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登記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登記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境内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爲應在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
審核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的,提供版營業執照)。其中多個境内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内機構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并提供完整登記材料;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如相關金融主管部門明确表示不出具相關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的,應由辦理銀行與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核實确認并留存相關證明文件或核實記錄,并由拟境外投資的金融機構自行出具依法合規辦理相關業務、自行承擔相關相關法律責任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涉及國有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還需提交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财政部門的批準文件;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備案文件;
4.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内公司導緻境内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系統披露的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5.境外企業成立文件:相關部門核發的公司注冊文件,公司章程(外文需提供翻譯件)(内容需包括和境内企業的股權關系證明)、多層級的需提供每一層級注冊證明文件及包含股東構成的文件;
6.股權架構圖:投資前及投資後境内外企業股權架構圖;
7.股東/董事會/合夥人決議:關于本次新設/并購/增資的決議;并購協議、轉股協議、價格評估報告(如需);境内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财務報表;
8.資金來源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資金賬戶流水或入賬憑證、股東信息表、經審計的财務報表、驗資報告等;
9.境外資金資金用途證明材料:此項可于資金彙出後再提供,如爲新設,提供符合發改委批複内資金用途的境外公司銀行流水或相關資金使用證明文件,并購提供境外公司股東變更文件、增資提供境外公司用款材料,注冊資本變更文件及相關收購、注資銀行流水/回單等;
10.銀行認爲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11.關注客戶除提供上述1~10項外,還應要求其提供:
(1)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彙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彙出憑證;
(2)資金來源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經審計的财務報表、近期銀行對賬單、承諾函、第三方出具的可證明用途材料等;
(3)其它證明材料,如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财務報表,或可信第三方認可的投資計劃、商業計劃,或詳細的企業說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涵蓋境内主體及境外主體介紹(成立時間、股東構成、主營業務、财務狀況、市場情況等)、本次直投詳細情況介紹(原因、目的、計劃)、投資前後股權架構描述、直投資金來源及境外資金使用計劃等。
審核及操作要點
1.境内機構是否爲本地注冊機構。
2.審核《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業務申請表》内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确、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内容是否一緻。
3.多個境内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統一授權一個境内機構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銀行通過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後,其他境内機構可分别向登記地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
4.除工程項下業務,境内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參照境内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境内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每年應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銀行應爲境内機構辦理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合規性信息報送。如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查詢到管控信息,則不可以直接辦理登記。
風險提示
當客戶存在下述情形時,無論可信客戶還是關注客戶,均應審慎辦理,從嚴實施盡職審查,并加強資金彙出、利潤彙回等環節的持續監控。
1.短期内集中辦理多項境外直接投資外彙登記,且無前期費用登記和彙出的: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内機構參與境外投标、并購、合資、合作等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2.企業成立時間不足一年或正常經營時間少于一年即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以及企業最近一期專項财務審計報告、證明資金來源真實性的材料。
3.境内投資主體自身資産總額大幅低于其對外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或注冊資本的:應提供資金來源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如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财務報告等;因客觀因素當時無法提供的,應書面承諾實際彙出時提供。
4.境外投資項目經營業務與境内投資主體主營業務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内機構參與境外投标、并購、合資、合作等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5.屬于境内企業向境外母公司、關聯企業投資的情況,如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外方投資者進行投資的: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内機構參與境外投标、并購、合資、合作等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6.被收購或參股的境外項目爲境内居民控制或持有的,且相關項目未辦理境外直投投資登記的:應補辦相關登記,并提供資金來源情況的合規性證明材料,如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經審計的财務報告等。
7.涉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産權益,被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産權益作價明顯較市場行情大幅偏高或偏低的: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可信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境外企業評估報告、境内機構參與境外投标、并購、合資、合作等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8.境外投資目的地爲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離岸中心、避稅天堂的:應提供資金來源情況的合規性證明材料,如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經審計的财務報告等;提供最終投資項目和商業目的的說明材料。
9.境内投資主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出現經營虧損,或已資不抵債的:應提供資金來源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如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經審計的财務報告等;因客觀因素當時無法提供的,應書面承諾實際彙出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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