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證下提單擡頭相關問題探讨
轉讓證下提單擡頭相關問題探讨
i國結
在把信用證作爲貨物貿易結算工具的交易中,開證行根據申請人要求開立信用證,提單擡頭基本分爲以下幾種情況:開證申請人(指示)擡頭、托運人(指示)擡頭以及銀行(指示)擡頭。當信用證爲可轉讓信用證且第一受益人決定對信用證進行轉讓時,UCP600 38條H款中規定,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彙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彙票。因此,大部分情況下,第一受益人不被允許,也不願意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除彙票、發票以外的單據;爲了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不暴露自己差價和收益的情況下放心将第二受益人所提交的提單原樣轉遞給開證行,第一受益人可以在轉讓證中規定提單等單據不允許體現貨物金額和單價。
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可轉讓信用證時,無法全面考慮到信用證轉讓後對條款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單收貨人條款的拟定決定着申請人是否能夠順利提到第二受益人所發出的貨物。并且由于慣例限制,轉讓行在轉讓信用證時無法随意改變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如何設定提單收貨人條款就顯得至關重要。筆者初步羅列了以下幾種提單擡頭的設置,并據此分析不同的設置對可轉讓信用證當事方存在着什麽影響。
一、提單的收貨人爲開證申請人(指示)擡頭
這種情況下的提單對申請人十分具有優勢,而第一受益人也是在收到開證行付款後才會将款項放給第二受益人,因此一般情況下第一受益人不存在錢貨兩空的風險;但是申請人和第二受益人的信息會互相透露,如果第一受益人不僅僅想隐瞞差價,那這樣的條款對第一受益人是不利的。并且,對于第二受益人來說,作爲交易合同最下遊的企業,貨權掌握在和自己沒有直接聯系的申請人中,這樣的信用證條款存在着較大的風險。
二、提單的收貨人爲托運人指示擡頭
提單擡頭爲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是一種較爲常見的設置,這種擡頭方式便于貨權的轉讓,方便了上下遊企業在轉賣貨物時無需額外替換或更改運輸單據。第二受益人作爲資金鏈的最後一個環節,控制貨權有助于保護其作爲發貨人的利益。
三、提單的收貨人爲銀行(指示)擡頭
1、提單的收貨人爲開證行(指示)擡頭
由于信用證的特性爲銀行信用,爲了防止申請人拒絕向開證行償付,一些開證行會通過提單條款的設置将貨權掌握在自己手裏,也就是将提單做成開證行(指示)擡頭。但是也有部分開證行,并不想将自己卷入貨權糾紛中,因此即使申請人要求,其也會拒絕這樣的提單條款。在轉讓證下,隻有在申請人和開證行互相勾結的情況下,第一和第二受益人才會同時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
2、提單的收貨人爲指定銀行(指示)擡頭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轉讓行收到原證MT700,其中提單條款爲“FULL SET OF NEGOTIABLE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THE CONSIGNEE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ULD BE '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AND SHOULD BE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LC ISSUING BANK.'”
信用證41D兌用方式爲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第一受益人要求轉讓信用證給國内的第二受益人,轉讓行提出意見:若第二受益人制單時将提單收貨人處的
NEGOTIATING BANK做成轉讓行,轉讓行并不願意介入貨權流轉、承擔相關風險并背書給開證行,請第一受益人聯系申請人修改原證,否則轉讓行将拒絕進行轉讓。
案例中風險産生的原因在于:由于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均在國内,則轉讓行和第二受益人銀行都有可能是指定銀行,第二受益人有可能會将提單收貨人做成第二受益人交單行,也有可能做成轉讓行,在後一種情況下轉讓行将有可能會被動陷入貨權糾紛中。
在遇到這樣的提單條款,如若轉讓行不願意承擔貨權責任,應将上述風險告知第一受益人,讓其聯系申請人進行改證;或者讓第一受益人聯系第二受益人,要求第二受益人制單時确保不把提單收貨人欄位做成轉讓行。轉讓行同時應告知第一受益人,若第二受益人将提單收貨人做成轉讓行,轉讓行有權不對提單進行背書直接用該提單進行交單操作,由此造成後續交單出現不符點、開證行據此拒付等一切風險和責任将由第一受益人承擔。
結論與啓示
同樣是轉賣貿易,與背對背信用證不同的是,轉讓證項下的三位當事人在交易中使用的是同一個信用證。因此,如何在慣例允許範圍内開立轉讓證、如何在防止商業信息洩露的同時保證各方當事人的權益,這些都是轉讓行在開立轉讓證時需要認真思考和謹慎對待的問題,也是轉讓行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
作爲轉讓行,不能僅僅機械地“轉讓”信用證,而應仔細審核原證信用證條款,尤其對于提單這樣的重要物權單據,若發現信用證中存在有歧義的條款,或者給指定行增加了超出慣例範圍的責任和義務,應當及時聯系第一受益人向開證行要求修改信用證,以保證轉讓證項下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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