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0)》新書發布
《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0)》新書發布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
2020年9月1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0)》。會議由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黨委書記、副所長,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胡濱主持,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出席會議并緻辭。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王信,中國銀保監會政策研究局一級巡視員葉燕斐,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黃益平,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陸書春,螞蟻集團研究院執行院長李振華出席會議,并就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發展與監管問題進行了深入地探讨。
李揚認爲,近兩年來,大科技金融引起從國際到國内的廣泛關注,監管部門、金融機構、被監管對象以及學界都非常關注這個話題。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經過一年的研究,以《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發展與監管》爲題目,作爲《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0)》的總報告。這項研究填補了我國關于大科技金融研究的空白,厘清了大科技金融及相關概念,梳理分析了大科技金融的興起、發展現狀、競争優勢、對金融業的影響、面臨的監管挑戰,并就完善大科技金融監管提出對策建議,爲推動大科技金融發展與監管提供了理論依據。
胡濱指出,大科技公司熱衷于進入金融領域,并不完全是爲了高利潤,更多的是因爲生态體系建設和技術推動,從金融逐步回歸科技屬性也是大勢所趨。
經過梳理中美大科技金融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BigTech開展金融業務确實增加了利潤水平,提高了盈利,但是從初衷來看,并不完全是爲了提高盈利能力和增加利潤來源。BigTech之所以快速涉足金融業務,核心原因是爲了滿足原有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并更好地留存和挖掘客戶資源。從客戶的角度看,附屬在BigTech生态體系中的巨大客戶群體需要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這些需求也能夠更好地實現生态系統的運轉。從BigTech的角度看,平台化的發展模式使其必須盡可能地滿足客戶需求。同時,其技術優勢爲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可能,雲計算、移動設備應用終端等,提高了效率,增強了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
中美的BigTech進入金融領域後有所不同。美國BigTech的金融牌照并沒有中國BigTech的金融牌照多。主要原因在于,美國的BigTech主要是和現有金融機構合作;另外,其本身的基礎技術服務已非常完善,并不依賴需要自身持有牌照的金融服務。而中國對金融實行分業管理,BigTech如果想從事某一細分領域的業務必須要獲得牌照;同時,在當前的發展階段中,中國現有的傳統金融科技和體系無法滿足BigTech生态,需要其通過自身持有牌照來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中國的BigTech對做科技還是金融曾有過迷失,但經過一個階段的發展,最終決定回歸技術。因爲其進入金融領域是快速切入,但是從人才儲備、風險管控以及監管理念來說,與傳統金融監管框架尚不相适應,進而出現和監管不相融的問題。現在BigTech已更加注重技術,經過一輪的發展,清晰認識到應該專注于技術,而非金融。
談到大科技金融與傳統金融到底是替代關系還是融合關系,胡濱認爲,大科技金融與傳統金融肯定不是替代關系,未來發展方向必然是融合。從客戶分層看,傳統的金融機構客戶具有多樣性,其客戶對象包括大中型企業、頭部小微企業、私人銀行、高淨值客戶等已經納入征信體系的客戶群。而大科技金融的對象主要是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戶等長尾客戶。兩者之間的客戶分層非常明顯,以網商銀行客戶群體的分類爲例,80%是銀行過去沒有服務到的用戶,重疊率不到10%,花呗産品和信用卡重疊率不超過25%。從服務路徑看,傳統金融以線下服務爲主,盡管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傳統金融也在推動深化科技金融的應用,但是從規模來說仍以線下爲主。而大科技金融都是以線上直接切入的,幾乎沒有線下服務點。從規模和頻次看,大科技金融以客戶爲中心,業務主要集中在支付和小額信貸領域,小額多次、交易頻次高、累計量很大。大科技金融與傳統金融在服務效率、服務流程、貸後管理、不良率控制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
胡濱明确提出當前社會各界對大科技金融擔憂的兩個方面,即壟斷和風險問題,但理解和分析這兩個問題,需要有更加理性和客觀的視角,不易人雲亦雲。
就壟斷問題而言,大科技金融擁有幾億甚至上十億的客戶基礎,以及其市場、規模和海量的數據,引來各界對大科技金融具有壟斷威脅的擔憂,但其是否存在壟斷,可從以下四方面進行理性思考:第一,金融市場中壟斷問題的特殊性。金融市場和傳統的商品市場有區别,前者更追求金融穩定,因此不能簡單地把當前反壟斷中關于商品市場的壟斷、産業組織領域中的壟斷直接運用到金融市場中。根據可競争的市場理論,各個産業是否存在壟斷關鍵是看可競争程度是多少。第二,對大科技金融壟斷的界定。以大科技金融最核心的第三方支付爲例,第三方支付具有很強的可替代性,尚不具備壟斷協議,利用絕對的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傳統壟斷行爲的一些典型特征。第三,目前大科技金融并未導緻消費者福利的損失。從第三方支付和小額信貸來看,大科技金融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同時又倒逼傳統金融機構降低成本,下沉服務,并未造成消費者福利的損失。第四,金融科技的可競争性遠遠超過傳統市場。大科技金融在金融科技領域的替代性、叠代性更新非常快,很難形成長時間的壟斷。因此目前,對于壟斷問題并不需要特别擔心,當然這并不代表沒有問題,這些問題需要監管部門下一步去通過監管機制的設立來控制。
