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函中獨立擔保與連帶擔保條款争議的判例研究
關于保函中獨立擔保與連帶擔保條款争議的判例研究
來源:i國結
一、案例摘要
(一)北海公司案
上海北海船務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海事擔保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北海公司案”),武漢海事法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庭審中,各方就涉案保函是獨立保函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産生争議。2011年9月29日,上海北海船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海公司”)委托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熔盛公司”)簽訂造船合同,北海公司委托熔盛公司建造一艘75000載重噸原油輪,并就船型和建造數量、建造依據和準則、價格、付款、交船等作出約定。
2012年11月1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向北海公司開立了保函編号爲XXX的《預付款保函》,主要内容爲:“1、鑒于北海公司已與熔盛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簽訂造船合同,并同意根據造船合同在交船前分期付款,我行現應熔盛公司要求,在此不可撤銷的承諾:對于北海船務公司在船舶交付前根據造船合同向熔盛公司支付的造船合同價款,即第一期進度款23556050元、第二期進度款……共計141025500元,如果其中全部或部分進度款根據造船合同規定應由熔盛公司歸還北海船務公司時,我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将向北海公司支付上述規定的進度款。2、我行在此保證,我行将于收到北海公司要求退款的書面請求後十個工作日内向北海公司支付原本應由熔盛公司歸還的北海公司已支付的款項及其按年零利率6%計自熔盛公司實際收到北海公司的各期進度款之日起至貴公司實際收到熔盛公司全部退款之日止的利息。北海公司要求退款的書面請求必須附加貴公司要求返還的款項及其利息的計算、關于熔盛公司根據造船合同條款應當退還如上計算的款項且退款期的說明、收款銀行賬戶、賬号”
2012年11月15日,光大銀行向北海公司出具《保函生效證明》。北海公司陸續向熔盛公司支付造船合同項下第1期、第2期預付款。
2014年4月15日,因建造進度滞後,船舶建造質量存在缺陷等原因,北海公司向熔盛公司發出“索款函”郵件,要求熔盛公司退還北海公司已支付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熔盛公司未退還。
2014年5月15日,北海公司向光大銀行發出索款函,要求光大銀行支付原本應由熔盛公司歸還的預付款,及其按照年利率6%計自熔盛公司歸還的已支付的款項。此後,因熔盛公司、光大銀行均未向北海公司退還預付款及利息,北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高金公司案
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海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星海支行)、大連德享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享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上訴案(以下簡稱“大連高金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庭審争議焦點之一爲涉案保函是否爲獨立保函。經審理查明:
借款人德享公司與貸款人高金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德享公司從高金公司處借款2000萬元,期限從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4月3日,德享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利息和本金。德享公司提供《銀行保函》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當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利息時,高金公司有權要求擔保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應德享公司要求,工行星海支行爲高金公司出具編号001《銀行保函》,載明:工行星海支行茲開立以高金公司爲唯一受益人,總金額爲人民币2000萬元整的不可撤銷保函。保函項下的責任是“如德享公司出現違約事項,工行星海支行在收到高金公司書面索償通知後的7個法定工作日内即向高金公司無條件支付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币2000萬元的任何款項。以上擔保責任爲連帶責任擔保。該保函從2010年1月4日開始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該保函到期自動失效”
德享公司又與高金公司簽訂編号爲XXX《借款合同》,約定:德享公司向高金公司借款1500萬元,期限從2010年2月5日至2010年5月4日。
德享公司提供編号爲002《銀行保函》,載明:工行星海支行茲開立以高金公司爲唯一受益人,總金額爲人民币1500萬元整的不可撤銷保函。該保函從2010年2月5日開始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同001号《銀行保函》一緻。
2012年12月24日,高金公司以特快專遞方式向工行星海支行發出《催告函》,載明“向我司出具了一份承擔連帶責任的銀行保函”。
二、處理條款争議的基本思路
兩個案例均出現了保函條款表述模糊的情形,既有收到索償通知後付款的條款,又有規定連帶保證責任的條款。要從語義模糊的保函文本中判定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筆者認爲應當遵循合同解釋的整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利解釋原則,根據獨立保函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别,分析涉案保函的法律關系。
(一)合同解釋的整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利解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42條、第466條的規定,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條款理解有争議的,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确定意思表示的含義。上述條款确定了我國合同解釋的整體解釋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整體解釋原則,又稱體系解釋原則,是将合同的各個部分看作是一個完整統一的整體,通過對整體中各個部分作用的分析,判斷條款中所包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應善意不欺、恪守承諾。
