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業務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業務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内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使用人民币資金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爲。
政策依據
1.《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财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公告〔2009〕第10号);
2.《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年第1号);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确跨境人民币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号);
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7〕126号);
5.《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發〔2018〕3号);
6.《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号);
7.《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11号);
8.《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号)。
客戶識别
1.銀行在爲申請人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各項跨境人民币業務,包括爲境外直接投資所涉主體辦理跨境人民币賬戶開立、業務登記和資金使用等業務時,應當對客戶進行識别。
2.審核境内機構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相關合法注冊文件及商務主管部門或國家發改委或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财政部門或金融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确保申請業務所需材料真實、合法、合規、齊全。
3.查詢銀行自身業務系統,确認客戶非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方面的控制性對象。
4.查詢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确認客戶是否按規定報送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确保客戶不存在管控信息。
客戶分類
銀行應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币業務客戶實施分類管理。按照風險程度将客戶劃分爲“可信客戶”與“關注客戶”,分别實施普通盡職審查措施和強化盡職審查措施。
1.可信客戶
除關注客戶外,其他客戶均爲可信客戶。
2.關注客戶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應列爲關注客戶:
(1)被人民銀行列入《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的客戶。
(2)被外彙局或其他監管部門納入公開發布的限制性分類管理目錄的,如貨物貿易外彙管理分類爲B、C類,資本項目業務被管控,公司的法人或實際控制人被納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
(3)近一年内被人民銀行、外彙局通報或被其他相關部門調查的客戶,如涉及跨境人民币或外彙檢查處罰案件信息、違法違規案例、風險提示案例、惡意規避跨境人民币或外彙監管案例、企業征信報告存在重大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爲記錄的。
(4)客戶身份信息存在疑問、背景不明的,或者無法獲取足夠信息對客戶背景進行評估,如無正式固定辦公經營場所、無準确聯系方式,異地客戶身份信息存疑,新創建業務關系的客戶。
(5)機構成立時間不足一年的、生産經營不正常或正常生産經營時間不足一年的客戶。
(6)交易明顯不符常理或不具商業合理性的客戶。
(7)交易規模與客戶資本實力、投資總額、生産經營規模顯著不符的客戶。
(8)淨資産小于零(資不抵債)和返程投資類客戶。
(9)資金往來尤其是跨境流動、外彙收支存在明顯異常的客戶。
(10)投資主體爲融資租賃公司、基金類機構、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不具有實際生産經營活動的機構以及合夥制企業。
(11)在房地産、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開展的境外直接投資客戶。
(12)自身資産總額低于其對外投資項目投資總額的機構(即母小子大情形)。
(13)投資資金并非來自投資主體自有資金的機構(不含股東借款)。
(14)境内投資主體短期内集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業務的機構、有“快設快出”行爲的機構。
(15)境外投資項目與境内投資主體主營業務差異較大的機構。
(16)境内投資主體爲異地機構、股東爲異地機構或個人。
銀行在進行客戶背景調查時,應綜合考慮客戶或實際控制人身份、地域、行業、特點、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劃分客戶風險等級,對于關注客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業務适用更加嚴格的盡職調查和業務審批程序。同時,銀行有權根據跨境收支形勢變化,将業務規模大、影響範圍廣的客戶列爲關注客戶。
業務審核
1.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跨境人民币業務時,應堅持“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切實履行盡職審查義務。通過盡職審查客戶資料,全面了解業務背景,确保客戶申請辦理業務背景真實、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境外投資項目已獲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
2.在知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無真實投資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資金來源不合法,或涉嫌通過虛假、僞造、變造憑證向銀行申請辦理業務的,銀行可拒絕辦理。
3.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跨境人民币業務的相關登記工作時,除申請書、登記表等須留存原件外,其他相關材料應查驗、審核原件,并留存經境内機構加蓋單位公章(包括公章、财務章或其他具有相關法律效力的單位印章)的所有書面申請材料原件或複印件(或:經境内居民個人本人簽名的所有書面申請材料原件或複印件),并按監管規定的年限保留相關業務資料備查。
4.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币業務的資金使用、額度管理應符合人民銀行和外彙局各項管理規定。境外直接投資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辦理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币收支應遵循“先登記後彙兌”原則,并應在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登記後的尚可流入/彙出額度内辦理資金收付,不得爲管控企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5.境内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彙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應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境外并購股權的應提供相關股權轉讓協議等資料。
6.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彙出(包括前期費用彙出)應審核并确認客戶資金使用具有真實用途證明材料(合同或協議、支付指令等)後,方可爲客戶辦理資金彙出業務,境外并購股權的應審核相關股權轉讓協議等資料。
風險提示
對具有下列異常行爲特征的業務,不論是否爲關注客戶,銀行均應加強盡職調查,以更嚴格标準進行真實性審核及持續監控,并審慎辦理相關業務:
1.以境外直接投資爲渠道,實爲境内機構或個人向境外轉移資産或投資移民的。
2.交易目的不合理的。
3.資金來源不合理的。
4.資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說明資金最終去向、用途的)。
5.涉嫌通過虛假、僞造或變造憑證辦理業務的。
6.投資國别/地區涉及被聯合國制裁的敏感國家或地區。
7.境内投資者爲房地産、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可能出現非理性對外投資的領域。
持續監測
1.銀行應事後跟蹤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異常信息。對于異常客戶,銀行應保持警覺,從辦理登記到資金對外支付,應全程對資金來源與應用進行全面審核,審慎辦理。業務登記環節應了解客戶資金來源;資金彙出環節應收取客戶資金來源相關證明;對重點關注客戶,資金彙出境外後,可要求客戶提供境外資金使用相關憑證及對賬單等材料,跟蹤資金使用情況。如銀行發現資金使用用途和業務登記用途不一緻的,應及時向人民銀行上報異常信息。
2.銀行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大額、可疑交易及行爲,要求客戶履行聲明及告知程序。對于客戶故意使用虛假資料行爲,銀行應作爲不良記錄記入客戶檔案,對虛假資料妥善保管後報告人民銀行。人民銀行确認情況屬實的,由自律機制對成員銀行進行情況通報或風險提示。
3.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跨境人民币業務,應當按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定審核和留存業務資料。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資業務申請材料應作爲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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