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項目的“綠色”風險防控
2021-04-01 09:18:00
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項目的“綠色”風險防控 來源 :綠色金融 波士頓咨詢公司在2020年10月發布的《中國氣候路徑報告:承前繼後、堅定前行》中,通過對中國實現減排目标所需投資額
來源 :綠色金融
波士頓咨詢公司在2020年10月發布的《中國氣候路徑報告:承前繼後、堅定前行》中,通過對中國實現減排目标所需投資額的預估,間接揭示了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領域(尤其是關注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氣候金融領域)的廣闊業務前景。
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的綠色金融業務既是機遇也是挑戰。目前的國家政策支持哪些綠色金融業務?金融機構在開展相關業務時應關注哪些風險,尤其是哪些與普通金融業務不同的風險?本文試對上述問題作簡要讨論。
目前我國最主要的綠色金融業務是綠色貸款。截至2020年末,中國綠色貸款餘額達11.95萬億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一。除綠色貸款外,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綠色信托、綠色PPP、綠色租賃等新産品、新服務和新業态也正在不斷湧現。
爲支持這些新型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作爲國家層面的指導性政策文件,《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環氣候〔2020〕57号)明文鼓勵“政銀擔”“政銀保”“銀行貸款+風險保障補償金”“稅融通”等合作模式,要求依法建立損失分擔、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機制,規範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支持積極開發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有序探索運營碳期貨等衍生産品和業務,探索設立以碳減排量爲項目效益量化标準的市場化碳金融投資基金,支持境内符合條件的綠色金融資産跨境轉讓,支持建立人民币綠色海外投貸基金,鼓勵境外機構到境内發行綠色金融債券。
與環氣候〔2020〕57号文相呼應,作爲全國第一個地方性綠色金融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2020年11月5日公布,2021年3月1日施行)立法鼓勵推廣新能源貸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等能源信貸品種,支持開展綠色資産與大型成套設備等固定資産融資租賃業務、綠色産業産品質量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金融機構承銷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資産支持證券、綠色擔保支持證券等創新産品。
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實現低碳發展目标爲導向,重點支持減緩氣候變化和适應氣候變化兩個主要領域,爲碳排放強度下降、碳排放達峰、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增加森林蓄積量等目标、政策和行動服務。設立市場化的應對氣候變化投資基金,有利于發揮财政資金、金融機構資金、行業龍頭企業資金的杠杆效應和乘數效應,引導資金流向戰略性新興産業、非化石能源發展、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非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等生态環境領域,創新氣候投融資産品、拓寬氣候投融資渠道,在國家實現低碳發展戰略目标和企業滿足碳排放指标商業需求之間建立信用傳遞機制,爲低碳發展提供更充裕的資金支持。
“灰綠”還是“真綠”: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項目的特殊風險
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對投資項目的風險防控,包括對項目自身的傳統風險、項目供應鏈的傳統風險、項目自身的綠色風險、項目供應鏈的綠色風險等的防控,其中最具綠色金融風控特色的是對于項目或企業綠色屬性風險的防控。
綠色金融業務是“金融機構開展的符合綠色金融标準及相關規定的業務”,因此,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引導基金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時,将無法繞開這樣一個問題:什麽樣的項目才是“綠色”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爲指引(暫行)》、《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綠色産業指導目錄》、《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2019年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0版)征求意見稿》等,分别對這個問題給出了自己的答案。上述各項規定對“綠色”定義尚不統一,并存在重産業導向、輕項目影響等突出問題。金融機構适用上述各項規定對拟投資項目進行審查時,往往流于形式,忽視對項目投資真正有影響的綠色風險,存在“綠色”項目名不副實的風險隐患。
