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彙出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彙出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銀行在爲境内機構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含變更登記)後,可在有關部門備案或核準的額度内辦理境外投資所需人民币資金彙出。
審核材料
1.業務登記憑證,及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中打印的對外義務出資額度控制信息表;
2.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境内銀行可使用企業提交的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
3.在辦理每一筆資金彙出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應要求客戶提供以下材料:
(1)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以及資金來源及境外資金用途說明書。若由于企業内部資金安排或境外業務調整等原因,導緻資金來源和境外用款計劃與登記環節不一緻,企業需重新提供資金來源及境外用款計劃說明書,并重新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可證明資金來源的相關财務報表,或客戶在銀行的賬戶情況、辦理結算的收支記錄,或在海關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可查數據等材料;
(3)可證明境外資金用途的境外項目投标書、收購協議、轉股協議、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等證明材料;
關注客戶除提供以上(1)~(3)項外,還可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4)經審計的證明資金來源的财務報表、報告等;
(5)境外投标書、相關協議、合同等,應當有境外官方機構認可的證據,或銀行保函、相關保險單據等可信第三方的相關證據加以佐證;
(6)資金使用具體計劃。
審核及操作要點
1.在辦理資金彙出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确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2.對于關注客戶。關注客戶應詳細說明資金支付安排,用途和最終用途(針對境外多層控股)和收款人和最終收款人(針對境外多層控股)。
3.銀行爲境内機構辦理的境外直接投資彙出的人民币資金和外彙資金之和,不得超過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境内機構已經彙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費用,應當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銀行在爲該境内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币資金彙出時,應當扣減已彙出的人民币前期費用金額。
4.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完整、準确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申報信息。
5.銀行應按反洗錢、反恐融資要求,做好對境内機構及實際控制人的盡職調查并保留業務資料。
風險提示
1.收款人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緻的:應提交證明境外實際收款人不一緻具有合理性的證明材料,并承諾事後補交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銀行應跟蹤資金流向,企業需提供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及支付用途證明材料,如無法提供的,應暫停辦理下一筆境外投資資金彙出及境外投資企業的相關業務。
2.短期内集中辦理多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彙出的:應提交詳細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計劃和經營計劃,并承諾事後補交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銀行應督促企業提供,跟蹤資金流向。
3.異地登記企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彙出的:應提交合理性證明材料,并承諾事後補交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銀行應督促企業提供、跟蹤資金流向。
4.投資資金來源存疑,并非來自投資主體自有資金的,如投資主體相關賬戶出現大量個人賬戶資金彙集,或基金類機構、合夥制企業、投資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借貸、民間借貸等來源的資金彙集:應提供資金來源情況的合規性證明材料,如經審計的财務報告、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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