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費廷,迅猛發展的貿易融資業務
福費廷,迅猛發展的貿易融資業務
來源 :貿易金融圈
一、福費廷業務簡介
福費廷業務 (FORFAITlNG) 是一種與出口貿易密切相關的貿易融資業務 , 是國際化大銀行長期以來叙做的基本貿易融資品種之一。
廣義上的福費廷是指銀行或其他機構無追索權地從債權人(出口商)那裏入由于商品或勞務的出口而産生的應收賬款(或稱未到期債權)。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債權是以彙票或本票的形式體現的。除非債務人 (進口商) 信譽卓著, 通常這些彙票或本票是要經過銀行保付或擔保的。叙做福費廷業務,出口商放棄對所出售債權的一切權益;而叙做福費廷的銀行也必須放棄對出口商所支付款項的追索權 , 隻要出口商所出售的債權是合格有效的。
狹義上的福費廷是指叙做福費廷業務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無追索權地買斷開證行已承兌的彙票或己承付的單據的業務,以及在托收業務項下買斷經債務人的銀行保付的己承兌彙票的業務。
實際上從筆數和金額來的,狹義上的福費廷業務已占全部福費廷業務的大多數。其他的福費廷業務 , 例如無追索權地買斷由非銀行機構承兌或保付的彙票或本票的業務 , 因其風險考慮因素以及操作方式有較大不同 , 但其基本原是相同的。
長期以來,出口貼現是中國各家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主要貿易融資服務之一。然而 , 銀行提供的這種傳統的出口貼現業務是對出口企業保留追索權的,即當貼現銀行未能按期從國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處收到應收款項時 , 将向出口企業追讨貼現款項本息。
相比之下 , 福費廷業務中由于銀行對出口企業支付的貼現款項沒有追索權(當然前提是企業出讓的是合格有效的債權), 銀行完全承擔了與該筆債權有關的商業信用風險、國家風險、彙率風險等所有收彙風險。福費廷業務給出口企業帶來的其他好處包括:
獲得的銀行融資無須占用授信額度 , 企業可以将節省下的授信額度用于其他資金需求;銀行貼現款項在企業資産負債表上直接體現爲現金收入 , 減少銀行貸款和應收賬款的金額 , 改善資産負債比率;銀行提供福費廷融資主要關注承兌/承付/保付銀行的信譽 , 無須特别審查出口企業的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與流動資金貸款等相比 , 手續快捷方便得多;出口企業不再承擔資産管理和應收賬款回收的工作及費用 , 從而節約财務管理費用。
二、福費廷業務的基本作法
下面以遠期承兌信用證項下彙票買斷業務爲例 , 簡要介紹福費廷業務的叙做過程:
出口商與進口商達成以遠期承兌信用證爲結算方式的進出口合同 , 出口商收到信用證。
出口商向其銀行(出口商銀行)申請叙做福費廷業務。出口商銀行對開證行資信和具體貿易背景進行審查後向出口商提出報價條件 (确定融資利率和其他手續費)。出口商接受後與出口商銀行簽署福費廷業務協議。
出口商發運貨物 , 向出口商銀行提交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出口商銀行審單無誤後向開證行寄單。
開證行承兌信用證項下遠期彙票并向出口商銀行發出承兌通知。
出口商銀行在扣除貼現息和有關費用後将未到期彙票款項淨額無追索權地支付給出口商。
彙票到期時 , 出口商銀行向承兌銀行索要款項。如承兌銀行遲付款或不付款 , 出口商銀行自行承擔有關損失。
前面提到 , 福費廷業務項下銀行對出口商放棄追索權的前提條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債權是合法有效的。因此 , 銀行通常在與出口商簽訂的福費廷業務協議中約定 , 如因法院止付令、凍結令等司法命令而使該行未能按期收到債務人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的付款 , 或有證據表明出口商出售給該行的不是源于正當交易的有效票據或債權肘 , 銀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
三、福費廷業務項下債權的轉讓
銀行辦理福費廷業務 , 既可将買斷的債權保留至到期曰向債務人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要求付款 , 也可根據國家風險、承兌/承付/保付銀行的資信狀況及融資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政策等 ,在買斷債權的同時或在持有一段時間後 , 将未到期的債權轉賣給其它金融機構 , 或通過風險參與 (Risk Participation) 的形式 (分爲融資性風險參與和非融資性風險參與兩種) 将有關風險出讓給其它金融機構。
在轉賣未到期債權時 , 買入銀行和賣出銀行通常分别将轉賣事實告知債務人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買入銀行向賣出銀行無追索權地全額支付貼現款項并在債權到期時向債務人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索款。
與福費廷轉賣不同的是 , 風險參與的份額可爲債權金額的 0% 至 100%,參與風險的銀行不直接與債務人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打交道 , 凡事均由出讓風險的銀行出面 , 風險參與事宜也無需通知債務人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
融資性風險參與 (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參與風險的銀行即時将其參與份額的貼現款項支付給出讓風險的銀行 , 出讓風險的銀行在債權到期收回款項後支付給參與風險的銀行其應得份額。如債權到期後債務人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不付款 , 參與風險的銀行對出讓風險的銀行無追索權。
非融資性風險參與 (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參與風險的銀行在債權到期前并不實際向出讓風險的銀行支付任何貼現款項 , 而是在債權到期後如債務人或承兌/承付/保付銀行不付款 , 參與風險的銀行将向出讓風險的銀行支付其參與份額的債權款項。因此 , 非融資性風險參與類似于提供一種付款擔保。
在福費廷業務項下的債權轉讓業務中 , 出讓銀行與受讓銀行/風險參與銀行之間事先通常會簽署業務協議 , 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出讓銀行必須保證其出讓的債權是正當有效的 , 相應的擔保 (例如保付銀行的保證) 也是有效的。否則受讓銀行/風險參與銀行将有權向出讓銀行行使追索權。
福費廷項下的債權轉讓業務在一些國際化銀行間較爲普遍 , 已經形成了一個非常活躍的福費廷業務二級市場。這些銀行通過在福費廷業務二級市場上的運作 , 調整自身對特定國家、特定債務人 (包括承兌/承付/保付銀行) 承擔的風險頭寸 , 并從中通過低買高賣獲得利差及手續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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