受到不同部门的管理(外管局和国家发改委)。
第二种理解就完全不一样了,原文或也可以做这样的字面解读:直接发放的贷款,无论期限,全部都要算在这次境外贷款限额的管控之内;而间接发放的贷款,则只有一年期以上的本外币贷款才算在本外币贷款的余额里面。如果真是这样的安排,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间接发放的贷款毕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一般贷款,所以只对其中长期的才进行管控。
在贷款实务当中,一年期贷款占比应该不小,所以上述两种不同的理解,会在政策实施以后金融机构的政策对照及结构调整上产生较大的不同。
此外,不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理解,还有一个更小的细节也挺重要,那就是“一年期”的本身含不含?即,当说“一年期以上”时,指的是“一年期以上(一年期不含)”,还是“一年期(含一年期)及以上”。显而易见,这两种不同的细节解读又是不相同的,同样由于一年期业务的普遍性,仅这一小细节,最后造成的各银行境外贷款计算出来的本外币余额,也会产生较大的不同。
文字的简洁与语意的精确在很多时候是不可兼得的,在一种语言内如此,在不同语言之间也是如此。同样是中文,行文十分简明时,造成不一样的理解的几率就大。如果拿不同的语言做比较,则中文也许是世界上最简明的语言,比如我们的文言文如果翻译成西语,篇幅有可能是1:5的差异,因为中文的语法极精简。英文的话,合同及政策中常有极长的定语从句、倒装及嵌套句式,虽然佶屈聱牙,但往往能更明确地定义语句。到法语、德语等,其名词有词性和格的变化,动词又有语态的不同后缀,语法无疑极繁复,但有时就更能划定意思的范围了。
不过,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等正式文件出台时,上述这一细节或将得到改进,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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