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貸履約案例分析
内保外貸履約案例分析
來源:貿金圈聯盟
(一)案例描述
境内企業A的香港子公司Aa,于2013年12月與境外企業簽訂兩筆鐵礦粉購買合同,合同金額分别爲20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2014年4月底,境内企業A在境内銀行B存入2億元人民币保證金後,向境内銀行B申請,爲其香港子公司Aa提供融資性擔保,由境内銀行B的香港分行發放美元貸款,用于支付鐵礦粉的款項。據此,境内銀行B于2014年5月15日開具兩份融資性保函,被擔保人爲香港子公司Aa,受益人爲境内銀行B的香港分行,金額均爲人民币1億元,兩份保函到期日都爲2015年5月15日。2015年1月15日,境内企業A申請提前履約,境内銀行B直接以境内企業A的名義将其保證金對外支付,用于融資性保函的提前履約。
(二)案例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自2001年境内銀行叙做第一筆業務以來,内保外貸就是我國企業“走出去”獲得境外融資的重要途徑之一。2014年5月,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彙發〔2014〕29号,以下簡稱“29号文”),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規範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爲,改進内保外貸外彙管理方式,完善相關政策法規,有效促進内保外貸業務發展。但在内保外貸業務發展過程中,也有部分銀行和企業利用内保外貸履約進行違規操作,以達到資金非法流出或違規套利等目的。
1、存在提前履約傾向
根據銀行提供的反擔保保證金賬戶開立資料,境内企業A于2014年4月28日和4月30日在境内銀行B開立兩個保證金賬戶,分别存入人民币保證金1億元,期限均爲1年,到期日分别爲2015年4月28日和4月30日。境内銀行B出具的兩份保函,到期日爲2015年5月15日。保證金賬戶的到期日不能覆蓋保函的有效期,境内企業A在申請開立保函時,即具有提前履約的事實傾向。
境内銀行在開展這筆業務時,違反了“29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條:“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确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
2、保函履約條件不充分
根據境内銀行留存履約業務資料顯示,2015年1月15日,境内企業出具保函提前履約申請,申請書大概内容爲:由于被擔保人向受益人申請提前還款,受益人提出履約保證責任,故境内企業申請以保證金履行擔保責任。境内銀行據此以境内企業的保證金辦理提前履約。
顯然,本案例履約理由明顯不充分:一是被擔保人向受益人申請提前還款,但受益人在并未核實被擔保人是否确實不具備還款條件的情況下,即向境内銀行提出履約保證責任;二是境内銀行也未核實被擔保人是否無法正常還款,而是境内企業一經申請即彙出履約資金;三是境内企業率先提出履約申請,不符合常理,正常程序應是境内銀行先承擔擔保責任,随後再由境内銀行向境内企業追索。
上述種種不正常情況,顯示出履約似乎是多方提前商量的結果。
3、境外貸款資金流向不明
境内銀行B的保函審批通知書顯示,保函用途爲購買鐵礦粉,保函的受益人爲境内銀行B的香港分行。根據所附購貨合同,香港子公司Aa于2013年12月分别與兩家公司簽訂了鐵礦粉購買合同,金額分别爲20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相關發票分别于2014年2月17日和3月15日取得。
據境内銀行B反饋,香港子公司Aa向境内銀行B的香港分行貸款支付了鐵礦粉價款,但境内銀行B留存的資料中,并未見到香港子公司Aa的貸款合同及付款憑證,不能确保境外貸款的真實流向。
境内銀行違反了“29号文”附件1第十二條:“擔保人辦理内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并以适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4、内保外貸履約順序問題
根據正常的擔保履約程序,擔保方作爲債務合同的第二付款人,應在認真核實第一付款人(債務人)确實不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時,才由其履行還款責任,然後再向第一付款人、反擔保人追償。“29号文”附件2中雖然提到:“銀行發生内保外貸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于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彙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彙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反擔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項”。但并不意味着擔保方可以在不核實債務人是否具備履約能力的情況下,直接以反擔保方的名義将保證金彙出。
國家外彙管理局2017年初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彙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彙發〔2017〕3号),明确了“銀行發生内保外貸擔保履約的,相關結售彙納入銀行自身結售彙管理”,即銀行發生内保外貸履約,應先用自有資金對外支付,再向申請人追償。
5、内保外貸履約時存在币種交叉
本案例中,境内銀行B的香港分行向債務人發放美元貸款,但在實際擔保履約時,境内銀行B直接将反擔保機構的人民币保證金全額對外支付,存在币種交叉不匹配問題。
實際上,在當前内保外貸業務中,不少業務都是境外擔保标的爲美元等外币債務,而境内質押或反擔保資金爲人民币。這種币種錯配的安排,即資産本币化、負債外币化,在人民币升值過程中,确實能賺取一定的彙率收益,但人民币貶值時,風險就立刻暴露出來。
近兩年内保外貸履約案例的增長,與彙率的波動就存在一定的關系。
案例二 内保外貸頻繁履約
(一)案例描述
境内企業A爲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企業,2013年11月該企業以8000萬元人民币作質押,向境内銀行Z申請,爲其境外上市公司Aa境外融資開具保函,保函金額爲8000萬元人民币,境内資金質押期限1年。2014年11月,境内企業A以境外上市公司Aa資金周轉不暢爲由,辦理了履約支付手續。
