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春:完善香港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政策
孙明春:完善香港加密资产行业的监管政策
来源:海通国际宏观研究
近年来,全球加密资产市场发展迅速,其总市值已超过1万亿美元,诸多国际主流金融机构正抓紧布局入场,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也在积极构建相关监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与生态系统。对香港来说,加密资产市场的发展对打造新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建议特区政府进一步完善加密资产行业监管体系,培育良好的金融创新生态环境,以吸引全球资本与人才,将香港打造为全球加密资产的交易与管理中心。 原文于2021年7月12日首刊于香港中国金融协会《信报》专栏。
加密资产的国际监管现状
在全球257个国家和地区中,加密资产在英美等130多个国家是合法的,在中国、印度等十几个国家被禁止或受到严格限制,其他国家则态度不明。
美国很早便对加密资产进行牌照管理。纽约州于2015年发布了BitLicense监管框架,华盛顿州则在2017年通过了5031法案,规定了加密货币交易所需要申请的牌照。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设置了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牌照,管理包括加密货币在内的货币交易/转移、初次代币发行(ICO)等有关业务与公司。美国证监会(SEC)则将ICO和加密资产ETF等证券类业务纳入监管范围。据不完全统计,SEC在2019-20年间批准了超过80个证券类代币发行(STO)项目,并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对非法ICO进行打击。2020年6月,SEC委员Hester Peirce还提出为加密资产创新提供安全避风港的“安全港草案”,为新生的代币项目提供3年的缓冲期。
日本是率先将加密资产纳入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国家。2017年颁布的《资金结算法案》和《支付服务法》承认加密货币为合法货币,并规定了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运营标准。金融厅通过颁发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牌照对服务提供商进行授权。目前,加密资产的现货交易遵守《支付服务法》,衍生品交易依照《金融工具交易法》管理,ICO发行则根据代币的性质(支付类或证券类)、按照支付服务或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条例分别进行监管。截至2021年6月,在日本注册的加密资产交易商已达26家。2020年初,日本更是推出《面向区块链国家战略的建议》,意图将日本打造成世界领先的加密资产市场。
新加坡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采取“风险导向”原则,坚持“不寻求零风险、不扼杀技术创新”,是亚洲最支持加密资产行业发展的国家之一。2013年以来,借助《证券和期货条法》及《财务顾问法》等传统法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将具有证券性质的加密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并对所有通过ICO发行的加密货币进行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管。目前有超过300家公司向MAS申请经营支付或加密货币交易所业务牌照,其中币安、Coinbase等近200家公司已获得豁免许可,可在获颁正式牌照前以豁免状态合法运营。
完善香港加密资产市场的监管体系
香港对加密资产行业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香港证监会(SFC)已发布监管框架,以“自愿发牌制度”将证券型加密货币业务纳入监管沙盒。2020年底,OSL加密资产交易所获SFC颁发第1、7类牌照,并在近期上线了首个证券型代币BCAP;火币科技也于2021年3月成功获批第4、9类牌照;目前仍有数家加密资产交易所的申请在审核进程中。此外,香港财库局最近完成公众咨询,计划建立强制性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将加密资产行业全面纳入监管体系。
对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来说,监管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不断完善。与美、日、新等国相比,香港的监管条例和审核标准尚不够清晰,政策不确定性较大,对投资者和从业者而言,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及潜在的法律成本较大。虽然SFC的“监管沙盒”为加密资产企业提供了一个在监管下测试产品和运作模式的安全空间,但在测试期结束后,由于缺少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企业很难融入传统金融市场。
建议特区政府为加密资产行业监管政策设立中长期发展目标,进一步明确监管框架和法律指引,给投资者及从业者一个稳定的预期和清晰的方向;同时参考美国的“安全港草案”或新加坡的豁免许可,允许合资格的加密资产企业于特定法律框架内、在尚不具备完善监管条例的市场中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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