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行在銀團貸款中的反洗錢工作重點
參加行在銀團貸款中的反洗錢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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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行在銀團貸款過程中有兩大洗錢風險,一是不能像牽頭行那樣掌握客戶完整信息,導緻在落實KYC(了解你的客戶)工作時不夠周全;其次是與牽頭行的客戶風險等級分類政策不一緻,也就是與牽頭行需要的客戶信息産生落差,因此,銀行以參加行身份參加銀團貸款時,除了要積極與牽頭行溝通外,還應注意以下重點才能完善身爲參加行的反洗錢工作。
一、注意參加行也必須承擔KYC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函[2007]439号文《關于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别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的确認的複函》,銀團貸款業務中,在牽頭行已按規定采取相關KYC措施情況下,參加行可以不再重複相關工作。
但另一方面,參加行應确保可以從牽頭行獲得客戶身份信息,并承擔相對應的客戶識别責任,也就是說,銀團貸款的參加行雖然可以委托牽頭行進行KYC工作,但最後的責任還是要由參加行自己承擔。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銀發[2018]164号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反洗錢義務機構雖然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别工作,但應通過書面形式,确定雙方的反洗錢責任所在,和上述參加行不可将KYC責任都推給牽頭行一樣,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别的最終責任也是要由該反洗錢義務機構承擔。
二、參加行在進行KYC工作時應注意事項
1、與牽頭行存在客戶風險等級分類落差
雖然銀團貸款中參加行可以在牽頭行完成KYC情況下,不再重複進行相關工作,但根據上述分析,委托第三方進行客戶身份識别,最終責任仍必須由委托方承擔,無法将KYC責任推卸給第三方,因此參加行須注意,一旦牽頭行與參加行對客戶風險等級的分類指标及權重标準出現落差,有可能造成牽頭行和參加行對客戶的洗錢風險等級分類不一緻,也就是說,參加行很可能需要客戶提供更多身份識别信息,才能滿足自身洗錢風險識别的要求。
常見參加行通過牽頭行或直接要求客戶提供更多基本信息,以進行受益所有人識别,或是搜集借款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等信息,或是厘清授信目的、收集客戶财務報表或審計報告、了解還款資金來源;并進行受益所有人、股東、高管等名單掃描及負面新聞檢索等,最後再根據銀行内部風險管控措施去定義客戶風險等級,一旦發現高風險客戶還需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EDD)。
2、與牽頭行在判斷受益所有人上存在差異
如果授信對象的股權結構複雜,極可能出現牽頭行與參加行對受益所有人認定标準不一緻,造成需客戶提供數據的廣度和深度的不同,因此參加行、牽頭行與客戶三者間須進行有效溝通,對KYC需要的信息達成共識,才能降低可能的洗錢風險。
3、與牽頭行在業務存續期間的KYC持續識别政策存在差異
根據上述164号文規定,在與非自然人客戶業務存續期間,反洗錢義務機構應采取持續客戶身份識别措施,或重新識别客戶身份,而且還要同時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别工作,以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完整性、準确性和時效性。
一旦參加行與牽頭行對業務存續期間的KYC政策出現差異,例如重新識别客戶身份的标準不同,或是交易回溯期間的規定不一緻,都會造成牽頭行與參加行對需要收集哪些客戶數據,或是收集數據的期間不同産生監管風險。
三、參加行也需承擔大額和可疑交易申報責任
根據上述439号文規定,銀團貸款的參加行和牽頭行都負有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責任。如果在銀團貸款中,約定由參加行自行撥款至客戶賬戶完成貸款,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就必須由參加行自行完成,但如果是牽頭行統一撥款,那麽參加行還是要對牽頭行是否遵守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進行評估,同時還要評估牽頭行與參貸行兩者對可疑交易識别政策的差異有無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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