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真的萬無一失嗎?
信用證結算真的萬無一失嗎?
來源:律回網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作爲國際貿易當事人間的結算手段之一,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占據着重要地位。
理論上說,信用證是一種高效安全的國際支付結算手段,但其仍存在不容忽視的風險,交易各方均應當認真看待。看看信用證産生的風險及相應的應對辦法。
信用證的兩大基本原則
獨立抽象性和嚴格相符是信用證的兩個基本原則。信用證下各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的确定,銀行對相符交單或單據不符點的認定,都以這兩個原則爲基礎。因此賣方若想要順利獲得銀行的議付款就勢必需要掌握這兩個原則,規避可能的風險。
(一)獨立抽象性原則概括起來可分爲三項内容:
(1)銀行信用獨立于商業信用。即:
信用證獨立于買賣雙方的貿易基礎合同之外,任何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索賠、争議均不得影響信用證下的付款。
銀行對于單據相符與否的判斷是獨立、客觀、中立的,比如:銀行認爲構成不符點,但開證申請人願意接受不符點,銀行此時也有權拒付;反之亦然。
(2)單據獨立于貨物。
這裏指的是銀行隻審核單據,不負責貨物及其他事務的處理。舉個簡單的例子:隻要銀行審單認爲單證相符,即使最終貨物出現了損失,其也無法拒絕向受益人(即出口方)付款。
(3)銀行獨立的付款義務。
即銀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是獨立的,不受與開證人(進口方)其他債務關系的約束。如:進口方在本行有一筆欠款逾期未還,此時進口方因經營不善而面臨破産重組,銀行不能因爲該債務關系而拒絕履行其開立的信用證下的付款義務。
(二)嚴格相符原則
則是要求單據嚴格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條件和條款,但嚴格相符并不意味着單據和信用證之間必須符合“鏡像原則”,即并不要求單據不存在任何錯誤。因此,開證銀行在判斷單據是否嚴格符合信用證要求時,具有一定的裁量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了嚴格相符的标準,即: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緻,但并不導緻相互之間産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爲不符點。
兩大原則本身是爲了維持受益人和開證銀行之間平衡,但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當開證銀行發現信用證申請人資不抵債時,按照獨立抽象原則,銀行仍須履行付款義務,此時,一些銀行可能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考量,會進行更爲嚴格的單證審核,一旦發現不符點,即使信用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信用證開證銀行也可能拒絕接受不符點并拒絕向受益人付款。
出口方面臨的信用證風險
(一)開證行信譽風險
既然信用證是基于銀行信用二開具的獨立付款憑證,那銀行信譽便是再重要不過的一件事了。在使用信用證交易的過程中,銀行對于交易結算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旦銀行的資信度較低,就可能會導緻收彙風險。因此應警惕開證銀行的信譽風險。
(二)來自信用證條款問題的風險
信用證條款的風險主要來自于軟條款。簡單來說,信用證“軟條款”指信用證所包含的模棱兩可的條款或受益人不可能實現的條款或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他人(如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第三人)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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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軟條款實質是進口方給出口方挖的一個陷阱,存在較大的風險。開證申請人可以通過設置軟條款掌控交易的主動權,是否付款完全根據買方的意願,使出口方處于被動的狀态。一旦出口方不慎接受了軟條款,幾乎沒有拿到貨款的可能性。
(三)單證不相符的風險
實際交易中,出口方有時會因爲業務員缺乏信心和責任心,操作經驗不足導緻不嚴格審核信用證,極易出現纰漏:可能是接受了軟條款,可能是審證不嚴而導緻所繕制的提單等單據與信用證不符,最終開證行拒絕付款。
(一)選擇資信良好的開證行
開證行資信狀況是出口企業首要考慮的因素。出口企業應該在訂立合同時對開證行進行限定,以降低銀行信用風險。一般來說,國際性商業銀行專業能力強,注重自身信譽,可以考慮作爲開證行的首選。
如果進口方隻能在一些小銀行開證出,那出口方可以對開證行與進口方展開資信調查。建議尋找一些口碑較好的獨立的調研機構,對開證行和保兌行的信譽和資信的狀況進行深入調查。調研結構重點調查開證行和進口方的資金實力、财務狀況、信用等級等等。
(二)選擇合适信用證類型
出口企業應當結合買賣雙方的需求及合同貨物的特征,選擇适當的信用證類型。
(1)出口企業注重自身交單的便利性,那麽可以考慮可議付信用證,就近指定議付行。
(2)如果買方有融資的需要,或者貨物的生産周期較長,那麽可以考慮遠期信用證,分期交單付款,但要盡量壓縮尾款的比例,以降低貨款回收的風險。
(三)仔細、認真地審查信用證
出口方收到信用證後,必須認真審查和推敲,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開證行與進口方修訂條款。在審查時注意兩點:一是審查過程要逐字逐句、全面細緻。二是審查信用證中是否存在“軟條款”。
實踐中,很多出口企業對信用證的審查依賴于通知行,但應當注意,通知行僅對信用證條款進行表面審查,沒有實質性審查的義務。因此一定要自己審查一遍,切不可輕易接受對方發來的信用證。
(四)繕制單據盡量保持與信用證完全一緻
實踐中對不符點的争議層出不窮,這是因爲不同銀行對“嚴格相符原則”的理解存在差異,造成審單标準和尺度不一。因此,爲最大限度降低不符點出現的可能性,無論是出口企業自行制作的彙票、商業發票、裝箱單、受益人證明,還是第三方出具的原産地證書、品質證書(應當提前與第三方溝通信用證對該單據形式、内容上的要求),所有單證都應盡量與信用證保持完全的一一對應關系,不要擅自改動、調整或演繹單據内容。
(五)加強對業務員的風險防控培訓
業務員通常是接觸信用證的第一個人員,增加對于員工的審證能力的培訓将有助于提升其抗風險的意識,從第一道關卡做起,遠遠比事後救濟來的更實際。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是一把雙刃劍,因此作爲參與方要提高警惕,認真防範其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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