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國内外彙貸款結彙業務政策要求及操作要點
淺析國内外彙貸款結彙業務政策要求及操作要點
來源 :河北自律機制
随着外彙管理改革推進,出口貿易融資政策不斷完善,國家外彙管理局于2017年出台彙發〔2017〕3号文《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彙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在此之前,除出口押彙等有限的國内外彙貸款可以結彙外,其他國内外彙貸款不得結彙。彙發〔2017〕3号文出台後,擴大了境内外彙貸款結彙範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彙貸款辦理結彙。
(一)彙發〔2017〕3号文規定: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彙貸款辦理結彙。境内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彙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彙償還。
政策解析:1.“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内外彙貸款”應如何理解:《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彙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彙發〔2017〕3号)政策問答(第二期)》提到“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指企業有真實的貨物貿易出口業務;“境内外彙貸款”既包括貨物貿易項下的貿易融資,還包括以企業出口項下預期收彙額爲基礎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不與企業的單筆出口收彙金額、期限等逐一匹配。
2.除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内外彙貸款外,其他國内外彙貸款不允許結彙。
3.“結彙不購彙”。境内機構應以自有外彙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彙資金償還貸款,原則上結彙後不允許購彙償還。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對企業出口項下貿易背景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确保企業可通過自有外彙或出口收彙償還國内外彙貸款,方可爲企業辦理結彙。
(二)彙發〔2020〕8号文《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彙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規定:在企業出口确實無法按期收彙且沒有其他外彙資金可用于償還上述國内外彙貸款時,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展業原則,爲企業辦理購彙償還手續,并向外彙局報備。
政策解析:2020年初,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出口企業收彙壓力越來越大。國家外彙管理局正是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發布了彙發〔2020〕8号文,其中“放寬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内外彙貸款購彙償還”,側重突破2017年和2019年外管政策的約束,強調“劃入經常項目外彙結算賬戶并辦理過結彙的”國内外彙貸款,銀行可按照審慎原則爲企業辦理購彙償還手續,無需向外彙局事前報備。
經咨詢外彙管理部門,建議一是确保企業具有真實貿易背景,二是仍按照“結彙不購彙”的原則,若該筆貸款前期已結彙,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收彙還款時,僅可根據實際情況少量購彙償還。
一是國内外彙貸款評審階段。
在國内外彙貸款授信評審環節,銀行需進行充分的前期盡職調查,包括企業出口貿易背景、外貿合同執行情況、未來出口收彙收入以及收彙額是否可覆蓋貸款本息等。
二是開立國内外彙貸款專戶階段。
企業需開立國内外彙貸款專戶,如企業首次辦理外彙業務,需在國際收支系統中新建單位基本情況信息,T+1日後生效。同時,外彙局實行“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管理,對于不在名錄企業,銀行不得爲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銀行應提前确認企業是否具有貨物貿易辦理資質。
三是國内外彙貸款結彙階段。
銀行需對企業貿易背景進行充分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後,方可爲企業辦理結彙,按照業務實際選擇支付結彙或意願結彙。支付結彙是指企業已與境内供貨商簽訂合同,有支付需求及明确的交易對手;意願結彙是指企業可以先進行結彙,待有支付需求後再付款。
企業如選擇支付結彙,需向銀行提交結彙資料及人民币支付資料,包括不限于結彙申請書、外貿合同、境内采購合同、資本項目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等交易背景真實性證明材料。按支付結彙原則,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不得進入企業自有賬戶。
企業如選擇意願結彙,應在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資本項目—結彙待支付賬戶”(以下簡稱結彙待支付賬戶),用于存放國内外彙貸款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并通過該賬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結彙待支付賬戶内的人民币資金不得購彙劃回資本項目外彙賬戶。企業提供結彙申請書、外貿合同辦理結彙。待企業有支付需求時,提供境内采購合同、發票和資金支付命令函等交易背景真實性證明材料再進行支付。
四是國内外彙貸款償還階段。
已按要求結彙使用的國内外彙貸款,企業應以自有外彙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彙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彙償還。如果企業在銀行出口收彙償還貸款,應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彙賬戶,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同時提供出口合同、出口報關單等貿易背景證明材料;如果企業在他行收彙或以自有資金償還,則直接彙入至國内外彙貸款專戶即可。此外,允許企業以自有外彙資金提前償還已結彙使用的國内外彙貸款。
相關外彙管理政策文件及通知:
1.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彙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彙發〔2017〕3号)
2.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彙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彙發〔2017〕3号)政策問答(第二期)
3.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彙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彙發20208号文)
4.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彙管理政策的通知(彙發〔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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