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后疫情时期监管趋严
金融機構:後疫情時期監管趨嚴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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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機後擴大的監管架構被普遍認爲成功抵禦了新冠疫情造成的市場壓力和在經濟上造成的财政壓力。這種認可可能會促使監管機構延續當前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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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的影響,監管機構主動幹預消費者市場的趨勢得到了支持。監管機構要求金融機構以客戶的最大利益行事,對可能被視爲對客戶不公平的嚴苛條款和條件提出質疑。
監管審查趨嚴具體意味着什麽?
所謂監管審查,不僅包括監管的程度和緊迫性,還包括監管機構的預期以及監管和執法行動發生的可能性。在過去幾十年裏,許多司法管轄區的監管力度一直在增強,尤其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全球範圍内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督水平都進一步提高。20國集團(G20)達成了進行全球性改革的共識,由此加強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資産負債表,而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和歐盟埃米爾法案(EMIR)等措施則在尋求提升衍生品市場的風險管理水平和透明度。不斷擴張的影子銀行業免受全面監管,但仍受制于新的報告要求。
爲應對2008年之後各個市場發現的不當行爲,監管機構和行業還尋求改善市場文化,從而提高行爲标準。這包括鼓勵發展健全的企業文化,支持審慎的風險管理,并鼓勵員工采取适當的行爲,以爲客戶創造積極成果,實現較高的道德标準。一些金融中心已經建立了明确的個人責任制度,特别是如果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業務監管的失敗,高級管理人員要對此負責。與此同時我們看到,監管機構針對個人和金融機構采取了更多執法行動,尤其是在美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美國一直以執法行動作爲主導措施)。這背後的部分原因是來自國際社會通過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FATF)施加的壓力。考慮到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處于關鍵地位,國際社會要求最容易發生洗錢和反恐融資的國家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AML和CFT)作爲優先事項并提供更多資源。
從新冠疫情中吸取了哪些經驗?
疫情爆發之初,金融機構面臨兩大挑戰。其一是關于審慎投資:全球範圍内金融資産價值突然下跌或流動性降低。盡管金融市場最初的大幅下跌早已逆轉,但随着經濟複蘇和政府幹預措施的回撤,違約對資産負債表和資産價值的影響仍有待觀察。其二是關于運營:在韌性不足的情況下,支撐金融體系的系統和控制有可能在應對運營壓力時崩潰。對于那些擁有傳統IT和雲計算的機構來說,這一問題尤其令人擔憂。但總的來說,由于2008年以來實施的改革,大多數金融機構在此次疫情中都表現良好,實際甚至在某些方面超出了監管機構的預期。監管機構和政府認爲這一顯著成功是對監管和監督政策的認可。這将增強監管機構繼續沿着這條道路走下去的信心。
由于金融部門在封鎖的開始階段及之後都需要保持靈活性,并對客戶保持寬容,因此要求金融機構在嚴格的合同義務基礎上以客戶的最大利益行事的國際趨勢可能會進一步加強。比如許多監管機構希望保險公司審核其産品,确保即使形勢發生改變(比如汽車、旅遊或健康等保險産品無法按預期使用,或貸款機構暫停房貸、普通貸款和透支的利息和抵押),這些産品對投保人來說仍有價值。全球範圍内,監管機構一直在積極應對與新冠疫情相關的保險覆蓋問題。英國金融行爲監管機構要求法院就選定術語的内涵作出聲明,以盡快消除歧義。它還要求保險公司主動處理範圍有争議的理賠。澳大利亞保險委員會(Insurance Council of Australia)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而法國和德國的法院在判決中都支持了投保人。美國正在密切關注英國法院的審理,因爲已經出現了數百起關于保險覆蓋問題問題的訴訟,其中許多保單使用了類似的措辭或引發了事實問題。
至于未來趨勢,英國金融行爲監管局正在就是否對金融機構開征一項新的“消費者稅”(Consumer Duty)進行公衆意見征詢,以對相關客戶的關懷設定更高标準。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爲了滿足《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要求,于2020年批準了一項《最佳利益監管規定》(Best Interest Regulation)。這是針對同時作爲經紀商和做市商的金融機構新的行爲标準,要求他們以客戶的最大利益行事,并要求對利益沖突進行審查以盡可能減少,甚至消除這種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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