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跨境人民币收支業務
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跨境人民币收支業務
來源 :外彙管理局
1.業務定義
本業務是指内地基金經香港證監會認可後在香港地區發行及銷售(以下簡稱香港發行),以及香港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後在内地發行及銷售(以下簡稱内地發行)。
2.政策依據
(1)《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12号);
(2)《内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
3.客戶準入
已獲得内地監管部門和香港監管部門認可資質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香港基金管理公司(其業務由其選定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行代理人代理)。
4.審核材料
(1)基金管理人或代理人的收付款指令;
(2)基金互認業務登記憑證。
開展業務前,須核查相關基金公司是否根據《内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的規定在國家外彙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進行信息登記并獲取了相關憑證。
5.審核及操作要點
(1)辦理客戶準入時,商業銀行應本着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的原則,确保相關内地發行或香港發行業務真實有效。
(2)本業務項下彙入彙出業務,商業銀行應做到每筆業務有據可查,并确保相關賬戶的資金收付類型符合《内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中規定的收支範圍。無法通過彙款憑證或基金管理人(代理人)說明獲取收支範圍的,或收支範圍不符合《内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規定的,商業銀行應不予辦理。
(3)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産的50%。
(4)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其募集資金專戶開戶銀行以人民币或外彙形式彙出或彙入申購及贖回資金。相關資金應按币種分别從相關人民币或外彙專戶中彙出或彙入。
(5)信息報送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相關人民币賬戶信息和跨境人民币資金收支信息。
6.風險提示
所有香港基金内地發行募集資金淨彙出規模達到等值3000 億元人民币,或當所有内地基金香港發行募集資金淨彙入規模達到等值3000億元人民币時,國家外彙管理局将在官方網站發布公告,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應在公告之日起暫停内地(香港)基金注冊(認可)以及跨境發行銷售相關工作,直至此後國家外彙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彙出(入)月度數據時,淨彙出規模低于等值3000億元人民币爲止。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國家外彙管理局網站相關公告信息,如外管局公布中港基金互認額度超限時,應停止新的業務準入,直至外管局公布額度非超限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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