在2014年10月,即上筆保函履約前一個月,境内企業A又分别以1.5億元人民币和9000萬元人民币做質押擔保,向境内銀行C申請,同樣爲其境外上市公司Aa境外融資開具保函,保函金額分别爲1.5億元人民币和9000萬元人民币,期限分别爲9個月和10個月。據反饋,境外上市公司Aa境外融資均用于償還其在境外銀行到期的外彙貸款。2015年6月和7月,境内企業A又以其境外上市公司Aa資金緊張爲由,先後對外履約支付了1.5億元人民币和9000萬元人民币。
(二)案例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1、企業利用内保外貸履約進行财務運作
2010年至2013年期間,出于對境内人民币升值的預期,境内企業A将境外融資資金約1.5億美元,通過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的方式調入境内使用。在這期間人民币對美元的彙率總體上呈單邊升值走勢。從2014年開始,人民币兌美元彙率呈現雙向波動,境内企業A認爲難以把握未來彙率趨勢,且其前期境外融資到期,在賺取人民币彙率升值的收益後,通過對外擔保履約的方式将資金彙出,以獲取财務收益的最大化。
2、内保外貸履約彙出資金程序相對簡便
爲償還境外銀行融資,境内企業A在2013年至2015年先後通過減資的方式向境外彙出5000萬美元。但是,境内企業A認爲減資彙出所涉管理部門較多,程序相對複雜,如需經商務部門批複、稅務局出具完稅證明等程序後,才可去銀行辦理減資購付彙,減資後還需經事務所出具減資報告,經工商局變更相關注冊資本等相關信息。
而根據“29号文”,通過内保外貸履約彙出資金程序相對簡便,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直接辦理購彙或支付手續,并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彙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因此,企業認爲利用該方式實現跨境資金調度更加便捷。
3、企業存在規避非銀行機構内保外貸履約相關限制的嫌疑
“29号文”在内保外貸履約時,按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分管理,而非銀行機構管理相對較嚴。根據“29号文”:“非銀行機構發生内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内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因債務人破産、清算等原因導緻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彙局批準,擔保人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内保外貸合同”。而銀行發生内保外貸履約,再次辦理内保外貸業務則無相關限制。
本案中企業接二連三形成内保外貸履約,且在第一筆履約前一個月,在其他銀行再次辦理兩筆内保外貸業務,最終也形成履約,不排除企業爲規避非銀行機構履約限制,主動選擇銀行出具保函的可能性。
4、境内外銀行基于所謂的無風險業務考量,主客觀均有放松管理的動機
境内銀行應境内企業申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時,一般要求境内企業提供反擔保,将保函等額資金質押在境内銀行,因此境内銀行認爲業務既無風險,又有收益,主客觀上存在放松對境内外企業相關背景、貸款用途等進行審核的可能。
境外銀行則因爲存在境内銀行的商業擔保信用,也可能放松相關管理。但實際上,内保外貸履約不僅将境外企業違約風險轉移至境内企業,更可能轉嫁給境内銀行。
本案例中境内企業雖然在境内銀行存了保證金,境内銀行認爲不存在風險,但境内企業在境内其他銀行仍有未結清的15億元人民币貸款,仍存在大量的境内融資業務,實質上保證金仍來源于境内其他銀行。事實上,境内銀行整體的資金、業務是相互交叉的,本案中的境内擔保銀行,很可能爲其他企業提供了貸款,用做其他企業在他行開展内保外貸業務的資金質押。如果内保外貸大規模履約,境内銀行整體都将面臨一定風險沖擊。
銀行防範建議
上述兩個案例中,企業提前履約或頻繁履約的根本目的在于套利。通過利用銀行信用構造通道,便利境内外資金利用價格差或彙率變動賺取收益,無形中給跨境資金流動帶來不安定因素。因此,銀行應疏堵結合,在積極支持正常内保外貸業務開展的同時強化監管,對利用内保外貸業務進行違規套利的行爲和主體進行嚴厲打擊,切實防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
(一)進一步強化對内保外貸業務的監管
一是加大對内保外貸業務的非現場核查力度。通過建立非現場核查、現場約談和風險提示等一系列工作機制,全面加強對内保外貸業務的管理,做到事前排查業務是否合規、事中跟蹤監測風險和事後打擊違規履約,将違規資金通過内保外貸進行跨境流動的通道徹底堵死。
二是對擔保人爲銀行的,認真核查其向外彙局報送的内保外貸業務數據,強化銀行報送内保外貸數據質量的核查;對擔保人爲非銀行機構的,在其到外彙局辦理内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時,對書面申請報告、擔保合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等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如對相關材料存在疑問,應依規要求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
三是加強對重點企業内保外貸業務的監管。包括:内保外貸存量規模較大的企業、新增大額内保外貸業務的企業、内保外貸提前或多次發生履約的企業、近三年來發生過内保外貸履約的企業。
(二)加強内保外貸業務的内控内管
一是銀行應修訂完善相關内控制度,完善業務辦理操作規程,并根據政策變化及時進行相應調整,把監管部門的内保外貸政策真正嵌入到銀行的内控内管中,杜絕“重資金風險、輕合規風險”,“重質押、輕還款”等問題。
二是銀行應按照現行外彙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展業三原則”,強化内保外貸業務的合規性審核。無論客戶是否存在足額保證金等反擔保措施,均應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在事前、事中和事後各個環節開展盡職審查,不僅要關注表面合規性,更要注重實質合規性。
三建立境内外銀行聯動機制,加強對境外債務人的審核。相對而言,境外銀行對境外債務人更了解,具備條件對境外債務人的交易背景、銀行賬戶、商業信譽、資金用途和經營情況進行詳細審查。境内銀行應與境外銀行密切聯系,協調配合,彌補境内銀行對境外債務人情況不了解的短闆。
四是爲避免币種錯配導緻的資金敞口風險,銀行要時刻關注反擔保資金和境外擔保标的币種不匹配問題,提前做好風險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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