以《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爲例,該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以綠色金融産品的名義對不具備綠色特性的金融産品進行宣傳、銷售或者推廣;相關企業不得以綠色融資的名義爲不具備綠色特性的項目申請綠色資金;認證和評級機構不得爲不具備綠色特性的企業或者項目出具綠色認證報告或者綠色評級報告。金融機構、相關企業以及認證和評級機構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防範前款禁止行爲的工作機制,明确相關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綠色金融相關活
除了金融行政監管中的禁限要求外,“灰綠”項目還可能給融資方帶來巨大的商業風險。以近年來熱門的新能源項目爲例,全國各地不乏因光伏、風電項目選址占用自然保護區、林地、水源保護區等原因引發争議的事件發生。更有因上述問題導緻項目無法開工建設、甚至在并網投産後因行政執法或環境公益訴訟而被迫拆除的案例。随着國家近年來對自然資源和生态環境保護不斷重視,我國國土空間規劃領域的立法正不斷完善、規則日趨複雜、執法亦呈現愈發密集的态勢。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在先前司法解釋和裁判實踐基礎上,明文将破壞生态補充列入生态環境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制範疇,并增設生态環境公益侵權責任的相關條款。
根據國家現行規定和業内實踐,電力項目的資本金比例通常在15%至30%左右,這意味着各類融資在項目開發建設的資金來源中占據了重要比例。因此,融資方事實上面對較大的項目用地和環保合規性風險,一旦此類“綠色”項目因不符合選址規劃、環境保護等要求無法開發或責令拆除,抑或是項目條件被迫變更從而導緻預期收益大幅縮水,均可能給融資方帶來重大損失甚至引發内部追責。
因此,對投融資項目建立嚴格的“綠色審查”合規風險的工作機制,關注項目的環境與社會實質性影響,是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引導基金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必然要求。根據目前已有的相關規定,開展綠色金融業務至少應進行環境和社會風險盡職調查、合規審查、授信審批管理、合同督促和承諾、資金撥付關卡、貸後管理和調整,評估标的資産環境評價指标(包括環境風險暴露、負面環境影響、正面綠色績效、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關注項目本體以外的環境影響,對總金額達到一定額度且需要開展環評、或項目預期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一定額度的項目開展綠色投資評估。
“綠色審查”風控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七個依次進行的風控程序:
即使是類似于可再生能源這樣的項目,也并不必然就是綠色的。但金融機構在應對氣候變化對新能源項目進行投資前,無需因噎廢食,關鍵在于專業的論證和評估,以及風控解決方案的設計和履行。
2020年下半年,随着國家再度密集發文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交易成爲熱門話題。随之相關的碳排放核算和報告的概念也逐步走入公衆視野。
環氣候〔2020〕57号文中指出,氣候投融資的支持對象包括減緩氣候變化和适應氣候變化。減緩氣候變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控制排放。具體到投融資機遇,即包括金融機構對低碳項目和資産的投融資活動。與前述傳統環境導向的“綠色”風險(如注重選址的生态環境影響)類似,金融機構應關注投融資活動的“碳足迹”,審慎選擇名不副實的“低碳”資産。
碳足迹是指個人、組織機構等在起活動中産生的碳排放總量。通常認爲,碳足迹包括了直接及間接的碳排放。評估一家企業碳足迹的重要問題之一即如何确定恰當的核算範圍,包括待核算企業的組織邊界和運營邊界。其中,運營邊界是企業容易忽視的問題:在企業開展商業活動的過程中,除了自身産生直接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外,還可能因爲能源使用、采購、運輸、租賃、廢棄物處理、員工活動等各種因素産生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從評估企業運營的碳足迹角度出發,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從項目的環境表現角度亦可納入核算範疇。
1998年起,世界資源研究所與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在衆多世界知名企業的配合下開始合作開發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旨在爲溫室氣體的核算和報告提供方法學支持。該體系所提出三個範圍(Scope)的溫室氣體排放概念,将直接和間接排放納入一套核算和報告體系中,爲企業和政府從企業經營活動全價值鏈的角度審視碳足迹提供了重要支撐。目前,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的相關規定在歐美國家的氣候政策和環境權益交易實踐中得到較爲廣泛的認可。
對于承載社會期待的金融機構而言,開展氣候投融資(尤其是減緩氣候變化類型的項目)的重要叙事即通過支持綠色項目來降低碳排放、助力國家碳中和政策落地。因此,金融機構可從價值鏈的角度關注項目開發、建設、運營和壽終正寝的過程中間接的碳足迹,比如項目設備和組件生産、運輸過程中的氣候效應等等。從綠色供應鏈的角度,金融機構同樣可以關注其他間接環境表現,如供應商和建設方的環境合規情況、使用環境友好型材料和技術的情況等等。從長遠上看,随着世界應對氣候變化的呼聲愈發強烈以及我國溫室氣體相關政策和标準的逐步精細化,基于全價值鏈的碳核算和報告有望成爲未來主流的監管和商業實踐。
有意在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領域開辟新戰線的金融機構,應把握國家政策的精髓,抓住深入廣泛推動綠色金融業務的機遇;關注項目的綠色風險和碳足迹,重視業務開展中對項目環境風險的實質性審查,建立健全包括盡職調查、項目投貸後審查等措施的環境風控機制;與具備專業實力的第三方機構探索項目合作,高效推動環境風控措施落地,通過實踐樹立成功案例、參與規則制定,擴大聲譽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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