對于大科技金融的風險,可從以下角度進行深入思考:第一,大科技金融會帶來新型的風險問題,但是否具有重要性值得研究。大科技金融具有一定的傳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外其他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特征,但其客戶規模的廣度、業務規模、交易頻次等,又使得它和交易頻次不高的傳統金融機構的風險不同,需要區别對待和差别測算。第二,業務模式帶來的複雜關聯性的問題。大科技金融需要自身生态系統的構建,上下遊、産業鏈、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平台的服務中涉及衆多的中介機構和參與者,導緻風險傳導鏈複雜化。同時,金融杠杆風險、期限轉換風險、流動性錯配風險,以及風險管理、流程控制等傳統的金融風險,也可能因爲網絡效應自我強化,這種強化所産生的新風險現在還是未知。第三,大科技金融在風險控制方面具有特殊優勢。大科技金融風險和傳統金融風險有所不同。大科技金融的客戶主要是C端客戶,這對大科技金融的風險控制具有特殊優勢,通過大量的客戶數據,運用算法對客戶進行精準畫像,進而控制風險和不良率。
胡濱認爲,站在數字經濟和科技發展的大背景下,面對紛亂複雜的全球經貿關系,支持和鼓勵大科技金融發展有其重要的意義。特别是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以互聯網銀行爲代表的大科技金融表現突出。大科技金融憑借自身平台和技術優勢,快速調配其自身特有的信息流、商品流和資金流,創新産品和服務模式,能夠快速和精準的觸達微型末梢組織,在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戶複工複産過程中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今後,大科技金融要進一步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降低金融服務成本,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客戶體驗感,同時依托技術和場景提供綜合化、便捷的金融服務,放大範圍經濟和規模經濟效應,發揮推進金融創新、推動金融市場發展和服務普惠金融等方面的價值。
針對大科技金融下一步的監管,爲進一步促進中國大科技金融業務的良性、健康、可持續發展,正确認識大科技金融業務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應當明确大科技金融監管的總體目标和基本原則,構建金融科技監管的長效機制,重視規劃引領,明确監管需求,健全制度保障,鼓勵行業自律,實現鼓勵金融創新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平衡目标。一是要落實《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支持大科技的健康發展。二是要構建大科技金融業務的長效監管機制,增強監管的前瞻性和包容性。三是要加強金融業綜合統計和數據共享工作,搭建大科技金融監管基礎設施。四是要借助大科技公司的技術能力,提升金融監管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五是要鼓勵并規範大科技公司與傳統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實現融合發展。六是要支持大科技金融率先進入“監管沙箱”試點,起到帶動和示範作用。
《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0)》作爲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報告,秉承“記載事實”、“客觀評論”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理念,系統、全面、集中、持續地反映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發展和改革曆程,爲金融機構經營決策提供參考,爲金融理論工作者提供素材,爲金融監管當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0)》主要由“總報告”、“分報告”和“專題研究”三部分組成。“總報告”爲兩篇:第一篇爲“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發展與監管”,在對大科技公司金融業務所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形成一個關于大科技公司進入金融領域的研究框架,并提出一些核心觀點,爲今後的深入研究和監管機構的政策制定做出鋪墊。第二篇爲“中國金融監管:2019年重大事件評述及2020年展望”,對2019年度中國金融監管發生的重大事件進行系統總結、分析和評論,并對2020年中國金融監管發展态勢進行預測。“分報告”爲分行業的監管年度報告,具體剖析了2019年度中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以及外彙領域監管的年度進展,呈現給讀者一幅中國金融監管全景路線圖。“專題研究”部分是對當前金融監管領域重大問題的深度分析,主要涉及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銀行業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制度、證券信息犯罪、保險消費風險及應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P2P轉型助貸、網絡互助、數字貨币、金融機構洗錢風險、金融科技監管等方面。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