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合同風險防控與審查
銀團貸款合同風險防控與審查
來源:大篆律師事務所
銀團貸款服務對象多爲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銀團貸款的風險實質仍然是信用風險,但由于貸款金額大、時間周期長及成員複雜等銀團所獨有的特點,在包銷、參與行和貸後管理的風險應當特别關注。筆者結合高速公路建設中的銀團貸款合同風險防控與審查實務經驗,簡要梳理分享。
一、銀團貸款的概念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于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貸款或授信業務。
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爲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爲,并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爲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内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二、銀團貸款糾紛案件特點
得益于近年來國家大力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銀團貸款市場發展迅速,但作爲一種風險高、數額大、專業性強的資金借貸方式,随之而來的法律風險上升也日益凸顯。
銀團貸款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包括:
1銀團貸款糾紛案件當事人多。
由于銀團貸款借款金額巨大且借款期限較長,爲降低銀行風險,銀團牽頭行會要求借款人盡可能提供多的增信财産和擔保主體,并且辦理各項增信手續。通常情況下,銀團貸款當事人不僅包括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銀團牽頭行、代理行及參加行。而且,銀團貸款還會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财務顧問公司等中介機構參與其中。由此可見,一旦發生銀團貸款糾紛的話,往往案件當事人會非常多。
2銀團貸款糾紛案件合同文件多。
從銀團貸款分爲籌組階段和叙做階段會形成一系列文件。具體如下:一是,籌組階段形成的前端文件,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委托書、銀團貸款委托書複函、銀團貸款費用函、貸款條件清單、保密承諾函、銀團貸款承諾函、銀團貸款邀請函及信息備忘錄等文件;二是,叙做階段形成的貸款文件,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合同、保證合同、質押合同及質押合同等文件。除上述文件隻是銀團貸款中最基本的文件資料,在重大銀團貸款交易中,各方形成的文件将會更多。
3銀團貸款糾紛案件争議問題多。
雖然銀團貸款法律關系與一般金融貸款合同關系無異,但因是兩家以上銀行作爲貸款人有特殊性,同時由于貸款金額大和貸款期限長,銀團貸款糾紛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對訴訟主體、銀團費用、違約責任、擔保責任、訴訟管轄等問題都會産生争議。
三、銀團貸款合同特有風險及審查要點
銀團貸款合同本質上屬于借款合同中的信貸合同一類(另一類系民間借款合同)。我國目前對于借款合同(信貸合同)關系作出規定的條文主要集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另一方面,專門針對銀團貸款制定的《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已于2012年失效,目前相關規範僅有銀監會的部門規範性文件《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及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規範。上述規範更多的是公法性質,主要規制銀團貸款活動中貸款人即商業銀行的行爲,并不能全面地調整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私法關系,即便是帶有私法性質的《合同法》,亦難以覆蓋窮盡實踐中所有可能出現的所有情況。因此,爲避免在相關商業活動實踐中出現不必要的紛争,對銀團貸款合同可能存在風險的研究和審核不論是對于貸款人還是借款人均必不可少。在草拟或審核銀團貸款合同時,建議參考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3.0版)。
除一般借款合同中常見的普遍性風險外,銀團貸款合同基于其特殊性,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風險。本文選取五種較爲典型的風險進行說明。
1貸款人主體資質以及銀團各參與人地位的确定。
由于銀團貸款合同牽涉多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審查銀團組成情況、各貸款人資質;同時應确定代理行或牽頭行,由此可在一定程度避免後續出現訴訟主體不适格的情況。
2收費項目審查。
審查合同項下收費項目是否合法合規。根據《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團貸款中間業務收費行爲自律公約》等文件,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在貸款利息之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約定安排費、代理費、參加費、承銷費或其他咨詢服務費用,該部分費用不得沖抵貸款本金或利息。
3違約條款審查。
在審查違約情形的全面性以及違約責任的明确性、是否約定罰息的計算方式之外,還應關注交叉違約條款,該條款是銀團貸款合同中比較典型的特有條款。在交叉違約條款中通常約定借款人凡對其他債權人違約的,也将構成對本貸款人的違約。這是重要的預期違約處理手段,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損害借款人利益。因此在拟訂合同時借款人可通過對交叉違約條款下債務性質、債務數額的約定來限制交叉違約條款的随意原因,保持債權債務關系的平衡。
4争議解決方式及管轄條款審查。
應确定仲裁或訴訟作爲争議解決方式。若選擇管轄法院爲貸款人所在地,應明确該貸款人爲代理行或牽頭行,或以具體貸款人名稱确定所在地,由此可避免管轄權異議等問題。
5借款人對于銀團會議決議的知情權。
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并未明确要求銀團會議決議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通知借款人(《銀團貸款業務指引》僅規定在追究借款人特定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銀團成員召開銀團會議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對于大部分銀團會議決議借款人通常并不知曉(雖然銀團會議更多的是協調銀團内部各成員的關系和工作)。爲保障借款人在銀團會議決議涉及到借款人權利義務時享有合理知情權,可在合同中作出相關約定,比如“如銀團會議決議與借款人在相關融資文件項下的權利、義務有關,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或提交一份有效銀團會議決議原件”。
除上述五點之外,在審查銀團貸款合同時,一般借款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風險亦應引起注意,例如陳述與保證(是否存在違約風險)、提款先決條件(首次提款先決條件與每次提款先決條件)、貸款用途(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還款方式(本金、利息歸還順序是否清晰,貸款利率和罰息利率是否區分,利率是否合法,還款期限是否确定,是否約定主動/強制提前還款的情形)、債權轉讓(轉讓額度及轉讓對象限制)、擔保/保證合同等從合同(擔保、保證行爲的形式、種類、期限是否合法有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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