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内金融機構人民币結算業務
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内金融機構人民币結算業務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内金融機構人民币結算業務,是指境外投資者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按有關法律規定投資境内金融機構,可使用人民币投資。具體方式包括新設、增資、并購、參股、股權轉讓、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份減持或先行收回投資等。
政策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内金融機構人民币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3〕225号)。
業務操作及審核要點
(一)開戶
銀行在爲境外投資者辦理人民币投資境内金融機構業務時,應按照《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号)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爲境外投資者、境内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
除境外投資者将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份減持或先行收回投資所得人民币資金彙出境内外,其餘業務均按照專戶專用原則,開立專用賬戶存放相關資金。
(二)資金彙入
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币投資資金彙入境内業務時,按照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相應的管理辦法,需先審批後進行出資确認登記的,應向境内結算銀行提交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有關材料辦理出資确認登記業務。
需先進行出資确認登記再審批的,可先憑向監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副本辦理出資确認登記,待獲得批準或備案文件後再向結算銀行補充提供,如未獲批準,彙入境内的資金應原路退回。
(三)資金彙出
境外投資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潤彙出境内時,境内結算銀行在審核外資金融機構有關利潤處置決議及納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後可直接辦理。
境外投資者将因減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币資金彙出境内時,境内結算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後,爲其辦理人民币資金彙出境内的手續。
(四)信息報送
境内結算銀行應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準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境外機構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等相關信息,以及通過上述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币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風險提示
1.彙入資金需先出資确認登記後審批的,如未獲批準,彙入境内的資金應原路退回。
2.境内結算銀行爲境外投資者辦理在境内投資金融機構人民币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外商直接技資人民币結算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3.審核原件,留存複印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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