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變更登記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變更登記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審核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業務申請表,及《業務登記憑證》;
2.非金融類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發改委對變更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金融類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變更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如相關金融主管部門明确表示不出具相關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的,可由拟境外投資的金融機構自行出具依法合規辦理相關業務、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
3.如新增境内投資者,應提供該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的,提供新版營業執照);
4.如新增境内股東涉及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還需提交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财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5.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股權轉讓涉及折價或溢價的需要提供相應的資産評估報告;
審核及操作要點
1.境内機構是否爲本地注冊機構。
2.審核《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業務申請表》内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确、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内容是否一緻。
3.多個境内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按其指定的一家境内機構向其注冊地外彙局轄内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内機構無需重複申請;銀行通過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變更登記後,其他境内機構可分别向登記地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
4.境外企業因減資、轉股等需要彙回資金的,境内投資主體在注冊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後,直接到銀行辦理後續相關賬戶開立、彙回資金入賬等手續。
5.境外放款轉爲對境外公司股權投資的,應同時向注冊地人民銀行、外彙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或注銷登記。
6.境内機構收購其他境内機構的境外企業股權,由股權出讓方按照本條相關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通過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獲取相關外彙登記憑證。
7.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内公司導緻境内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加注的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内完成股權變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境外投資外彙登記自動失效,應在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注銷其登記。境内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開辦費用的,參照本條相關要求辦理。開辦費用金額按照實需原則确定,并在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納入投資總額登記。
8.銀行應及時将變更信息報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風險提示
1.短期内集中辦理多項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頻繁或快速進行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的:銀行應審慎辦理此類業務,應要求其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上述行爲商業合理性的财務報表,或可信第三方認可的投資計劃、商業計劃等。
2.境内機構持續出現較大的經營虧損,但仍然新增較大金額的境外直接投資的:銀行應要求其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增資行爲商業合理性的财務報表,以及資金來源的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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