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業境外放款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境内企業境外放款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政策依據
1.《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年第1号);
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币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号);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明确境内企業人民币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号);
4.《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彙管理 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彙發〔2020〕8号);
5.《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号);
6.《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内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的通知》(銀發〔2021〕2号);
客戶準入
銀行開展境内企業人民币境外放款時,應對客戶準入有以下要求:
1.放款人爲非金融機構的,成立時間需滿一年;與借款人之間應具有股權關聯關系。股權關聯關系企業指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系的兩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對子、子對母、母對孫、孫對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兩家企業,如兄弟企業。
2.登錄國家外彙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查詢客戶是否已在所在地外彙局辦理境外放款登記。
3.查詢銀行自身業務系統,确認客戶非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戶。
客戶分類
銀行應對人民币境外放款業務客戶實施分類管理,按照風險程度将客戶劃分爲“可信客戶”與“關注客戶”,分别實施一般盡職審查措施和強化審查措施:
(一)可信客戶
除關注客戶外,其他客戶均爲可信客戶。
(二)關注客戶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應列爲關注客戶:
1.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及應用存在可疑,包括但不限于資金非來源于自身經營所得,彙出資金規模與企業經營規模不符,境外企業資金使用與其經營範圍不符。
2.短期内頻繁發生境外放款資金彙出或彙回。
3.境外放款資金境外收款人、還本付息境外付款人與借款人不一緻。
4.放款協議中利率不符合合理的商業原則,利率畸高或畸低。
5.放款期限少于6個月或超過5年的;頻繁發生提前還款或逾期不還款時間過長的。
6.被人民銀行、外彙局或其他監管部門納入公開發布的限制性分類管理目錄的,如被列入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的。
7.近一年内被人民銀行、外彙局或其他監管部門通報的,如涉及外彙檢查處罰案件信息、違法違規案例、風險提示案例、惡意規避監管案例、企業征信報告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其他不良行爲記錄的;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被有關部門調查的;企業實際控制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等等。
8.客戶身份信息存在疑問、背景不明的,或者無法獲取足夠信息對客戶背景進行評估的;如無正式固定辦公經營場所、無準确聯系方式、主業務在異地的、客戶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創建業務關系客戶等。
9.交易明顯不符常理或不具商業合理性的,交易規模與客戶資本實力、投資總額、生産經營規模顯著不符的。
10.資金往來尤其是跨境資金流動存在明顯異常的。
11.銀行有權視實際情況将業務規模大、影響範圍廣的客戶列爲關注客戶。
12.其他具有銀行認爲應被列關注客戶特征的。
當關注客戶不再具備上述所列特征時,銀行應将其轉換爲可信客戶;銀行也有權将持續出現異常跨境收支行爲的可信客戶轉爲關注客戶。
五、業務辦理流程
企業在所在地外彙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在銀行開立人民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銀行向RCPMIS系統報送開戶信息和境外放款業務信息(用“跨境信貸融資”報文)→根據放款協議辦理放款資金彙出、彙回→銀行向RCPMIS系統報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境外放款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在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非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仍在所在地外彙局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注銷人民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向RCPMIS報送賬戶注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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