《民法典》第498條确定了合同解釋的不利解釋原則,即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考慮格式條款是有特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其服從性和不可協商性有可能使對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使得格式條款存在整體上容易出現有利于提供者而不利于相對方的情況,因而使相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爲平等保護合同各方當事人權益,在各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産生争議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依照整體解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利解釋原則,人民法院判定涉案保函的性質,不是片面地通過某一條款或部分内容判定其是否爲獨立保函,而是從合同整體出發,結合相關條款,整體考量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引導各方當事人遵守承諾。同時,保函作爲格式合同,當保函條款出現兩種以上解釋時,法院會作出不利于擔保人的解釋。
(二)獨立保函與連帶責任保證在實務當中的主要區别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獨立保函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定義,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爲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内付款的承諾。
依據《民法典》第681條、第682條和第686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結合以上定義,獨立保函與連帶責任保證的主要區别在效力、承擔責任範圍以及承擔責任的條件三個方面。首先,兩者效力不同。獨立保函一經開立即生效(獨立保函載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其效力與基礎交易合同效力無關,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或基礎交易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連帶擔保責任合同無效;其次,兩者承擔責任範圍不同,獨立保函項下擔保人責任範圍以保函條款記載爲準,連帶責任保證範圍以主合同确定的債權範圍爲限,其效力和責任範圍要根據主合同(如基礎貿易合同)的效力和責任範圍确定;最後,兩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不同,獨立保函的擔保人承擔責任以受益人依據獨立保函條款提交的單據表面相符爲條件,連帶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以主合同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合同違約等存在确須履行的債務爲前提。
三、案例評析
遵循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根據獨立保函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區别,我們來逐一分析案例的涉案保函性質。
(一)北海公司案中涉案保函應認定爲獨立保函
涉案保函條款存在意思表示不一緻的情形,光大銀行一方面表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條款爲“我行現應熔盛公司要求,在此不可撤銷的承諾:對于北海船務公司在船舶交付前根據造船合同向熔盛公司支付的造船合同價款,……共計141025500元,如果其中全部或部分進度款根據造船合同規定應由熔盛公司歸還北海船務公司時,我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另一方面又承諾收到索賠單據後付款,條款爲“我行将于收到北海船務公司要求退款的書面請求後十個工作日内向北海船務公司支付原本應由熔盛公司歸還的貴公司已支付的款項……”。
盡管兩處條款相互矛盾,但涉案保函應當認定爲獨立保函。依據整體解釋原則,不能僅依據保函有連帶保證責任的條款就判定保函不構成獨立保函,應當從保函整體看責任承擔的條款。根據案件事實,光大銀行已明确表示收到北海公司要求退款的書面請求後支付款項,并對北海公司提交的書面資料作了詳細說明和羅列,可以認爲,隻要北海公司提交的書面退款請求滿足保函中羅列的相關條件,光大銀行就應當承擔付款責任,其付款責任并不以基礎交易情況作爲條件,因此 ,光大銀行已經作出了見索即付的意思表示,從獨立保函承擔責任的條件看,上述表述完全符合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的特征。
即便認爲上述條款仍存争議,光大銀行作爲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知曉其作出獨立保函的意思表示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表述相矛盾,造成北海公司與光大銀行理解不一緻,依據不利解釋原則,法院也應當作出不利于光大銀行的合同解釋,判令涉案保函爲獨立保函。
(二)高金公司案中保函應認定爲連帶責任保證
高金公司案中工商銀行涉案保函的條款爲“如德享公司出現違約事項,在收到高金公司書面索償通知後的7個法定工作日内即向高金公司無條件支付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币2000萬元的任何款項。以上擔保責任爲連帶責任擔保。”
在該保函條款中,沒有對索償單據應顯示的具體内容作出規定,同時對于保函中的“德享公司出現違約事項”這一付款條件沒有準确定義,未明确究竟是實際發生了“德享公司出現違約事項”這一具體情況時,工商銀行收到索賠書後無條件付款,還是在工商銀行收到了載明“德享公司出現違約事項”的索償通知後無條件付款;且在高金公司向工行星海支行發出的《催告函》中也載明“向我司出具了一份承擔連帶責任的銀行保函”。
連帶責任保證合同與獨立保函的區别之一在于銀行承擔責任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履行債務的前提是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獨立保函以收到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單據作爲付款條件。該保函盡管在付款條件的表述上語義模糊,但保函自身存在保函爲連帶責任保函的表述,且受益人在索賠時也作出了保函爲連帶責任保函的相關表述。遵循合同整體解釋原則,涉案保函應理解爲連帶責任保證合同。
四、建議與思考
銀行保函關于見索即付和連帶責任保證的條款設置應當清晰明确無歧義,尤其應當避免條款語義模糊的情況發生。保函各方因條款理解争議發生訴訟糾紛時,保函項下的銀行責任會被法院适用合同解釋原則調整,保函業務的潛在風險增加。綜合以上的案例分析,筆者認爲對銀行保函實務工作有以下建議:
(一)充分了解保函申請人的業務需求并揭示風險
獨立保函和非獨立保函的主要區别在效力、承擔責任範圍以及承擔責任的條件三個方面,銀行辦理保函業務的過程中,應當與申請人充分溝通實際的業務需求,詳細解釋獨立保函和非獨立保函的主要區别,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思開立保函,減少雙方對業務需求、保函條款的理解不一緻産生的糾紛。
(二)審慎設置、審查保函付款條件等關鍵條款
雖然《獨立保函司法解釋》對獨立保函定義以及獨立保函識别标準的界定把握了獨立保函獨立性和單據性的實質特征,對獨立保函與非獨立保函做出了明确區分,但當出現條款争議時,法院适用法律、認定事實的過程是複雜多變的,不同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對獨立保函識别問題上也可能采取不同立場。
鑒于獨立保函和非獨立保函的法律後果不同,法院做出不同的認定直接影響保函開立人是否需要承擔付款責任以及付款責任的範圍,對銀行實務風險的影響不可小觑。爲管控業務風險,保函開立人應當開立付款責任确定的保函,認真審查保函條款,獨立保函條款和措辭應符合獨立保函獨立性和單據性要求,避免出現互相沖突、模糊不清的條款,尤其是付款條件、索賠單據等關鍵條款應當清晰準确,避免連帶保證責任合同條款憑違約付款的事實條件和獨立保函憑單付款的單據條件同時出現,使得保函性質不明,導緻開立銀行陷入訴訟糾紛的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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